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门法律


    合此一条观之,前四条皆危证。然脉细少气者危,脉大多气者死,又与损至之脉同推矣。

    一申治病不察四易四难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治病,参合于望色切脉审证三者,则难易若  视诸掌。粗工难易不辨,甚且有易无难,医之罪也。

    凡治病,察其形气色泽,脉之盛衰,病之新故,及治之无后其时。形气相得,谓之可治;色泽以浮,谓之易已;脉  从四时,谓之可治;脉弱以滑,是有胃气,命曰易治。

    气盛形盛,气虚形虚,是相得也,故可治。气色明润,血气相营,故易已。春弦夏钩,秋浮冬沉,顺从四时,故可  治。弱而且滑,胃气适中,无过不及,故易治。

    形气相失,谓之难治;色夭不泽,谓之难已;脉实以坚,谓之益甚;脉逆四时,为不可治,必察四难而明告之。

    形与气两不相得,色夭枯而不明润,脉实坚而无胃气,逆四时而脉反常,此四者工之所难为,故必明告之,粗之所  易治,曾不加察也。

    一申治病不察新久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六条)凡治病,不辨新病邪实,久病正虚,缓急先后失序  而实实虚虚,医之罪也。

    征其脉小,色不夺者,新病也。

    气乏而神犹强也。

    征其脉不夺,其色夺者,此久病也。

    神虽持,而邪则凌正也。

    征其脉与五色俱夺者,此久病也。

    神与气俱衰也。

    征其脉与五色俱不夺者,新病也。

    神与气俱强也。新病可急治,久病宜缓调。

    五脏已败,其色必夭,夭必死矣。

    色者神之旗,藏者神之舍,神去则藏败,藏败则色见夭恶。

    故病久则传化,上下不并,良医弗为。

    病之深久者,变化相传,上下气不交通,虽医良法妙,亦何以为之。

    一申治病不先岁气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四条)凡治病,不明岁气盛衰,人气虚实,而释邪攻正,  实实虚虚,医之罪也。

    不知年之所加,气之盛衰,虚实之所起,不可以为工矣。

    不知岁运之盛衰,自不知人气之虚实,失时反候,五治不分,邪辟内生,工不能禁也。

    不知气之至与不至,而失其时,反其候,则五运之治,盛衰不分。其有邪辟内生,病及于人者,虽医工莫能禁之,  繇其不知时气也。

    不知合之四时五行,因加相胜,释邪攻正,绝人长命。

    不知邪正虚实,而妄施攻击,夺人真元,杀人于冥冥之中,故为切戒。

    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无盛盛,无虚虚,而遗人夭殃,无致邪,无失正,绝人长命。

    《内经》谆谆示戒,学人可不求师讲明。盖岁有六气,分主有南面北面之政,先知此六气所在,人脉至尺寸应之。

    太阴所在,其脉沉;少阴所在,其脉钩;厥阴所在,其脉弦;太阳所在,其脉大而长;阳明所在,其脉短而涩;少阳所  在,其脉大而浮。如是六脉,则谓天和,不识者,呼为病脉。攻寒令热,脉不变而热疾已生。制热令寒,脉如故而寒病  又起,欲求其适,安可得乎?夭枉之来,率繇于此,不察虚实,但用攻击,盛盛虚虚,致邪失正,遗人夭殃,绝人长命  也。

    北政之岁,少阴在泉,则寸口不应;厥阴在泉,则右不应;太阴在泉,则左不应。南政之岁,少阴司天,则寸口不  应;厥阴司天,则右不应;太阴司天,则左不应,诸不应者,反其诊则应矣。北政之岁,三阴在下,则寸不应;三阴  在上,则尺不应。南政之岁,三阴在天,则寸不应;三阴在泉,则尺不应,右左同。

    一申用药不远寒热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一条)凡治病,用寒远寒,用热远热,其常也。不远寒热,  其变也。若不知常变,一概施治,酿患无穷,医之罪也。

    发表不远热,攻里不远寒。不发不攻,而犯寒犯热,寒热内贼。其病益甚。故不远热则热至,不远寒则寒至,寒至  则坚否、腹满、痛急下利之病生矣。热至则身热、吐下、霍乱、痈疽、疮疡、瞀郁、注下、 、肿胀、呕、鼽衄、骨  节变、肉痛、血溢、血泄、淋 之病生矣。

    治病惟发表不远热,非发表则必远热矣。惟攻里不远寒,非攻里则必远寒矣。不当远而远,当远而不远,其害俱不  可胜言。

    一申治病不知约方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凡用方,不分君臣佐使,头绪纷杂,率意妄施,药  与病迥不相当,医之罪也。

    约方,犹约囊也。囊满弗约,则输泄。方成弗约,则神与弗居。

    业医者,当约治病之方,而约之以求精也。《易》曰:精义入神,以致用也,不得其精,焉能入神?有方无约,即无  神也,故曰神与弗居。藏位有高下,府气有远近,病证有表里,用药有轻重。调其多少,和其紧慢,令药气至病所,故  为勿太过与不及,乃为能约。

    未满而知约之可为工,不可以为天下师。

    未满而知约,何约之有?是以言约者,非满不可,故未满而知约,必不学无术之下材耳。然较诸全不知约者,失必  稍轻。尝见用峻剂重剂之医,屡获奇中;及征其冥报,比用平剂、轻剂者转厉,岂非功以幸邀,不敌罪耶?噫!安  得正行无间之哲,履险皆平,从权皆经也哉?  一申治病不知约药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凡用药太过不及,皆非适中,而不及尚可加治,太  过则病去药存,为害更烈,医之过也。

    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  治病,十去其七;中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下品烈毒之药治病,十去其六即止药;中品药毒次于下品治病,十去其七即止药;上品药毒,毒之小者,病去其八  即止药;上下中品,悉有无毒平药,病去其九即当止药,此常制也。

    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也。

    但能破积愈疾,解急脱死,则为良方。非必以先毒为是,后毒为非,无毒为非:有毒为是,必量病轻重大小而制其  方也。《周礼》令医人采毒药以供医事,以无毒之药可以养生,不可以胜病耳。今世医人通弊,择用几十种无毒之药,  求免过愆。病之二三,且不能去,操养痈之术,坐误时日,迁延毙人者比比,而欲己身长享,子孙长年,其可得乎?  一申治病不疏五过之律 (律一条 释《经》文五条) 凡诊病,不问三常,不知比类,不察神志,不遵圣训,  故犯无忌,医之过也。

    凡未诊病者,必问尝贵后贱,虽不中邪,病从内生,名曰脱营。尝富后贫,名曰失精。五气留连,病有所并。粗工  诊之,不在脏腑,不变形躯,诊之而疑,不知病名。身体日减,气虚无精,病深无气,洒洒然时惊病深者,以其外耗于  卫,内夺于营,良工所失,不知病情,此亦治之一过也。

    过在不问病情之所始也。

    凡欲诊病者,必问饮食居处。暴乐暴苦,始乐后苦,皆伤精气,精气竭绝,形体毁沮,暴怒伤阴,暴喜伤阳,厥气  上行,满脉去形。愚医治之,不知补泻,不知病情,精华日夺,邪气乃并,此治之二过也。

    过在不知病患七情所受,各不同也。

    善为脉者,必以比类奇恒,从容知之。为工而不知道,此诊之不足贵,此治之三过也。

    比类之法,医之所贵。如老吏判案,律所不载者,比例断之,纤悉莫逃也。奇恒者,审其病之奇异平常也。从容者,  凡用比类之法,分别病能。必从容参酌,恶粗疏简略也。

    诊有三常,必问贵贱,封君伤败,及欲侯王,故贵脱势,虽不中邪,精神内伤,身必败亡。始富后贫,虽不中邪,  皮焦筋屈,痿 为挛。医不能严,不能动神,外示柔弱,乱至失常,病不能服,则医事不行,此治之四过也。

    此过繇于不能戒严病者,令之怀然神动,蠲除忧患,徒外示柔弱,委曲从人也。

    凡诊者,必知终始,有知绪余。切脉问名,当合男女,离绝菀结,忧恐喜怒,五脏空虚,五气离守,工不能知,何  术之语?  察气色之终始,知病发之余绪。辨男女之顺脉,与七情内伤,故离间亲爱者魂游;绝念所怀者意丧;菀积所虑者神  劳;结固余怨者志苦;忧愁者闭塞而不行;恐惧者荡惮而失守;盛怒者迷惑而不治;喜乐者惮散而不藏。由是八  者,故五脏空虚,血气离守,工不思晓,又何言医?  尝富大伤,斩筋绝脉,身体复行,令泽不息,故伤败结,留薄归阳,脓积寒热。粗工治之,亟夺阴阳,身体解散,  四肢转筋,死日有期,医不能明,不问所发,惟言死日,亦为粗工,此治之五过也。

    非分过损,身体虽复,津液不滋;血气内结,留而不去,薄于阳脉,则化为脓;久积腹中,则外为寒热也。不但不  学无术者为粗工,即使备尽三世经法,而诊不辨三尝,疗不慎五过。亦为粗略之医也。

    凡此五者,受术不通,人事不明也。

    一申治病不征四失之律 (律一条 明录经文二条) 凡治病,不问证辨脉,而以无师之术笼人,此最可贱,  不足罪也。

    夫经脉十二,络脉三百六十五,此皆人之所明知,工之所循用也,所以不十全者,精神不颛,志意不理,外内相失,  故时疑殆。

    精神不颛,不能吉凶同患。志意不理,不能应变无穷。内外相失,不能参合色脉,安得不疑而且殆?  诊不辨阴阳,此治之一失也。受师不卒,妄作杂术,谬言为道,更名自功,妄用砭石,后遗身殃,此治之二失也,  不适贫富贵贱之居,坐之浓薄,形之寒温,不适饮食之宜,不别人之勇怯,不知比类,足以自乱,不足以自明,此治之  三失也。诊病不问其始,忧患饮食之失节,起居之过度,或伤于毒,不先言此,卒持寸口,何病能中?妄言作名,为粗  所穷,此治之四失也。

    

  卷一  

  申明仲景律书  

  (附杂证时病药禁一条 附伤寒三阳经禁一条)

    原文允为定律,兹特申明十义,不更拟律。

    一申治风寒不可发汗之律 伤寒有五,皆热病之类也。同病异名,同脉异经,病虽俱伤于风,其人素有锢疾,  则不得同法。其人素伤于风,因复伤于热,风热相搏,则发风温,四肢不收,头痛身热,常汗出不解。治在少阴厥阴,  不可发汗。汗出 语独语,内烦躁扰不得卧,善惊,目乱无精,治之复发其汗,如此死者,医杀之也。

    伤寒有五,即伤寒、中风、风温、湿温、疫疟也。寒风温热凉各别,素有锢疾,不得同法。即动气在上下左右,不  可汗下之类,伤风重复伤热,两邪相搏于内。本属少阴里证,如温疟之病,而厥阴风木,则兼受之,热邪充斥两脏,尚  可用辛温发散助其疟乎?误发其汗,死证四出,不可复救矣。复发其汗,即申上文不可发汗者。复发其汗,非是死证已  出,复发其汗也。

    一申治湿温不可发汗之律 伤寒湿温,其人常伤于湿,因而中 ,湿热相搏,则发湿温。病苦两胫逆冷,腹满  叉胸,头目痛,苦妄言。治在足太阴不可发汗,汗出必不能言,耳聋,不知痛所在,身青面色变,名曰重 。如此者死,  医杀之也。

    湿温即暑与湿交合之温病,素伤于湿,因复伤暑,两邪相搏,深入太阴,以太阴主湿,召暑而入其中也。两胫逆冷  腹满,湿得暑而彰其寒。叉胸、头目痛、苦妄言,暑得湿而彰其热,此但当分解热湿之邪,而息其焰,宁可发汗,令两  邪混合为一耶?发汗则口不能言,耳不能闻,心不知苦,但身青面色变,显露于肌肉之外耳。 病而至重 ,又非虚虚  实实之比,直为医之所杀矣。二律出《脉经》,王叔和集医律之文,然则医律古有之矣,何以后世无传耶?详考仲景以前,  冬月之伤寒尚未备,况春月之风温,夏月之湿温乎?是则医律为仲景之书无疑矣,盖《伤寒论》全书皆律,其书中不及  载之证,另作律书以纬之。传至晋代,伤寒书且得之搜采之余,而律书更可知矣。所以叔和虽采二条入《脉经》,究竟不  知为何时何人之言也。再按律书虽亡,而三百九十七法具在,其法中之律,原可引伸触类,于以神而明之。如曰此医吐  之过也,此医下之所致也,与夫不可汗,不可下,不可火,不可用前药,此为小逆,此为大逆,此为一逆再逆,此为难  治,此为不治,条例森森,随证细心较勘,自能立于无过。兹将脉法中大戒,发明数则,俾察脉之时,预知凛焉。

    一申治伤寒病令人亡血之律 病患脉微而涩者,此为医所病也。大发其汗,又数大下之,其人亡血,病当恶寒,  后乃发热,无休止时。夏月盛热,欲着复衣。冬月盛寒,欲裸其体。阳微则恶寒,阴弱则发热,此医发其汗,令阳气微,  又大下之,令阴气弱。五月之时,阳气在表,胃中虚冷,以阳气内微,不能胜冷,故欲着复衣。十一月之时,阳气在里,  胃中烦热,以阴气内弱,不能胜热,故欲裸其身,又阴脉迟涩,故知亡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