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军侵台档案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会法使闻华兵复到谅山照请设法速退

  帮办福建军务杨岳斌咨呈正二三月分电奏稿(陈报赴台军务情状)

  军机处交出前陕甘总督杨岳斌遵旨续陈电奏抄折

  钦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三四月分电奏及往来电信稿

  军机处交出上谕催岑毓英将滇军撒回并释还法俘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陈法提督函请保护通事书启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报法国请将所募通事书启人等加恩保护已予允行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报点收法国在澎湖台湾所俘弁勇商民等八百三名

  军机处交出李鸿章请奖点收被俘弁勇商民委员罗臻禄马士等抄片

  法国公使巴特纳函知澎湖撤兵事并请速示越地华军全部退出情形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呈收回被俘弁勇并请将委员罗臻禄等给奖片稿

  法国汉文正使微席叶函知法兵船撤离澎湖

  法国公使巴特纳函法兵船撤离澎湖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陈奖赏转运台湾饷械在事出力人员

  户部行知查明洋款动用余存各数目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呈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折稿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闽浙总督杨昌浚文称:

  为照本部堂于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驿具奏「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一折。除俟奉到谕旨另行恭录咨呈外,相应录呈原折。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清折

  奏为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恭折由驿驰陈,仰祈圣鉴事。

  窃臣于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电旨:『前据刘铭传电:「台道六月报存库八十万,仅借台北七万」;显系膜视台北防军。着杨昌浚确查具奏,不得稍涉袒护』等因,钦此。当即恭录谕旨,饬江苏候补道陈鸣志统师援台之便,以盘库为名,调查簿册,据实禀复。兹据该道禀称:『渡海后,于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抵台湾府城;遵即传齐管库员吏人等,调取两库出入簿据。查十年六月初七日,委同知吴本杰解缴台北银四万两;六月初三日,两次由艋舺盐馆拨解台北银八千七百余两;又六月十九日,提解台湾府库银五万两。此项银两库簿,粘有刘铭传「饬存彰化,听候拨用」手谕。合计六月内,四次共解银九万八千余两。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陆续共解过台北备用银三十四万一千余两;内有报存嘉义五万两、彰化十万两尚未提用:以上均经台湾道刘璈报明有案。并查台湾道库簿据,八月底已无存银;以后支发,随时提拨府库银两。库簿粘有十一月分南、中、前、后四路营饷无款支发,禀奉抚臣刘铭传批:「准留用各省协济台北军饷数万两,以济急需」。实计截至六月底止,道、府两库共存银一百一十万两有余,六月内拨解台北备用之款实有九万八千余两;与所称「存八十万、止借七万两」数目,均不相符』等情,禀复前来。伏查台南、北皆台湾道辖境,自不应稍分畛域。刘铭传于上年六月莅台,刘璈于六月内即拨解银九万八千余两;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共解过银三十四万一千余两。并据报支应南中前后四路营饷及粮台经费、购制军装火药电线、修理炮台,起建兵房炮垒,一切共用去银七十四万六千余两;所余备发全台绿营兵饷。迨刘璈道库仅存银七千余两、不敷支放,禀请截留各省协济台北饷银,经刘铭传批准在案。总核情节,不特刘璈尚无膜视台北,即刘铭传亦复体恤台南。基隆久被占踞,刘铭传正图规复;各省共筹协济尚不遗余力,本省何敢稍存膜视。除饬刘璈随时随事就近禀商抚臣妥为办理外,所有遵旨查覆缘由,谨据实缮折由驿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

  谨奏。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三一(二九○七页)。

  督办福建军务大臣左宗棠等咨报闽省借款情形暨抄送借款合同并匀还本息日期银数清折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督办福建军务大臣左宗棠等文称:

  窃照闽省防务紧要,各军到齐,统计百五十余营,饷需支绌;不得已,借洋款四百万两,指由各海关分十年归还。经本大臣、部堂电奏,于上年十二月初九日钦奉电旨:『着照所议办理。惟现借定洋款,计息或九厘、或七厘半;闽省议息,应以此数为准』等因;钦此钦遵。并准户部咨:『俟洋款借定后,即将办理情形并每年利息若干详细报部,以便指拨归还』等因前来。随饬委奏调来闽办理营务之四川补用道刘麒祥会同现任司道与各洋行妥为商办;洋商愿借者不一,或取息较重、或息轻而借难如数,又或例外多所要求,势难迁就,悉以却之。正月初间,与美国旗昌行商人司美德商允借银四百万两,周年九厘行息;当经定议立约,于正月初九日电请总理衙门代奏在案。讵立约后,延不交银。细察其故,因银系英商汇丰行代借,仅由美商司美德出面立约;且司美德旋即赴津,以致延搁。二月初六日,经本部堂邀同旗昌行管事韬朋偕汇丰行东费处并税务司汉南来署,与道员刘麒祥、兼署臬司办理通商事务之督粮道刘瑞祺等三面会议,仍归旗昌经手,银由汇丰出借。就原约酌添条款,公同参核;虽未能悉就范围,较之他商已觉简净。即于十七日缮立汉、洋合约二分,由本大臣、将军、部堂、部院验明盖用关防;并由藩司沈保靖钤印,英国领事星察理、税务司汉南签押,各执一分为据。其款原议借上海规银四百万两,核作英金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零;嗣据汇丰行声称:接英公使电,必欲作一百万镑,非此不能办。按英国之镑,以十二边呢合一西林,以二十西林合一镑。现在上海时价,规银一两合五西林一边呢;统计借定规平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共合英金一百万镑。周年九厘行息,亦按镑算。此外,并无经手、引用各名色。并因中国通商口岸海道生理清减,无从集此巨款;此次系电由英京鸠借运闽。二月十七日先交规银一百万两,余银业已在途,故须即照一百万镑起息;未交规银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零,由英运到匀分两期于两月内交清。将来按次归还本息,须提前四十天由闽交付;系酌留运赴英国行程日期也。自立约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银一次;以后各按六洋月交息。至第八期起,一次还本并纳息、一次纳息不还本,相间轮付。还本若干,息即递减;至第二十期止,本息一律清楚。一面援照陕、甘前借洋款成案,由闽刊刷关票。计闽海关票匀本银二百万两、息银一百二十三万七千零六十八两三钱四厘四毫,江海关票匀本银一百二十万两、息银七十四万二千二百四十一两一钱九厘三毫,浙海关票匀本银七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息银四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七两九钱四分五厘九毫:分别填写日期、银数,咨送各省关盖印递回,发交该洋商收执,作为保单。其匀还本息银两,相应请旨敕部查照前数,分由闽海、江海、浙海各关匀拨。如不足数,并就江、浙藩运各库凑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闽,汇总购镑;先期四十天拨还该洋商承领,收回关票分送抹销,俾免失信远人。至此次借款,说者谓论镑不若论两,恐归还时镑价有长,难免亏蚀;曾与驳诘辩论。据称向外洋借银运闽,外洋不谙铢两,必须论镑始能定议。外洋镑价如中国银价,时有长落;届时孰嬴孰绌,难以逆料,并无偏枯。况前办成案,即系论镑。其言甚直,不得不照旧办理。将来各省关解款,购镑有嬴,应即提存;不敷,由闽筹补。事竣造报,以昭核实。据福建藩司沈保靖会同善后、通商两局司道详请奏咨前来,除恭折会奏外,相应将送到照录合同并匀还本息日期、银数清折咨送。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合同

  光绪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即泰西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大清国家与旗昌行所立之合同中国国家要用上海时价银四百万两,经旗昌行及汇丰银行许往英京借银公会代为挪借镑数,换足四百万两或不足四百万两之数。中国国家托旗昌行及汇丰银行经手借得上海时价纹银四百万两或不足四百万两之数,按照时价挪借镑数凑足;互相立定合同,作为凭据。所定各款,开列于左;其余各款,另纸开列。

  第一款:旗昌行及汇丰银行代中国筹借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或不足此数,照约办理。按照现定时价,计上海时价纹银四百万两核算。计五西林一边呢,作上海时价银一两;其四百万两上海时价银,即系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英金。中国国家许收上海时价银四百万两,扣成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作算。

  第二款:中国国家准旗昌及汇丰银行操权在英京借银会经手代发保单,于别处挪借银两,凑足成数;但不可过于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之外。该保单,应悉照所议条约之章程代发。

  第三款:所借四百万两--即系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须分作七次匀还;每次应还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英金。如不足四百万两之数,照所收实数摊还,照还时银行时价核算;每年至照约定日期匀还。第一期还本,在第四年之尾为始。

  第四款:所借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或不足此数,其息银俱按所借之银数合成镑数照算;每周年一百两行息九两,即英镑一百镑行息九镑。还息之期,系照泰公历三百六十五日为十二个月,分作两次还息;每六个月为一期。

  第五款:本息银两,其本银或能借足以上之数,俱照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约每年算还一次。其全数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之本银及其息银,俱按照清单所载之数给还。

  第六款:各按期所还本息,由福建藩台交与本口旗昌行收入,或交别口该行所派之人代收亦可。

  第七款:旗昌行及汇丰银行或别口该行所派之人按期收回本银,即将各银主名字捻阄,先捻得者先还,立将保单取回勾销,交与藩台、或交与司理还银之人员亦可。

  第八款:旗昌行或别口该行所派之人每半年收回息银,即将该息银交还与收执保单之人照本科分。

  第九款:中国国家及执政之人与旗昌行及汇丰银行经手人及英京借银会人立约措借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按期照数凭约匀还,自必全数清款;准将通商各口海关洋税项下,按十二个月结期匀摊扣还旗昌行经手人及汇丰银行英京借银会人,以便分还各收执保单人。本银定于中国国家闽、浙两关归还,即系福州、厦门、温州、宁波等处统行提交福州布政使按期照约计镑拨还旗昌及汇丰银行所借之本银。其镑数银价,随时俱按时价照算。倘各关每结所匀拨之项或有不敷镑数之额,福建布政使应将福建各关口洋税项下动拨补足与旗昌经手人及汇丰银行英京借银会人。

  第十款:中国国家及执政之人与旗昌行经手人及汇丰银行英京借银会人约定,所有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之息银,准将福建、浙江--即系福州、厦门、温州、宁波等处通商海关洋税项下每结扣留,由福建布政使递次按期照约拨还旗昌行及汇丰银行经手人并英京借银会人,分发各息。

  第十一款:合同中华文、英文并写,总以英文为主;倘华文字有笔误,检视英文作为凭据可也。

  此款系奉上谕允准筹借,光绪十一年正月初六日互订华、英文合同,由左侯相、镇闽将军穆、闽浙总督杨、福建巡抚关防及布政使司印押、福州税务司印押、旗昌行主西维司美德、汇丰银行签押为凭,以昭信守。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一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二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三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四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五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六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七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八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九万零九百八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

  本银八十七万一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九千二百十四镑五西林一边呢。第九次:每半年息银三万九千二百十四镑五西林一边呢。

  本银八十七万一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九千二百十四镑五西林一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十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八万四千四百五十二镑七西林七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