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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右移
钦加府衔署、淡水总捕分府郑
〔同治二〕年九月(注)
关防 办理台湾海口通商事务关防
〔注〕年代似为同治二年,参阅一一五○一--三。
●第二四二移咸丰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一一六○一--一
台湾知府孔,移催淡水同知马,请其移会噶玛兰新任同知富:速行移接,并出具监交印结
即移办。 私记
移文 印 福建台湾府印
钦加盐运使司衔、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孔为移催监盘结报事。窃查兰厅富倅,奉宪檄饬,前赴兰厅本任,接印任事,所有秋前厅任内,经手收支、仓库、及一切应入交代等项银谷,例应依限盘收,造册结报,业经移委贵厅监盘。去后,迄今曾否盘收清楚,未准造册结报。除催兰厅赶紧接收,造册结报外,合就移催。为此备移贵分府,希即移会现任兰厅富,速将前厅秋任内,经手收支、仓库、正什各款银谷,以及一切应入交代等项,克日催令按款造册、移交,监同盘收清楚,出具监盘印结七本,移送过府,以便察转,勿再任延,望速,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福建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
咸丰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移
印 福建台湾府印 私记
九月二十四日奉
私记
●第二四三移咸丰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捐生捐款银单,移交于新任分府张
前署淡水分府宁为移交催追事。案蒙前学道宪裕发交淡厅捐生何梦元共银单三张,计捐项六百元,饬即催追,如数禀解归款等因。迭经饬差催追去后,未据缴到。兹敝分府卸篆,合就移交。为此备移贵分府,请烦查收,照案饬催,究追禀解,实为公便。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计移送:捐生何梦元银单三张。
一、移
前任署台湾北路淡水分府宁钤记
钤记 私记
咸丰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承粮总
稿行 私记
●第二四四单(附回照)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六○二--三
前任淡水分府宁,单饬差役陈永:立赍公文一角及银单,投缴新任分府张,及其回照
前署淡水总捕分府宁单仰本役立赍公文一角,又银单三张,飞赴新任淡水分府张衙门投缴,守取回照销差。去役毋得刻延,干咨,火速。
计开:公文一角、银单三张。
差陈永
回照
关防 北路淡水捕粮同知关防
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给
分府行
钤记 前任署台湾北路淡水分府宁钤记
●第二四五移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限缴状,移送于新任分府张
前置淡水分府宁为移交催收归补事。窃照敝分府,接受前任流交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除造册移送,请抵库款外,所有各业户具领谷价限缴状一百一十纸,合就移送。为此备移贵分府,请烦查照,希即饬差,催押各业户,迅将领买未完补谷,克日完缴,收抵归款,幸勿延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计移送:各业户领买补谷领状一百一十纸,又粘单一纸。照抄。
一、移
新任淡水分府张
私记
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承粮总
钤记 前任台湾北路淡水分府宁钤记
稿行 私记
●第二四五移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限缴状,移送于新任分府张
前置淡水分府宁为移交催收归补事。窃照敝分府,接受前任流交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除造册移送,请抵库款外,所有各业户具领谷价限缴状一百一十纸,合就移送。为此备移贵分府,请烦查照,希即饬差,催押各业户,迅将领买未完补谷,克日完缴,收抵归款,幸勿延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计移送:各业户领买补谷领状一百一十纸,又粘单一纸。照抄。
一、移
新任淡水分府张
私记
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承粮总
钤记 前任台湾北路淡水分府宁钤记
稿行 私记
●第二四七总折稿光绪六年十一月一一六○四--一
监盘会算淡水县史令任,接收邓令任仓项各款榖石交代总折稿(新竹知县施监盘)
钤记 新设台北府淡水县钤记
监盘会算淡水县史令任接收邓令任仓项各款榖石交代总折稿(注一)
监盘台北府新竹县施锡卫、前署台北府淡水县邓宗尧、现任台北府淡水县史映奎,为请严交代察核事。谨(今)(注二)将卑职映奎,接收卑职宗尧前在淡水县,自光绪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分治设县到任起,至六年七月二十六卸事前一日止,任内经手收支仓项榖石,三面会算,分别应交、应抵各款数目,开具联衔总折,呈(移)送(注三)察(查)核。(注四)须至总折者。谨(今)开:
仓款应交项下:
一、应交光绪五年分正供、官庄余谷四千九百二十一石六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九撮。
前件查总报、流水各簿,实征是年正供、官庄谷八千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七升一合七勺二抄九撮。除碾放兵米外,应交前数。原折列交谷四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零,另有已除未解余谷,合计列补,理合登明。
又补交同治十一年分官庄余谷三石五斗七升。
又补交同治十二年分官庄余谷六石七斗五升。
又补交同治十三年分官庄余谷八石七斗八升。
又补交光绪元年分官庄余谷一十九石七斗二升零四勺。
又补交光绪二年分官庄余谷三十九石九斗六升五合八勺。
又补交光绪三年分官庄余谷四十八石六斗四升六合二勺二抄。
又补交光绪四年分官庄余谷五百二十一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九抄。
前七件系已除未解之款,分年列补。理合登明。
一、应交光绪六年分正供、官庄余谷二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三升二合零八抄六撮。
前件查原交谷二千五百二十五石零,系支除沪尾营,附销把总黄国华、外委韩文辉二员五、六两月米,合谷二石三斗六升,与例未符。今将附销前数,归入截旷项下补除。仍于正供、官庄余谷,更正列交。理合登明。
一、应交光绪五年分艋舺营截旷兵米,合谷三十二石九斗四升。
又沪尾营截旷兵米,合谷一百九十一石二斗四升。
又北中营截旷兵米,合谷二十石零七斗六升。
一、应交光绪六年分艋舺营截旷兵米,合谷三十四石一斗。
又沪尾营截旷兵米,合谷一百四十三石八斗内,除附销把总黄国华、外委韩文辉二员五、六两月米,合谷二石三斗六升,实存谷一百四十一石四斗四升。
一、补交光绪五年分官捐谷一石五斗七升四合四勺。
又民捐谷三石九斗三升五合九勺。
一、补交光绪六年分官捐谷一石一斗三升八合九勺。
又民捐谷二石八斗四升七合。
前四件,查淡水厅额捐,官捐谷四石,民捐谷一十石,分治案内,未议如何匀分,又无行知到县,此款有关达部,未便擅派定额若干,当经分别酌拟,详请宪示遵办;一面暂行列补,如奉多派,仍再补交。理合登明。
共应交并补交谷八千五百二十八石九斗二升七合八勺二抄五撮,分别折银,汇入库折列交。理合登明。
应议项下:
一、各年分余谷,暂行援案,折银列交代解,将来如奉指驳提解,仍应补交,不得推诿。理合登明。
一、截旷兵米,业经各营造册送府,由府汇入奏销案内,详报藩宪察核。将来难免提解,应照旧章,一三折算列交。理合登明。
一、由府垫放光绪五年正、二、三等月艋、沪二营兵米,前奉札提,均已解还。惟艋舺营截旷兵米,详请,未奉札发。公议:剔归台北府兼摄县事期内造报。理合登明。
一、艋舺、沪尾、北中各营,如有已关未支兵米,由现任移请补交,未便代垫。理合登明。
一、裁缺淡水厅各任仓款榖石,无论已未会算结报,皆与新设县缺无涉,应于光绪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北府兼摄县事期内截止,递任造报。理合登明。
借钤
钤记 台北府淡水县典史钤记
钤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私记
钤记 新设台北府淡水县钤记 私记
光绪六年十一月日册
前署淡水县正堂邓行 私记
监盘新竹县正堂施行 私记
现任淡水县正堂史行 私记
(注一)本折稿系册式,封面一叶,本文四叶。此行系封面叶。
(注二)原文「谨今」写双行。用「谨」写者,系呈送上级;用「今」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下文
谨(今)亦同。
(注三)原文「呈移」写双行。用「呈」字者,系呈送上级;用「移」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
(注四)原文「察查」写双行。用「察」字者,对上级;用「查」字者,乃对新旧任及监盘。
●第二四八四柱细册光绪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栗收支四柱册式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栗收支四柱细册(注一)
印 台北府印
台北府总
光绪六年分
旧管
额征台湾府属,划归管理,应征正供,并奇武■〈老〉庄谷共粟二万二千三百九石四斗九斗(注二)六合四勺九抄五撮。
又应接征光绪五年分,粟一千七百八十石五斗七升六勺一抄五撮。
又应接征光绪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五石七斗三升一合四勺五抄七撮。
又应接征光绪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五石二斗六升九合九抄九撮。
又应接征光绪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六石一斗六升六合四勺四抄二撮。
又应接征光绪元年分,粟三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二合九勺七撮。
又应撮(接)征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六石七斗一升八合三勺四抄二撮。
又应接征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五十八石七斗六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
又应接征同治十一年分,粟三千一百二十石三斗五升五合三勺八抄六撮。
以上额征、接征共粟四万六千八百二十五石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六抄五撮。
新收
一、收征完光绪六年分,粟二万三百七十二石八斗六合六勺一抄四撮。
一、收续完光绪五年分,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合八勺三抄一撮。
一、收续完光绪四年分,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收续完光绪三年分,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收续完光绪二年分,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收续完光绪元年分,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收续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收续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七抄三撮。
一、收续完同治十一年分粟,二十一石二升七合六勺四抄。
以上共收粟二万四百七十一石九斗一升七合八勺七抄二撮。
开除
一、拨北路、中右、艋、沪等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四千四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
一、拨给噶玛兰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一千六百七十九石八斗二升。
一、拨宜兰县光绪六年分粟,变价拨收,余租项下,凑给兵饷经费银,合粟三千二百一十八石七斗四升八勺七抄。
一、拨淡水县光绪六年分截兵余粟,变价凑给不敷,留支各款,先拨银,合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二升九合四勺。
一、拨征完光绪五年分粟,归还光绪五年分,应存正供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分八勺三抄一撮。
一、拨征完光绪四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四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拨征完光绪三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三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拨征完光绪二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二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拨征完光绪元年分粟,归还光绪元年分,应存供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拨征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三年分,应戳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拨征完同治十二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二年分,应给米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零七抄三撮。
一、拨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一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一十八石一斗八升九合四勺一抄。
一、拨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归还同治十一年分,应存正供粟二石八斗三升八合二勺三抄。
以上共除粟九千五百八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五勺二抄八撮。
实在
应存粟一万八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内:
存北路、中右、艋舺、沪尾、噶玛兰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五千九百一十六石八斗二升。
前件应存兵粟,原系应扣各营缺截建旷项下,缘各营兵米奏册,逾限尚未造报,无凭核计,俯俟严催造报,再行拨归建旷报存。如有应支米扣粟石,归于次年
奏销动支四柱册内,分别补收补除,以昭核实。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