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外关系史料


  前者承潘藩司函商为番地善后事宜,应回闽后向沈大臣禀商,咨请总理衙门核示,即行奉覆等情;本大臣现在惟有准到来文,平心办理,专为两国保固睦谊而已。至于贵王大臣优待国使之礼,自有一定大典;本大臣固有厚望焉。

  为此照覆贵王大臣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附件八总署致日本国柳原大臣照会(六月初九日)

  为照复事。

  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据江海关道递到贵大臣照复内开各情。查中国与贵国相交,总以彼此换约订明「两国邦土毋稍侵越」为始;从前之案,无可牵涉。至上年贵国大臣副岛遣贵大臣来本衙门面谈各节,本衙门前次照会贵国外务省已尽言之,并无许贵国自行查办之说。查琉球国与中国礼部时有文件往来,官员亦常来中国;如琉球曾受生番之害,应由琉球国请中国处置。即谓琉球国与贵国素有往来,贵国必欲与闻其事,亦应照会本衙门办理。至谓贵国人民曾经受害,两国既有条规,如有其事,尤应明言某年月日、某人在某处若何被害,照会本衙门查办,中国无不为查办之理。万一中国不为查办,贵国或以允否自行办理询我中国可也;断无径自用兵之理,中国亦无允贵国自行查办之理!乃并无一、二文件照会本衙门请为办理,而遽自行查办;不但查办,而且突然称兵入我境内。揆之于理,岂可谓平!「两国所属邦土毋相侵越」,盟言具在,载入条规;乃谓本衙门灭视贵国副岛大臣之言,然则副岛大臣即应灭视两国修好盟约之言乎!且副岛大臣于上年来觐时并未一言及此,本王大臣何从异议!即贵大臣来署向本大臣述及台湾生番一事,并无派兵前往之说;乃贵国外务省照复称「据其旨趣下手」等因,是本王大臣未尝许贵国自行查办,本衙门前次照会内业经详细声叙。且上年贵副岛大臣在京时屡次晤谈,实未明言台湾生番之事;而本大臣等却将「两国所属邦土不准侵越」等语,特于送行时觌面申明,现郑少丞近在沪上,必深知之。而贵大臣此次照会内称:贵中将西乡进办事宜,与上年贵大臣所言何尝不符!是贵大臣自诬也,是贵大臣以自诬者诬本王大臣也!

  至贵大臣所称本王大臣优待国使之礼自有一定大典等因,贵国如真笃念和好、贵大臣如真为两国保固睦谊,能以礼待中国,本衙门自无不以礼优待贵国。使臣因应之宜,理当如此。

  贵国外务省照复称:来示所询已由贵大臣辩复,本衙门因就贵大臣照复所及约略剖明,现不另复贵国外务省矣。所有该处事宜,前经奉旨派沈大臣办理,并派潘藩司帮办。兹贵大臣照会称「惟有准到来文,平心办理」等语;应俟贵大臣与沈大臣、潘藩司彼此商办可耳。

  相应照复。须至照复者。

  附件九柳原大臣给潘藩司信

  阁下奉旨回闽帮办沈钦差大臣,因过沪渎,枉顾本大臣,承下问曰:『贵国此次台湾之行,今已如此;惟此生番原有三十六社,未知西乡欲向何社生番问罪、究作何结局』?故本大臣陈以我民被害情由,并据西乡奉敕限办三事答云:第一、捕前杀害我民者诛之;第二,抗抵我兵为敌者杀之;第三,番俗反复难制,须立严约,定使永远誓不剽杀难民之策。此本大臣专请阁下到闽会同沈钦差大臣办理,言归两国和好,是所切望!本大臣幸获剖心吐赤,惟阁下宏度容纳焉。如有榘教,敢效驽力,和衷酌办,以为两国愈敦和睦之地。谨启。

  阳历六月七日。

  附件十潘藩司覆柳原大臣信

  昨、今两奉教言,甚慰渴念。具见贵大臣和衷共济,筹划周详,莫名钦佩!

  顷奉惠书,承示办法三条。第一条、第二条,经贵大臣面称「此系专指牡丹社、卑南社二处抢害之生番而言,与别社并未滋事之生番无涉」;足见办事头绪分明。如再有滋事者,应由中国派兵查办,事属可行。第三条所云,中国自当照约竭力保护;拟于海船经过要隘,或设营汛、或派兵船、或设望楼灯塔,使商船免致误入,再被生番扰害。请纾贵国锦怀,永敦和好。俟本司到闽后,向沈大臣禀商咨请总理衙门核示,即行奉复。现将贵大臣来函,一并照录转送矣。

  用特先行布复,顺颂勋祉!

  四月二十三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副使卫廉士照覆总署关于中日辩论台湾番地事(同治十三年七月初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五九。

  大美国钦命参赞统理全权事务大臣卫,为照复事。

  兹准贵亲王照会内开「日本国派兵往赴台湾生番地方及抄录往来照会、信件并补来信函内约有三事始末」缘由等因前来,本大臣具悉。兹于此事承准贵亲王照知本大臣,实深感谢。然不知此事近来办理如何?既经沈大臣暨潘藩司会同查办,想当悉合机宜,自能妥善秉公办理也。为此照复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七月初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总署照会美使抄送议结日本退兵台湾条款凭单(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七四~一一七五。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为照会事。

  查台湾地方前因日本国兵往番社,本衙门查中国与贵国条约第一款内载「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等语,曾经于本年六月间将与日本国往来照会等件抄录,照会贵国卫大臣在案。今与日本国议明退兵结案,所有从前因此事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台湾生、熟各番社均属中国版图,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用敦睦谊。相应抄录条款、凭单照会贵大臣查照,即行照复本衙门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亚美理驾合众国钦命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艾。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条款、凭单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

  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护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为会议凭单事。

  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美使艾忭敏照覆总署关于日本退兵台湾事(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七六。

  大美国钦命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艾,为照复事。

  九月二十八日,接准贵亲王照会并凭单内开:『日本国兵往台湾番社,中国与美国条约第一款内载「他国有何不公等事,一经照知,须从中调处」;曾于六月间将日本国往来照会等件抄录,照知卫大臣在案。今与日本国议明退兵结案,日本国亦认台湾一带地方均属中国版图;中国知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所有遇害难民,中国给抚恤银两;所有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等因前来。本大臣抵任以来,查验中国、日本之美国公使,亦知条约所载从中善为调处之意;以警戒美国人不进日本军营,亦劝日本不遣兵占中国之地。且愿从中相助,劝和两国坚守贵尊之体。此数条之举,俱合条款之意。今来文会议办法、文据各条,本大臣闻之,快慰欣似!今日本国不占中国之地,而中国甘为议定和睦结案。来文所云「自宜设法妥为约束生、熟各番,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然明悉贵国自应知为君所为之分,应行仁德之伦。不但中国如此,即各国亦应如是。如他国之民到别国受害,彼国不保护受害者,即应受害人民之国自行查办。至于日本人民在台湾受害一事,中国给银抚恤并给留用建房银两,亦属君国应为之分。兹两国幸已免动干戈,嗣后生番、熟番官长应教以道理,变为善区之妙也;本大臣实为忻喜之至!相应照复贵亲王查照。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甲戌年十月初二日。

  (见美使馆来去底稿)

  ●闽浙总督李鹤年咨呈总署造送同治十二年秋冬两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节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一一九二~一二○二。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据通商总局司道呈详:『案奉行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照得各省自办理各国事务以来,与洋人交涉事件,自应随时办结,即行知照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有辩论之时,以便与之理说,免致办理两歧。查从前已、未结各案其已照知本衙门者固属不少,亦有未经照知之事。相应行知贵抚查照,务将所有办理各国之件,其业经办结之案,详细覆知。并将如何办理之处,逐案缕覆;及未经办结之案一并造具清册,咨送本衙门以备查核。如有未经办结之案,仍希陆续赶办;毋令久延,致滋饶舌。嗣后每届三个月,各将应办外国之事造具已结、未结清册,咨送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向本衙门提及时,以便按照册报所办情节向其剖辩,不致互有乖舛:是为至要」。并续奉行准钦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务即分别赶办完案;其何案未结,逐细开造案由清册,移送本大臣衙门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经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厦门、台湾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结、未结,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二年夏季,均经造具清册呈请移咨察查各在案。兹福州、厦门、台湾各口应造同治十二年秋、冬两季分已结、未结各案,理合备造细册,详候察核分咨钦差大臣、总理衙门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据此。除咨钦差大臣查照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察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

  福建通商总局为造册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二年秋、冬两季分闽省各口与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结、未结同驻札福州、厦门、台湾三口各国领事官姓名,备造清册呈送察核。须至册者。

  计开——

  ……

  驻札台湾口各国领事官姓名

  英国领事官:何赫珀(兼办德国领事);副领事官:额勒格里。

  法国领事官:李梅(驻福州口兼办台湾口,并兼西洋国领事)。

  合众国领事官:恒德逊(驻厦门兼办台湾口)。

  日领事官:阿。

  ——以上系有约之国,又台湾口另设税务司一员,系葛德立;沪尾口税务司一员,系好博逊;鸡笼口税务司一员,系古道:合并登明。

  台湾口已结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间案奉院行,据合众国驻厦领事官李让礼申陈饬催押追艋舺德兴号应赔担保买办吴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银货二千六百余元限缴一案。

  一、同治十年四月间,据前淡水同知陈培桂详:勇首锺鸿呈报伊子锺长贵被罗来兴等扬言夺犯铳伤毙命验讯一案。

  (见各省美国交涉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