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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一、黄传祖告锺石妹盗收隘谷卷壹宗。
一、潘文起勘丈五股林充公卷壹宗。
一、钱朝拔告锺增禄越占一案。
一、金和兴告徐元官抗吞一案卷壹宗。
一、金广福即姜绍基禀请换给谕戳,并附周懋祥、林恒茂等卷壹宗。
一、准鹿港厅陈牒,据潘清秀等告陈沛霖拥佃攻抢卷壹宗。
一、廖连氏告郑国梁,伊女被番杀毙卷壹宗。
一、夏太和禀林陵等抗纳卷壹宗。
一、姜绍基禀郑国梁计欠屯谷卷壹宗。
一、钱玉来等禀林有志等串谋霸收卷壹宗。
一、竹堑隆恩官黄朝品禀金草等抗纳卷壹宗。
一、宛兴财禀林九即林贵春串通阻收卷壹宗。
一、徐熙禀曾雀等抗租卷壹宗。
一、汪进生告曾国兴即金镕侥欠卷壹宗。
一、奉道宪夏转奉巡抚吴批据钱登云禀屯饷照给卷壹宗。
一、刘子谦禀刘春波已故,准伊经理卷壹宗。
一、罗运连告张进生抗吞隘谷卷壹宗。
一、郑吉利告曾国兴侥欠抗租卷壹宗。
一、陈福成禀郑国梁废弛隘务卷壹宗。
一、吴礼记禀许锦天抗租卷壹宗。
一、林寿记告林阿生抗纳卷壹宗。
一、张进生禀请给示谕垦福昌庄山场卷壹宗。
一、郑如汉告蔡照侥还借项卷壹宗。
一、莫张和禀黄阿报等抗纳卷壹宗。又附鹿厅陈牒知:莫张和充当文壹件。
一、潘清汉佥连日昌充当咸菜瓮垦户卷壹宗。
一、台湾府蒋关催造报早稻收成卷壹宗。
一、台湾府周移造晚稻收成卷壹宗。
又关催造送二麦收成卷壹宗。
一、饬吊屯丁迎接护送卷壹宗。
一、严押业户完缴上房册费卷壹宗。
一、请编供屯印串字号卷壹宗。
一、示各业户开征完缴供屯卷壹宗。
一、严押竹南三、四保各契户投税卷壹宗。
一、九芎林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中港等处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杨梅坜等庄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蛤仔市等处督收屯租卷壹宗。
一、严禁高抬米价卷壹宗。
一、清查户口清册卷壹宗。
一、谕各垦户隘首护卫庄民,并附各庄总董禀联庄规费由、分饬查明各隘处所丁粮由卷壹宗。
一、金广福禀隘粮不敷,请谕饬各业户摊捐由卷壹宗。
一、金广福告吴再兴等抗贴隘谷由卷壹宗。
一、金广福即姜荣华请印串收抵隘粮由卷壹宗。
一、刘春波禀郑禄抗交卷簿由卷壹宗。
一、金广福即周如蛙禀蔡俊匿甲抗租由卷壹宗。
一、徐超禀姜荣华匿甲不报由卷壹宗。
一、金广福禀郭珍等抗贴隘粮霸耕田卷壹宗。
一、金广福禀郭陈苏占界由卷壹宗。
以上共卷陆拾壹宗。
●第一一二禀光绪五年五月十日一一三○六-二
户粮税总书吕祥禀报:由原书李登接收案卷,并请新竹知县饬原书交出未流交案卷
具禀案下户粮税总书吕祥,为据情禀明事。切祥荷蒙赏充户粮税总书额缺,凡有应办事件,莫不勤慎从公,以冀毋负厥责。溯自承充以来,应行举办各卷,俱向前粮税书李登检出办理。兹仅接收现办之案,计陆拾壹宗,逐件声列清单,粘连呈核。惟查粮税经管公事浩大,而卷宗繁多,除检交之外,所有未交现办、停办各案,亦属不少。书迭向前粮总李登催检,据李登家属述称:「粮税各案,尚有历任应办流交,及应办交代各案,均系关重。现在李登亲往艋舺,面禀府宪请示,作何分别交缴之处,请容李登回堑,自当遵照禀缴」等语。书思:卷宗件件紧要,迄今未据交清,倘遇应办之件,势必临时莫及,贻误之咎谁归?该书有承办责成,理合据情禀明。应否单着李登回堑,逐件缴交,抑或申请府宪,转饬交出?书未敢擅专。理合将接收现办各案,计陆拾壹宗,粘列清单呈叩,伏乞大老爷电夺施行。叩。
计粘呈前粮总书李登检交各案清单壹纸。
〔批〕尚有何案应归县存档,即谕李登查覆。
光绪五年五月初十日禀 戳记 新竹县正堂刘、给户粮税总书、吕祥戳记
●第一一三分谕光绪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六
新竹知县刘,饬八房总书林江等及户粮税总书吕祥协同,将原户税粮总书李登未交接卷宗查检覆夺
钦加同知衔、署新竹县正堂刘,为谕饬协同查检覆夺事。本年七月二十五日,据户种税总书吕祥禀称:「祥蒙充户粮税总经管,所有应办事件,莫不勤慎办理。奈因前粮税书李登,仅有检交现办案卷计六十一宗,前经列单禀明,并蒙详府押发,未据检交。迨李登之妻病故,家中存卷乏人看守,又经禀蒙批示在案。兹查李登于本月二十二日,抱病回家,至二十四日因病身故。伊弟在艋,儿媳幼稚,粮税卷宗尚存未交者不少。现在无人守顾,窃恐被人搬抽、遗失,咎将谁归?叩乞详请示遵。一面谕饬八房总书,协差眼同查检,以免遗失」等情。据此,除批示、并详请示遵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八房总书林江、李杰、朱明、刘坤、周春、蓝翔、许礼、吕洲等(户粮税总书吕祥等)(注一)即便遵照,协同户粮税总书吕祥(八房总书林江等)(注二),督同值役蔡昆,速抵前粮税书李登家中,将尚存未交粮税卷宗、册簿等项,当场眼同查检,逐件登簿,连同卷宗,禀送覆辕,以凭核发归档。案卷关重,该书等毋得疏忽、延误干咎。切切。特谕。
一、分谕仰
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承户粮税总书吕祥
钤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私记
稿行 私记
(注一)「八房总书以下至吕洲等」二十一字,系迭行中之右行。括孤内系左行。
(注二)「户粮税总书吕祥」八字,系迭行中之右行。括号内系左行。
●第一一四申光绪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八
新竹知县刘,为户粮税总书李登病故,其经管案卷如何检交,请示台北知府陈
同知衔、署新竹县知县为申报事。本年柒月贰拾伍日,据卑县户粮税总书吕祥禀称:「祥蒙准充户粮税总,经管所有应办事件,勤慎办理。奈因前粮税书李登,仅有检交现办案卷,计陆拾壹宗,其余均未检交。迨李登之妻病故,家中存卷乏人看守,又经禀,蒙批示在案。兹查李登于本月贰拾贰日抱病回家,至贰拾肆日因病身故。伊弟在艋,儿媳幼稚。粮税卷宗尚存、未交者不少,现在无人守顾,窃恐被人抽匿,叩乞详请示遵。一面谕饬八房总书,协差眼同查检,以免遗失」等情。据此,卑职伏查:粮税经管案件繁多,除交代款目不必归县者,应听带郡外,其粮书亦有承办词讼等案卷应归县,乃仅检交现办陆拾壹宗,则未交者自当不少。兹该书既已身故,据禀家无壮丁,遗失堪虞,自属实情。除派八房书林江等,暨现办户粮税书吕祥,督同值役,眼同查检,逐件登簿,分别申送存档外,合先具文,申报宪台察核。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一、申
台北府正堂陈 私记
光绪伍年柒月廿五日承户粮税总吕祥
钤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稿行 私记
●第一一五札光绪五年八月九日一一三○六-九
台北知府陈札新竹县:由县饬帮书及原户粮税总李登家属将案卷缴县
速将检出案卷,开单详报 私记 (注)
札新竹县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札饬追缴事。案据该县申称:「以厅书李登匿卷不缴,申请押发追缴」。当经限令,立即赴县检送。嗣因该书报病,未经赴竹;又经勒令医治病痊,前赴该县,检缴存房案卷。去后,兹据李登帮书来府禀称:「以李登回堑之后,因病身故,求请赏给棺殓之资」。除由府酌赏洋银贰拾元以示体恤,并将该故书所遗艋寓册卷,就近饬差,查吊追缴外,所有堑粮税所存册卷繁多,不胜枚举:如历任交代移交册卷,及各营放饷月米、从前营借陈培桂等任内未还、所借库款卷宗,与所办清赋册案,正供、屯租、税契一切征解簿册,批回文卷,先后社仓捐户存储底案,均关稽查要件。该书既故,该家属与帮书王海,即应逐件开报缴出。乃延今未据报缴,合行札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饬差将该故书李登身前经管粮税各册卷,不论何项公事,均令帮书王海,与该家属,逐一开报缴县,不准匿留片纸双字;并所吊前给谕戳缴销。该县仍将缴到册卷文件,开列事由,汇造一册。内有应行留县者,即归县发房存档。如有应归府案,不能为两县分拨者,即将各案封固,派差起解来府,以凭点收归档,而杜抽匿。或应行知县案,即由府饬承,抄案补行。该县仍将遵办缘由具覆,毋延,切速,火速。特札。
光绪五年八月初九日札
关防 私记
新设台北府之关防五年八月十一日奉
(注)此系新竹知县之私记。 私记
●第一一六札光绪五年八月廿六日一一三○八-一
台北知府陈,准台湾知府周移,饬新竹知县查覆:前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有无在境
札新竹县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饬查事。本年六月二十六日,准台湾府周移开:「蒙前藩宪潘批敝府详请发还咸丰十一年台饷内,奉划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欠解周墩县丞任内征存地丁银贰百壹拾伍两贰钱零四厘缘由,奉批:『查此案,节据各前府具详到司,业经批府,饬县查明龚养元家属,现在台湾何处,克即追解归款,不得率请发还,据详前由,仰即遵照办理』等因。当查龚故县丞欠解前项银两,前蒙宪檄,节饬嘉义县,查明该县丞家属是否在台,分别追解。且恐逗遛他处,又经移行各属,通查在案。旋准澎湖、噶玛兰两厅,并据凤、嘉两县,均以并无龚养元家属在境,先后牒详结覆前来,尚有未覆各处,节经催查,仍未覆到。除再分催外,合再照案移请。为此备移贵府,烦依来移,转饬各县,确查已故斗六门县丞龚养元家属,如有逗遛在境,希即提移覆。倘无在境,亦即饬县,取具各保切结,加结呈送,转移过府,以便汇案转详。幸勿有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等由,过府。准此,除分行外,合就饬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即便遵照,确查已故斗六县丞家属有无在境,有则提解,无则具结送府,以便转移汇详。切勿稍延,毋违。此札。
光绪五年八月廿六日札
关防 新设台北府之关防
五年八月廿七日奉
●第一一七详光绪六年二月十三日一一三○八-一四
新竹知县申覆台北知府陈:故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不在境(附印结)
代理新竹县知县为遵查申覆事。案奉宪台札开:「案准台湾府周移,奉前藩宪潘批,敝府详请发还咸丰十一年(云云照文全叙至)(注)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先奉宪檄,遵即饬据三班头役,协同总保确查,并无已故斗六县丞垄养元家属逗留在境,具结禀复前来;卑职覆查无异。理合加具印结,详覆宪台察核汇转,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印结壹纸。
代理新竹县知县,今于与印结,饬据三班头役协同总保确查,并无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逗留在境,出具『不敢隐匿纵容』切结,禀复前来。卑职覆查无异。理合加具印结,是实。
一、详
本府宪陈
光绪陆年贰月十三日承粮总
钤记 私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稿行十四 私记
(注)据一一三○八-一二(札)如次:「台饷内奉划,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欠解周墩县丞任内征存地丁银二百一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缘由一案,移请转饬,确查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有无逗留在境,取结呈送移覆等由」。
●第一一八札光绪七年八月二日一一三○九-一
福建巡抚岑,禁止书差需索
札
太子少保、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巡抚部院、一等轻车都尉岑为通行查禁事。照得本部院,奉命渡台,督办防务,不惟备御外侮,举凡害民之人,皆宜随时殄灭,以安民生。兹据经过地方绅民公呈,各县衙门书差,每遇词讼事件,需索收呈、传呈、堂讯、和息各项使费,愈加愈多;复有暗摆名目,任意勒索。种种害民,深堪痛恨。除出示严禁外,合行札饬。为此仰该县遵照,即将前项弊端,赶紧革除,并严饬各差役,不准再藉案勒索。倘敢故违,一经查出,定尽法惩办,仍将该县纵容之处,据实奏参,毋谓言之不预也,凛遵。特札。
右札仰新竹县,准此。
光绪七年八月初三日
关防 提督军务兼巡抚福建地方关防(紫色)
八月初四日奉
●第一一九札光绪七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一○-一
福建巡抚岑,裁革县衙门灯油取给于差役,并严禁差役藉案勒索
(注)
札
太子少保、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巡抚部院、一等轻车都尉岑为札饬遵办事。照得本部院访闻台湾各县衙门,每日所用灯油,皆取之于差役,而差役则藉案需索,取之于民。此等弊端,亟应裁革。除分札饬遵外,合行札饬。为此仰该县遵照,嗣后不准再向差役索取供应,并严饬该差役等,不得藉案勒索。如敢故违,定行并究不贷。毋违。特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