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一快头役梁鸿具结:尔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

  具切结状一快头役梁鸿,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一快保中港,从今以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如有此情,役甘当坐咎。合具切结状缴案是实。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具切结状  戳记  县正堂沈、给一快头役、梁鸿戳记

  ●第一七一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

  二快头役朱宗禀报:许厝港二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已遵谕撤除该馆

  台下二快头役朱宗叩首跪叩禀,为蒙单仰除,夹结禀缴事。缘蒙宪朱单:「仰除外馆,着一快禀复,其余两班有无此等名目,备结附案」等因。但许厝港、二陂港与淡交界,往返一百六十里,系前淡水厅任内,屡因洋船失事,设立外馆驰报至今。兹蒙仰除,役立即迅往许厝港,将外馆撤除。加具切结夹连,禀乞大老爷电察施行。沾叩。

  计夹切结一纸。

  正堂沈批:既将外馆毁除,不准再行私设。倘有私收投词,拏人私押等弊,查出,重办不贷。结附。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叩  戳记  县正堂沈、给二快头役、朱宗戳记

  ●第一七二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

  二快头役朱宗具结:已撤除外馆

  具切结状二快头役朱宗,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蒙宪朱单:「仰除外馆,备结附案」等因,役立即迅往许厝港庄,将向设外馆撤除。合具切结状是实。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具切结状  戳记  县正堂沈、给二快头役、朱宗戳记

  ●第一七三告示光绪二十年四月九日一一三二六—一

  新竹知县范,禁止署内役人强买及硬赊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出示晓谕事。照得本县署内厨役人等,如在城厢店铺,购买货物,均经谕令,查照市平市价,现钱交易,不准恃强硬买、赊欠,藉以安我商贾。合行示知。为此示,仰城厢铺户人等知悉:嗣后,如有本署厨役人等,在街铺中购买菜物,不照公平市值,短价强买,以及硬赊情事,准尔等赴辕喊控,自当立予提究。自示之后,倘各该铺户,私自任其赊去,将来欠项无着,则是咎由自取,本县概置不理,勿谓言之不早也。其各凛遵,切切。特示。

  一、出示本城厢各处

  光绪二十年四月初九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范行  私记 

  ●第一七四告示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二六—二

  新竹知县王出示:市廛买卖,务安公平

  新竹县正堂王示

  市廛买卖,务安公平。

  切勿高抬,致碍行情。

  一、出示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王行十三  私记 

  ●第一七五札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四○一—三

  台北知府陈札行新竹县:奉臬道宪批示,典吏津贴由盐馆支领

  〔批〕即移盐局,并札该典史,查照办理。  私记  (注)

  札新竹县

  钦加三品衔、补用知府、署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行知事。照得本府具详宜兰、新竹两典史应领津贴办公银两,请于北路盐馆就近支给,以示体恤缘由,兹于七月二十日,奉臬道宪张批:「来详阅悉,应如所请,自光绪六年四月起,宜兰典史月领津贴,由基隆盐馆就近拨给;又新竹典史月领津贴,由竹堑馆就近拨给。每银一元,仍以六八计算,并均于历过月日后,始准照给。希即分饬知照」。又奉全台盐务总局宪批:「来详阅悉,宜兰典史并新竹典史月领津贴银两,准如所请,由该员等按月备具文领,就近分赴基隆、竹堑各总馆请领;仍候分饬该总馆知照可也」。各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便转饬遵照,毋违。此札。

  光绪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札八月初二日奉

  关防  新设台北府之关防  戳记 

  (注)新竹知县批。

  ●第一七六札光绪九年十二月十日一一四○二—一

  台北知府陈札饬新竹县:应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并补水银解府

  秋季役食,前任如未批解,应即连同冬季并解。该承即查明检卷,叙稿送核。  私记  (注)

  札新竹县

  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为札催批解事。案查该县应解本年秋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除扣六分,减平银七钱四分四厘外,实应银一十一两六钱五分六厘;又随加二分补水银二钱三分三厘,共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前因逾期,未据批解,业经先后札催在案,迄今仍未解到。现在冬季又届。合行并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迅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分,前项工食银两,克日照数批解来府,以凭给发,毋再违延,切速。特札。

  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十日札

  印  台北府印  戳记 

  十二日奉

  (注)此系新竹县批注。查此私记系幕友之所有,似系幕友代批(参阅一一四○二—三、四)。

  ●第一七七申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

  新竹知县朱,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与台北府

  署理新竹县知县,为遵札批解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宪台札开:「案查该县应解本年秋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云云照文叙至)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本年秋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共银壹拾壹两捌钱捌分玖厘,业经前县周,今于十一月十八日批解,至二十七日奉到批回在案。卑职遵将光绪九年冬季分,九四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理合备具文批,申解宪台,察核转给,俯赐印发批回备案,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

  一、申

  本府陈

  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朱行  私记 

  ●第一七八批回光绪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一四○二-五

  新竹知县朱,批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壮工食并补水银,及台北府批回

  署理新竹县知县,为批解事。除外,今差值役,立即管解后项银文,前赴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辕下投缴,候奉印给批回缴销。该役毋得踈忽,致干提究。须至批者。计批解

  光绪九年冬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银壹拾壹两捌钱捌分玖厘。

  公文壹角。

  批回  印  台北府印右批差吴瑞准此

  光绪九年二月十六日给

  印  新竹县印

  县押限回日销

  ●第一七九具领状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一四○三-一

  新竹县民壮头役出义,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民壮三十六名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民壮头役出义,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光绪九年秋季分民壮三十六名,每名每季一两五钱五分,该工食银五十五两八钱,除减平外,实银五十二两四钱五分二厘,该役领回散给,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照给,领状附卷。  私记    私记 

  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具领状民壮头役出义  戳记  县正堂周、给民壮役、出义戳记

  ●第一八○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四○三-二

  新竹县大轿首张邦,具领光绪九年冬季大轿班工食

  具领状人台下大轿首张邦等,今当大老爷台前,请领得光绪九年冬季份工食银壹拾两零捌钱伍分,扣除减平银陆钱五分外,实应银壹拾两零贰钱。邦等领回奉公,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除减平外,实应给银十两零一钱九分九厘正。给领之状附。  私记    私记 

  光绪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具领状大轿首张邦(画押)

  ●第一八一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五

  新竹县斗级郑升,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斗级郑升,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壹拾贰两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壹拾壹两陆钱伍分陆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领状台下斗级郑升

  ●第一八二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六

  新竹县库子陈田,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库子陈田,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壹拾贰两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壹拾壹两陆钱伍分陆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领状台下库子陈田

  ●第一八三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七

  新竹县马快林汀,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马快林汀,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贰拾肆两捌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贰拾参两参钱壹分贰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领状台下马快役林汀

  ●第一八四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

  新竹县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禁卒施建、张清、许元、郭德,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贰拾肆两捌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钱贰拾参两参钱壹分贰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领状台下禁卒施建许元张清郭德

  ●第一八五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九

  新竹县皂隶高登、徐祥,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皂隶高登、徐祥,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肆拾玖两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银肆拾陆两陆钱贰分肆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领状台下皂隶高登徐祥

  ●第一八六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一○

  新竹县铺司刘安,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铺司刘安等,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柒拾肆两贰钱壹分肆厘,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陆拾玖两柒钱陆分壹厘壹毫陆丝,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领状台下铺司刘安

  ●第一八七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四○三—一一

  新竹县东、西班荼房头役刘福、林谨,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东、西班茶房头役刘福、林谨,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光绪九年秋季分工食纹库参两壹钱,扣除补平银壹钱捌分陆厘,尚领实银贰两玖钱壹分肆厘。合具领状是实。

  私记 

  〔批〕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具领状台下东西班茶房头刘福(画押)林谨(画押)

  ●第一八八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

  新竹知县方,请示台北知府雷:拨府民壮工食银,因新章未详定,应在何款支解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祇遵事。本年十月初二日,奉宪台札开:「照得该县应解光绪十四年春夏秋三季拨府当差民壮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云云照札叙至)毋再稍延,切速,此札」等因。奉此,卑职遵查,此项民壮工食,原在钱粮项下解支,现在新粮尚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此项工食应在何款支解,卑职未敢轻便。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者。

  一、详

  本府宪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正堂方行

  ●第一八九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

  第一八八号(详)之简文,及台北知府雷批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注一)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祗遵事。除将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备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复核夺。此缴。  印 

  新竹县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