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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资料清仁宗实录选辑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五。
三月初十日(丁丑),以福建按察使王绍兰为布政使,调甘肃按察使遇昌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七。
夏五月初三日(己巳),谕内阁:『汪志伊等奏「审明私与洋盗书札招令投首之参军护游击许廷进等分别定拟」一折,海洋盗匪皆内地奸民,法所难宥;惟当擒捕治罪,以彰国典。其有穷蹙投首,经该、抚奏明请旨赦罪免死,原系法外之仁;前曾屡降谕旨,不准带兵之员私行招抚。许廷进以水师将领,捕盗是其专责;且曾任总兵大员,获咎后弃瑕录用,复赏戴花翎、擢至都司兼护游击。乃不认真缉捕,私写札谕招致洋匪吴属投首;并听营书之词,札内称盗匪为兄,卑鄙无耻已极。汪志伊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甚属疏纵,不足蔽辜。许廷进着在闽省枷号三个月,满日责处三十板,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以示惩儆』。
初八日(甲戌),以陕西道御史孙汶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检讨李德立为副考官。
以山西雁平道瑞麟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九。
秋七月三十日(甲午),予福建、浙江出洋捕盗淹毙额外外委林上珠、兵丁李法等六十五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一。
八月初九日(癸卯),命右春坊右中允汪润之提督福建学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二。
九月二十日(癸未),予福建出洋淹毙千总许法、把总全绅、外委周国龙、吕国魁祭葬、恤荫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四。
冬十一月初五日(戊辰),谕〔内阁〕:『汪志伊、张师诚、许文谟系地方文武大员,于匪徒詹天香、林茂等筑寨制械、冀图拒捕并勒索毙命抢劫积有二十余案,不早严拏惩办;特旨交部议处,系先惩其积压迟延之咎。今吏、兵二部覆奏,声请该督等处分应俟二十余案定谳后,始能按其案情大小核议;殊属错误!所有吏、兵二部堂官,着交都察院查明,将创为此议者议处、随同画稿者察议。其汪志伊等处分,着军机大臣议奏』。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八。
嘉庆十九年
嘉庆十九年(一八一四、甲戌)春正月十一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汪志伊等奏:「闽省牌甲保长,人多畏避承充,皆由易于招怨。今拟将缉拏人犯、催征钱粮二事不派牌甲保长,专责以编查户口、稽察匪类。凡有匪徒藏匿,令其密禀地方官作为访闻,俾免招怨」等语。人果存心公正,何虑怨尤!惟私心不免,遂喜市恩而畏招怨。近日内外臣工,竟成通病;此等微末牌长,又何足责?所有缉拏人犯、催征钱粮二事,自无庸再派伊等管理。至于责以稽查户口,即当予以纠察之权。如果地方藏匿匪徒,正当令其指名首报,俾匪党共知畏惮,不敢潜踪;若令密禀地方官作为访闻,则匪徒不惧甲长,何以除莠安良乎?至所称甲长等三年后果有成效,加以奖赏,其怠玩者随时革究;自应分别惩劝。其畬民、熟番久与齐民无异,俱当一律办理。又,沿海及内河大、小船只藏奸济匪,均所不免;所议设簿登记,按季查点以昭严密之处,亦应照所议行。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二。
二月二十日(壬子),以服阕总兵官许松年为延绥镇总兵官。
二十三日(乙卯),调福建漳州镇总兵官韦陀保为陕西延绥镇总兵官、延绥镇总兵官许松年为漳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二百八十五。
三月十一日(壬寅),调福建巡抚张师诚为江苏巡抚,以刑部右侍郎陈预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七。
夏四月十三日(甲戌),改福建分巡宁福道复为粮储道;从总督汪志伊等请也。
十八日(己卯),予福建出洋淹毙巡检于尚敬祭葬、外委巫铋等三十二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九。
五月初六日(丙申),调福建巡抚陈预为浙江巡抚,以福建布政使王绍兰为巡抚;调云南布政使李长森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
六月十七日(丙子),谕内阁:『汪志伊等参奏「把总朱渥,请革职审讯」一折,朱渥本系洋盗投首,施恩赏给把总自效;兹管驾营船赴台,乃敢捏报遭风击碎船只、漂失兵丁,并将捞获炮位藏匿岛屿,其情节尤为可恶!此等狼子野心,显系故智复萌。如讯有蓄谋为匪及通盗情事,即行凌迟处死并将妻子缘坐,以示惩儆。通判利瓦伊铮访出捏报情形,即驰往查起所匿炮械,据实禀办,实属明干认真;着加恩以同知即用』。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二。
秋七月初二日(庚寅),调福建布政使李长森为江宁布政使、江宁布政使陈桂生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三。
八月二十九日(丁亥),以福建按察使瑞麟为陕西布政使、山西冀宁道讷福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五。
九月戊子朔,调陕西布政使瑞麟为福建布政使,以山西按察使杨懋恬为陕西布政使;调福建按察使讷福为山西按察使,以福建汀漳龙道习振翎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六。
冬十一月二十六日(癸丑),闽浙总督汪志伊奏,缉获结会首犯熊毛。赏生员李玉衡举人,知县周珩等升赏有差。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九。
嘉庆二十年
嘉庆二十年(一八一五、乙亥)春二月三十日(丙戌),谕内阁:『王绍兰奏「酌拨闽属仓榖接济浙西民食」一折,浙西杭、嘉、湖等府上年歉收,米价昂贵福建系属邻省,海运较便,着照王绍兰所请,于福、兴、泉、宁四府近海各厅、县存仓榖石内抽拨榖十万石,咨明颜检迅速招商按所定价脚,备银给照领运,以资接济。其拨运事宜,并着王绍兰督同该藩司等妥为经理;于浙商到闽时,随到随给,勿使停留守候。如浙省米价平减,由颜检奏明停止。其浙省价脚解闽后,即发交台湾府如数买足,委员运交原拨各厅、县归款:均照所议办理』。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
夏四月十二日(丁卯),赏福建台湾缉获逸盗员生蔡启贤六品顶带。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五。
秋七月初二日(乙酉),除福建台湾县沙压地亩一百七十甲有奇额赋。
十六日(己亥),刑部奏审拟林表等一案;得旨:『林表、林显、林妈定均系台湾逆匪林达之子,例应缘坐。林表、林显因年未及岁,解京阉割充当内监,本属免死之犯,理宜安静守法;乃唤令伊弟林妈定来京,又擅留伊戚刘碧玉在花洞居住,将大内膳单、戏单听其携至台湾,借势招摇。林妈定漏网幸免缘坐,林表等辄为娶妻,冀图生子延后;林妈定复将刘碧玉留给噶玛兰田簿,托人打点:种种不法。林表、林显、林妈定均着照律斩监候,归入本年朝审情实办理。已革侍卫林寅登身系职官,与林表等往还,并将林妈定所交噶玛兰田簿携回寓所,不行送官究办;仅拟杖流,尚觉轻纵。林寅登着改发伊犁,俟刘碧玉等解到质讯后再行发遣。已故织造和明之子内务府员外郎庆琛曾给林显纱料、候补主事普琳于林妈定过苏州时付给银三十两,均属不合;庆琛着降为主事、普琳着降为笔帖式。余依议』。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八。
八月二十五日(丁丑),调福建按察使习振翎为山西按察使,以福建汀漳龙道李赓芸为按察使。
是月,闽浙总督汪志伊奏:查明海洋土盗出没,请饬剿捕。得旨:『严谕王得禄即日带兵出洋,迅速办理。近海各口岸,严断接济。文武同心合力共办一事,勉之毋忽。如有因循疲玩迟疑观望者,即行参劾,重惩不恕。将此朱谕通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九。
九月二十八日(庚戌),浙江黄岩镇总兵官谢恩诏因病休致,以福建澎湖水师副将陈梦熊为黄岩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
冬十一月初三日(甲申),擢浙江镇海营参将林孙为福建金门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二。
嘉庆二十一年
嘉庆二十一年(一八一六、丙子)春正月初八日(戊子),缓征福建澎湖厅上年风灾未完额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五。
夏六月初十日(戊午),以翰林院编修何彤然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工部主事吴孝铭为副考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九。
秋八月十一日(丁亥),命光禄寺少卿吴椿提督福建学政。
二十六日(壬寅),以福建台湾水师副将陈光求为浙江定海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一。
九月十八日(甲子),调福建布政使瑞麟为浙江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李赓芸为布政使、浙江宁绍台道麟祥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二。
冬十一月二十九日(甲戍),谕〔内阁〕:『户部奏:「福建省额贮常平榖石,自嘉庆九年以后,并未照例按年具题。又,乾隆六十年清查案内缺额榖石,尚未买补足额。又,台湾府属每年运供内地沿海各营兵米,嘉庆十年至十四年未运榖十五万七千余石;前经奏明自十五年七月起,分作五年运完。此时例限久逾,亦未据随案报部,实属延玩。着该督、抚即督率藩司将该省各属额贮并缺额未补及台湾应运榖石,迅速逐案查明曾否买运足额,据实报销;并将单开驳查未结各案,一并赶紧清厘,分别奏咨核办。其迟延各职名,查明照例议处』。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四。
嘉庆二十二年
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丁丑)春二月初九日(癸未),以广东按察使明山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七。
三月甲辰朔,闽浙总督汪志伊因病解任,以广东巡抚董教增为闽浙总督。
十六日(己未),调福建漳州镇总兵官许松年为直隶天津镇总兵官,以前任广东阳江镇总兵官马建纪为漳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八。
夏五月二十七日(庚午),谕内阁:『……王绍兰着照部议革职」。以贵州布政使史致光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
秋九月十四日(乙卯),以福建澎湖水师副将郭继青为金门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四。
冬十月十一日(辛巳),调福建按察使麟祥为江苏按察使,以福建台湾道糜奇瑜为按察使。
十七日(丁亥),福建台湾镇总兵官武隆阿等奏,拿获洋盗出力人员。得旨嘉奖,赏守备谢建雍花翎、县丞范邦干等升叙有差。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五。
十二月十五日(甲申),予福建、广东出洋淹毙署千总叶逢珠、蔡攀龙、把总林得升祭葬、世职,兵丁何连登一百五十三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七。
嘉庆二十三年
嘉庆二十三年(一八一八、戊寅)夏四月二十日(丁亥),予福建协捕洋匪被害义民陈凤、黄兴祭葬、世职如把总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一。
五月初八日(乙巳),以翰林院编修张敦颐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内阁中书陈诗为副考官。
十三日(庚戌),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谢得高祭葬、世职,额外升委李新荣、兵丁刘高等七十一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二。
六月二十六日(壬辰),谕内阁:『史致光奏「闽省积欠钱粮未完尾数较多,请分限追完」一折,福建省自嘉庆元年起、至二十一年止,共积欠地丁银一百六十三万一千八十二两零、耗羡银一十三万八千六百六十三两零。历年既久,为数较多,念其或系畸零贫户、或系鬻产逃亡,该抚现在设法清厘,若将旧欠与新赋同时征解全完,粮户势难兼顾。着加恩将元年起、至十三年止积欠丁耗银两,予限一年半;十四年起、至二十一止积欠丁耗银两,予限三年:均自奉旨之日起限,认真督催,于限内全数完解。倘逾限不完,除将包抗顽户惩办外,并将经征、督征不力各员一并参处』。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三。
秋九月二十三日(戊午),谕内阁:『董教增等奏「商民置造海船,免立禁限」一折,闽省商民置造海船,大小本受限制;嗣因洋匪滋事,劫坐商船,奏明商民造船祗以一丈八尺为准,原属一时权宜之计。现在洋面肃清,该省商民以船小不能重载,难涉风涛,多致失业;并官运兵粮,亦多积压。兹据该督等查明,请复旧章。着照所请,嗣后商民置造船只,梁头丈尺照前听民自便,免立禁限;仍报官给照,验烙放行。其配载米榖,亦令查照旧章如数配运,毋任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