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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
十五日(辛卯),谕:『刑部议覆崔应阶「查审原参亏缺银榖之台湾县署知县曾曰琇拟以发遣军台效力、诸罗县知县陶浚拟以发往伊犁赎罪」二折,细阅案情,该员等从前动支仓库,实因黄教事起仓猝、军务重要,惟恐迟误获戾,悉照武职所开之数随时支应及雇觅夫车番壮给与钱米。现经审明,俱系实用实销,并无侵冒情弊;是该员等均无可加罪。地方官承办军需,如果藉端染指,于法自不容稍贷,即置之重辟亦所应得。若曾曰琇、陶浚二员当官兵剿捕贼匪,发给口粮、盐菜及雇夫抬运军装等项在所必需,实有刻不容缓之势。设使该员等拘泥成例,辗转稽查详报,致误机宜;虽支发不致浮多,其咎转无可逭。今以军行紧急,暂那仓库正项给发,是该员等尚知临事急公;又经审明,实非侵冒。若因其前此之滥应,一发坐台、一发伊犁,于情法未为平允。且使凡为州县等闻知,必皆畏首畏尾;设遇地方猝有紧要军务,既不能为无米之炊,势必坐视违误,于事转多窒碍。该督第因从前参奏原案太重,遂不肯全行开释,问拟未免过当。曾曰琇亏项业已全完,着该部行文调取来京引见,再降谕旨。陶浚虽尚有未完之项,但究与侵蚀不同;着从宽免其发往伊犁效力。又崔应阶另折所奏「原参凤山县知县方辅悟亏缺银榖,亦已照数全完;请免其冶罪,不准开复」等语。方辅悟承办军需情形,与曾曰琇等事同一例;亦着该部调取引见。朕办理庶务,一秉至公,轻重悉视其人之自取;权衡务协其平,有罪者断不容其稍涉幸免,其情果有可原者亦不肯令其丝毫屈抑。将此谕令中外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八。
二十四日(庚子),谕曰:『温福「请严定偷渡台湾奸民治罪之例」一折,所奏是;已批交该部议奏。据称:「向例客头船户包揽偷渡,俱按首从充军拟徒,并不分别已成、未成。嗣于乾隆八年经藩、臬两司议覆兴泉道禀,由督、抚批准通行,将偷渡未成之客头、船户减等杖徒、枷责完结;从此犯案者率以未成宽减,而无识有司亦每藉此宽纵」等语。闽省客头、船户引诱民人偷渡台湾,最为地方之害;从前定例稍严,原欲使伊等畏法而不敢犯。乃自改未成减等之例,奸徒益无所顾忌,犯者愈多。是原办之督、抚、司、道等徒知博宽大之誉而不顾事理之是非,姑息养奸,私改成例;使其人尚有存者,必当追论其罪。着传谕温福查明是年改办例案之督、抚、司、道俱系何人?即行据实覆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十九。
闰五月初九日(甲寅),谕军机大臣等:『现在军机处行走之满洲大臣人少,因思温福前在军机章京上行走有年,尚为熟练晓事;着传谕温福奉到谕旨,即驰驿速行来京。所有巡抚印务,交崔应阶暂行兼管;其员缺,候朕另行简放。………将此并谕崔应阶知之』。
十四日(已未),谕曰:『温福着来京,补授吏部侍郎,在军机处行走;其福建巡抚员缺,即着锺音署理』。
十五日(庚申),………以翰林院侍读学士朱筠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户部主事范栻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
二十四曰(己巳),谕曰:『锺音已署理福建巡抚,其武英殿总裁事务着奉宽管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一。
六月初三日(丁丑),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温福奏折,用四百里驿递,朕初以为或系伊接奉前此谕令来京之旨,是以迅速覆奏;及检阅各折,不过访获洋盗、续获台湾伙匪及地方情形、参革知县。此等事件并非不容缓待者,何必亟亟若此!而明山亦将「覆奏雨泽情形及换班兵丁」等折由军台驰递,均属未协。向来各省遇有地方紧要公事及大员缺出、未便久悬者,例系由驿速达;其余寻常公务,随时入告,则系专人赍进。今温福等所奏别无紧要之事,何以轻付邮传;岂身为督、抚大员,尚靳惜此区区差员路费而不顾疲烦驿马耶!着传谕各督、抚:嗣后除紧要公务不容缓待者仍准由驿递送外,其寻常奏事之折俱着按例专人赍进』。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二。
三十日(甲辰),两广总督伯李侍尧、广东巡抚德保会奏:『盘获偷渡台人十三起,系陈道拱等招引;现饬司提犯赴省,委员严究,按例重治』。得旨:『好!知道了。仍应时常留心,不可以查办一次,了事塞责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六十三。
冬十月初九日(辛巳),谕〔军机大臣等〕:『………崔应阶着传旨严行申饬,仍即令其来京陛见,再降谕旨;其总督印务,着交与钟音暂行署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
二十七日(己亥),谕曰:『据崔应阶奏:「广东潮州府属地方,有奸民聚众滋事。该处与福建诏安连界,现已派拨弁兵四面堵截、协力查拏」等语。所办甚是。此案现已谕令李侍尧等迅速查拏,从重办理。但该处匪犯,虽据李侍尧等具奏已拏获百余人,而首犯朱阿姜尚未弋获。闽、粤地界毗接,该犯一闻官兵剿捕,势必四散逃窜,或潜入闽境藏匿。如台湾远隔海洋,奸徒易于遁迹;其漳、泉一带,民情素称刁悍,逆犯朱阿姜或诡托故明支裔,希图煽诱,均未可定。应即悉心饬属搜捕,如有踪迹可疑之人私行渡台及往漳、泉一带者,务须密访严拏,毋任稽诛漏网。崔应阶现已谕令来京陛见,着传谕钟音即选拨勤干弁员克日搜捕,务使首犯迅速就擒,明正显戮。其党羽内如尚有要犯窜入闽省者,并即协力擒拏,严审办理;不得稍事姑息、亦不必辗转移查,致延时日。将此传谕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一。
十一月初三日(乙巳),命给事中汪新提督福建学政。
十四日(丙辰),兵部带领调取福建海坛镇水师游击拟补参将李长明、台湾协水师游击杨世忠等引见。得旨:『此次福建水师官兵在云南军营怯懦无能,本应治罪,着加恩将杨世忠、刘宗宪、江永泰、万青选、纪廷政、张芹芥、许友胜、周兆鳌俱着革职,从宽留任;李长明不准升补参将,亦着革职,从宽仍留游击任。俱俟四年无过,再予开复,照例升转』。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二。
十二月初四日(丙子),谕曰:『崔应阶历任督、抚,向日办事颇能认真;近岁以来,屡形错谬。恐伊年逾七旬,精力不能振作;因降旨令其来京陛见。今召见奏对,察其神志果逊于前,但未至于衰迈,封疆重寄,自非所宜;而总漕事务不繁,尚堪胜任。崔应阶着补授漕运总督,高晋俟崔应阶到后,仍回省城专办总督事务;其闽浙总督员缺,现令钟音兼署,候朕另降谕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四。
乾隆三十六年
乾隆三十六年(辛卯、一七七一)春正月初二日(甲辰),谕:『前此普免天下钱粮,曾降旨将闽省台湾府属地亩额粮编征本色,一体予蠲。今普免直省正供,辛卯年届该省轮免之期,着加恩仍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辛卯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该部即遵谕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十六。
三月十七日(戊午),谕:『………富明安着补授闽浙总督,即赴新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八十一。
夏四月十三日(癸未),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民人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嫌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任台湾文职者,概令回避」一折,彼时以其为调剂官民起见,似亦防微杜渐之道,是以批交该部议覆准行。今金门镇总兵龚宣来京陛见,召对之次,询以台湾地方情形;据称:「前岁冬闽、粤庄民仇杀一案,曾经派委文武员弁内籍隶闽、粤省分,应晓示伊等以同乡相信,易于听从,旋即解散。况现在台郡武职,闽籍并不回避,而文职则概屏粤人;设遇两庄间有构争之事,若专令闽籍武弁往谕,粤庄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服其心,于海外情形转属无益」等语。所奏似属有理。台地闽、粤错居,易生仇衅;若不过私相聚斗,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之随宜调辑,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仕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改更,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迹涉嫌疑,且可资以消弭衅斗,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崔应阶前奏,乃不拘大小文员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废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着传谕钟音,将此例另行详悉妥议具奏』。寻奏:『台湾惟广东惠、潮二府、嘉应一州三属人居住为多,嗣后知县惟惠、潮、嘉三属人员不与选调,其余文职均照武职不避闽人之例,通行选调』。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八十二。
五月辛丑朔,谕曰:『………湖广总督员缺,着富明安调补。………钟音着补授闽浙总督;其福建巡抚员缺,着余文仪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八十四。
二十二日(壬戌),以侍读金士松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礼部郎中袁文观为副考官。
二十九月(己巳),升任署福建巡抚钟音奏:『台湾远隔重洋,民人往来俱向地方官查给印照,俾汛口验放。臣请稍为变通:在台回籍者概免给照,准其自赴鹿耳门总口,将姓名年貌、在台在籍住址即由该船户报明,口岸员弁验戳挂号,随时放行;仍令汛口将回籍名单,一月一报抚臣备案。其南、北一带口岸不许内地船只往来之处,仍照向例严禁。自内地渡台者,均照定例给照盘验』。得旨允行,下部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八十五。
六月初二日(辛未),谕曰:『孙可望子孙所有世职,嗣后不必承袭』。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八十六。
乾隆三十七年
乾隆三十七年(壬辰、一七七二)夏四月十三日(戊寅),户部议准:『福建巡抚余文仪疏称:「侯官、南靖、福安、彰化等县里民首垦各则田三十一顷六十九亩,请照水、旱田例分别升科;诏安、凤山两属冲坍各则田五顷七十一亩,援例豁除」』。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六。
六月二十六日(庚寅),予台湾水师营遭风淹毙建宁镇标右营把总陈朝麟、兵许宣等赏恤如例。
二十八日(壬辰),以直隶口北道广德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十一。
秋九月初七日(己亥),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章绅、漳州镇总兵何思和对调。
十五日(丁未),予福建台湾镇标因公溺毙千总詹得胜及兵丁等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十六。
乾隆三十八年
乾隆三十八年(癸巳、一七七三)春三月二十八日(丁巳),谕:『前经降旨,令各督、抚等访求遗书,汇登册府。近允廷臣所议,以翰林院奋藏「永乐大典」详加别择校勘,其世不经见之书,多至三、四百种;将择其醇备者付梓流传,余亦录存汇辑,与各省所采及武英殿所有官刻诸书,统按「经」、「史」、「子」、「集」编定目录,命为「四库全书」,俾古今图籍荟萃无遗,永昭艺林盛轨。乃各省奏到书单寥寥无几,且不过近人解经论学、诗文私集数种,聊以塞白。其实系唐、宋以来名家著作,或旧版仅存、或副稿略具卓然可传者,竟不概见。当此文治光昭之日,名山藏弆,何可使之隐而弗彰。此必督、抚等视为具文、地方官亦第奉行故事,所谓「上以实求而下以名应」,殊未体朕殷殷谘访之意。且此事并非难办,尚尔率略若此;其它尚可问乎!况初次降旨时,惟恐有事办理不善,藉端扰累,曾谕令凡民间所有藏书,无论刻本、写本,皆官为借钞,仍将原本给还;揆之事理、人情并无阻碍,何观望不前一至如此!此系督、抚等因遗编著述非出一人,疑其中或有违背忌讳字面,恐涉乎干碍,豫存宁略毋滥之见;藏书家因而窥其意指,一切秘而不宣:甚无谓也。文人著书立说,各抒所长,或传闻异辞、或纪载失实固行不免。果其略有可观,原不妨兼收并蓄;即或字义触碍,如「南、北史」之互相诋毁,此乃前人偏见,与近时无涉。又何过于畏首畏尾耶?朕办事光明正大,可以共信于天下;岂有下诏访求遗籍,顾于书中寻摘瑕疵,罪及收藏之人乎?若此番明切宣谕后,仍似从前疑畏,不肯将所藏书名开报,听地方官购借;将来有破露违碍之书,则是其人有意隐匿收存,其取戾转不小矣!且江、浙诸大省著名藏书之家指不胜屈,即或其家散佚,仍不过转落人手。闻之苏、湖间书贾书船,皆能知其底里;更无难于物色。督、抚等果实力访觅,何虑终湮;惟当严饬地方官勿假乎吏胥藉名滋扰,众人自无不踊跃乐从。即有收藏吝惜之人泥于「借书一痴」俗说,此在友朋则然;今明旨征求,借后仍还故物,于彼毫无所损,又岂可独抱秘文、不欲公之同好乎!再,各省聚书最富者,原不尽皆本地人之撰着。祗论其书有可采,更不必计及非其地产;则搜辑之途更宽,方不致多有遗逸。着再传谕各督、抚,予以半年之限,即遵朕旨实力速为妥办,陆续奏报。若再似从前之因循搪塞,惟该督、抚是问。将此一并通谕中外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