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礻覃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礻覃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礻覃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礻覃而后,乃谓之终丧。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礻覃”之文,谓为二十七月。《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子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礻覃。”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礻覃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发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刊。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从韦纟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礼教之沦有由来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务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附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卦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期母开,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听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后夫未除服,妇巳除服则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缌,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继母如母继母如线,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民。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

  ○女子子在室为父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巳许嫁。关,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当为之布总箭笄ヮ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孔子曰“女有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亲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郑玄说:”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子,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张。《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玄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为母“出妻之子为线”,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父卒继母嫁“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绝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有适子者无适孙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义而推之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辞。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观先朝嘉羰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张。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则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无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