台湾县志

  ●赋役志
  户口田亩田赋盐饷陆饷水饷杂税存留经费
  古者取民之制,准诸什一,而又不忍尽民之力以供上之用。盖赋役惟均,用之有时,千古弗易矣。台初开辟,国计之所由出、民生之所由赖,有田有赋、有身有役,理固然也。然因地变通、因时制宜,待人举行者,正自不乏;易之薄之,生食为用之道,何一非当事者之所宜尽心耶?
  户口
  田亩
  田赋
  盐饷
  陆饷
  水饷
  杂税
  存留经费
  ·户口
  实在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户仍前。
  廉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户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户仍前。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户仍前。
  ·田亩
  按台地田园各有上则、中则、下则之殊,总以十分为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丘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归版图。清查旧额田园,实在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六丝七忽一微。内: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四毫三丝零七微(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三丝二念四微,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六丝一忽一微),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三丝六忽四微(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二毫二丝五忽四微,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四丝八忽六微,下则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七毫六丝二忽四微)。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四丝九忽。内: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三丝六忽(上则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则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三丝六忽),园七十九甲五分四厘五毫一丝三忽(上则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二十五甲三分,下则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一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四丝五忽四微。内: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一毫四丝九忽(上则三分五厘五毫,中则二甲五分一厘五毫二丝九忽八微,下则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一丝九忽二微),园一百零一甲零三厘三毫九丝六忽四微(上则一甲五分零九毫三丝三忽,中则一十四甲九分零四毫八忽六微,下则八十四甲六分二厘五丝四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九毫九丝八忽六微。内:田三十七甲零三厘八毫九丝一忽(中则三甲零八厘二毫四丝四忽,下则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四丝七忽),园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一毫零七忽六微(上则三甲七分二厘零一忽,中则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一毫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一毫三丝五忽。内: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一毫三丝五忽(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甲四分,下则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三丝五忽),园六十九甲九分九厘(中则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则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八丝四忽。内: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六毫五丝一忽(中则六分三厘零八丝一忽,下则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七丝),园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三毫三丝三忽(上则七分,中则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三丝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一丝一忽,内:田五甲六分一厘一毫五丝四忽(上则五分一厘,中则八分四厘四毫二丝,下则四甲二分五厘七毫三丝四忽),园八十二甲二分一厘九毫五丝七忽(上则三甲八分,中则一十甲零九分一厘三毫六丝,下则六十七甲五分零五毫九丝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七丝九忽。内:田五甲二分五厘七毫八丝(中则二分四厘六毫,下则五甲一厘一毫八丝),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五毫九丝九忽(中则四甲四分一厘,下则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九丝九忽)。又奉文各里自首报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二微。内: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则),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一毫零二微(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丝九忽,下则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二毫八丝。内:下则田一甲二分五厘,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八丝。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内:下则田九甲九分二厘,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二毫。内:下则田八甲九分三厘,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九十五甲零三厘二毫。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内:下则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厘。内:下则田二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内:下则田二分,中则园二甲,下则园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内: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甲九分。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丝。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九百九十八甲二分九厘一毫四丝二忽二微。内:田四百七十四甲一分五厘六毫九丝六忽(上则一百零二甲五分六厘,中则一百三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七丝四忽八微,下则二百三十九甲五分一厘八毫二丝一忽一微),园一千五百二十四甲零三厘四毫四丝六忽二微(上则二十九甲二分五厘九毫三丝四忽,中则一百五十甲零一分九厘七毫八丝七忽六微,下则一千三百四十四甲五分七厘七毫二丝四忽六微)。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一万零五百六十甲零一分一厘四毫九忽三微。内:田四千三百五十九甲八分零一毫二丝六忽七微(上则九百五十九甲七分七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中则九百一十九甲六分七厘二毫零七忽二微,下则二千四百八十甲零三分五厘一毫八丝二忽三微),园六千二百甲零三分一厘二毫八丝二忽六微(上则二百三十四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九忽四微,中则一千五百一十八甲零二厘六毫三丝六忽二微,下则四千五百四十七甲五分七厘四毫八丝七忽)。
  ·田赋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六千八百一十三石三斗九升二合三勺三抄八撮九圭。
  ·盐饷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
  ·陆饷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二百零九钱一分六厘。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八十五两六钱八分。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六十六两一钱六分四厘。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四十三两七钱五分二厘。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十九两零二分八厘。
  康熙五十五年编审于钦奉恩诏事案,奉文:新增人丁,永不加赋。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五两二钱零八厘一毫九丝二忽。
  街坊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间(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一十八两四钱三分七厘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三百八十五两八钱二分六厘。
  陆饷,共计征银六千一百六十七两五钱一分一厘三毫九丝二忽。
  ·水饷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尖艚五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
  港潭七所,共征银六百四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内加老湾港征银三十七两三钱九分六厘八毫,隙仔港征银六十两,草头港征银七十三两零六毫,大鲲身港征银八十两,北线尾港征银二百二十三两,茄藤仔港征银一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六毫,鲫鱼潭征银一百六十两)。
  水饷,共计征银一千二百八十一两六钱一分六厘。
  ·杂税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缯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澎湖杂税: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泊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蔗车四十五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五十二两。
  杂税,共征银六百九十五两二钱四分。
  各项正杂饷税,共征银八千九百两零五钱一分八毫九丝二忽。除盐埕税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五毫归入巡盐察院衙门奏销外,实征银八千一百四十四两三钱六分七厘三毫九丝二忽。
  ·存留经费
  分巡台湾厦门道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铺兵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闰年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步快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带征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