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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注“阍人”至“宫也”
○释曰:云“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此《释名》阍人之意。昏时闭门,则此名阍人也。晨时启门,则《论语》谓之晨人也。皆以时事为名耳。又云“刑人墨者使守门”,此《秋官 掌戮》职文。郑彼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欲使守门。”案其职云:“掌守中门之禁。”言中门,则唯雉门耳。而言每门者,彼言中门,据有禁守者言之。其实王之五门,皆使墨者守之。或解以为王有五门,四面皆有中门,故言每门,义亦通也。案《礼记》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彼郑注谓夏殷时。《公羊》云:“阍杀吴子馀祭,近刑人,轻死之道。”彼据人君加之宠,故云近刑人,轻死之道。若君有防卫,不亲近,则非近刑人。其劓者使守关,以其丑恶远之,不得约彼即以十二门皆使墨者也。《诗》云“昏靡共”,笺云“皆奄人”。彼据后宫门,故使奄者也。又云“囿御苑”者,案《诗》云:“王在灵囿”,注:“所以养禽兽,天子百里,诸侯四十里。”案《孟子》:齐宣王问《孟子》云:“文王之囿方七十里,犹以为小,寡人囿方四十里,犹以为大,何也?”孟子答:“文王之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故以为小,不亦宜乎!君之囿,民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民以为大,不亦宜乎!”则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者,大於诸侯,小於天子故也。《白虎通》又云:“天子百里,大国四十里,次国三十里,小国二十里。”与《孟子》不同者,《白虎通》细别言之也。又云“游,离宫”者,囿是大苑,其门皆使阍人守之也。此离宫,即囿游之兽禁,故彼郑云,谓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或以为游亦谓城郭中兴公所为者也。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寺之言侍也。《诗》云“寺人孟子”。正内,路寝。)
[疏]“寺人”至“五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故在此。
○注“寺之”至“路寝”
○释曰:云“寺之言侍”者,欲取亲近侍御之义。此奄人也。知者,见僖二十四年:晋文公既入,吕、欲焚公宫。寺人披请见,公使让之,且辞焉。披曰:“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君若易之,行者甚众,岂唯刑臣。”彼寺人披自称刑人,明寺人奄人也。若然,寺人既掌内人,不掌男子。而秦诗云:“欲见国君,先令寺人”,而掌男子者,彼秦仲,宣王命作大夫,始大,有车马,其官未备,故寺人兼小臣,是以寺人得掌男子。《诗》云“寺人孟子”者,引证经寺人、孟子同也。又云“正内,路寝”者,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寝,而云内正五人者,谓在后之路寝耳。若王之路寝,不得称内;以后宫,故以内言之。故先郑下注后六宫,前一後五,前一则路寝。
内竖,倍寺人之数。(竖,未冠者之官名。
○冠,古乱反。)
[疏]“内竖”至“之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故与寺人连类在此也。
○注“竖未”至“官名”
○释曰:《春秋左氏传》叔孙穆子幸庚宗妇人而生牛,以为竖官。则亦童竖未冠者。必使童子为之者,郑於其职注云:“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给小事者,以其无与为礼,出入便疾也。”
九嫔。(嫔妇也。《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也。”不列夫人于此官者,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
○嫔,符真反。治,直吏反。)
[疏]“九嫔”
○释曰:在此者,以其有妇德。其职云:“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同是内宫之官,故亦在此。
○注“嫔妇也”至“官职”
○释曰:引《昏义》者,彼是周之妇官之数,与此经妇人数同,故引以为证。案《礼记 上檀弓》云:“舜葬仓梧,盖三妃未之从。”郑注云:“帝喾时立四妃,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其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夫人而已。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为十二人。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三十九并后,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九嫔也,二十七世妇也,八十一女御也。”又云“不列夫人于此”,惟有九嫔已下,是无三夫人之数也。又云“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者,谓三百六十官无三公之官。案《大司徒职》云:“二卿则公一人。”郑注云:“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卿之教。”又案《冬官 考工记》云:“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注云:“天子、诸侯。”然则公中合有三公,坐而论道无正职,故云“中参”、“外与”而已。三夫人亦然,故云“坐而论礼,无官职”,故不列之也。
世妇。(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者充之,无则阙。)
[疏]注“不言”至“则阙”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祭祀、宾客、丧纪、帅女宫而濯溉”,故亦在此。九嫔言数,而世妇、女御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乃充之。不言王而云君子者,谓君子为王,乃能不苟色也。九嫔言数者,欲见世妇、女御有德亦充。若九嫔无德,亦与世妇女御同阙,故特互其文,令义两得见耳。
女御。(《昏义》所谓御妻。御犹进也,侍也。)
[疏]注“昏义”至“侍也”
○释曰:彼不云“女御”而云“御妻”,御,进也,故彼引为一物也。又云“御犹进也,侍也”者,凡后下御,皆是后宫进在王寝侍息宴,故《女御职》云“掌御叙于王之燕寝”。是以训御云进也、侍也。
女祝四人,奚八人。(女祝,女奴晓祝事者。
○祝,之六反,郑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内祭祀,凡内祷祠之事。”故在此也。
○注“女祝”至“事者”
○释曰:言女奴晓事,谓识文者为之也。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女史,女奴晓书者。)
[疏]“女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礼职,内治之贰”,亦女奴晓文者为之。其职与王之大史掌礼同,故在此也。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
[疏]“典妇”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妇式之法,以受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故郑注云:“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其职中赍是也。云“贾四人”者,以其丝有善恶、贵贱之事,故须贾人也。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丝入而辨其物。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因妇功,亦在此也。
典,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丝里反。)
[疏]“典”
○释曰:,麻也。案《丧服传》云:“牡麻者,麻也。”则是雄麻,对苴是麻之有ナ实者也。在此者,与典妇功,亦连类在此也。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内司服,主宫中裁缝宫之长。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
○缝,戚奉容反,徐扶用反,下同。)
[疏]“内司”至“八人”
○释曰:以其掌后已下六服。言“内司服”者,非是对《春官 司服》男子服为内。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在外是其常也。故不须言外而外自显。但以妇人在内,故妇人之事多言内。若不言内,无以得见妇人之物。不与春官司服同处者,以从内官之例,故在此。有“奄一人”者,以其衣服事多,须男子兼掌。以与妇人同处,故用奄也。
○注“内司服”至“色过”
○释曰:言“主宫中裁缝官之长”者,谓其下文缝人为长。又云“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者,以此女御还是女奴晓进御衣服者,故与女酒、女祝、女史同号女也。以衣服进,谓进衣于王。王见之,或当王意,广其礼,得与八十一女御同名。欲见百二十人外,兼有此女御之礼,王合御幸之,使王无淫色之过,故名女御也。
缝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女工,女奴晓裁缝者。
○缝,刘扶用反。)
[疏]“缝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宫缝线之事,以缝王及后之衣服”,故在此也。奄二人,亦是缝线事多,须有男子故也。有女御者,义同於上也。有女工者,谓女奴巧者,郑云“晓裁缝者”也。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染,如艳反,刘而俭反。)
[疏]“染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染丝帛”,因妇人衣服,故亦连类在此也。
追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追,治玉石之名。
○追,丁回反,一曰雕。)
[疏]“追师”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职云:“掌王后之首服,为副、编、次、追衡、笄”,亦因妇人衣服,连类在此。
○注“治玉石之名”
○释曰:《诗》云:“追琢其璋。”璋是玉为之,则追与琢皆是治玉石之名也。若然,男子首服在《夏官 弁师》者,以其男子,是阳义,又取夏时万物长大,长大乃冠,故在夏官。此妇人,直取首服配衣,故与衣连类在此。若然,首反处下者,以冠履自相对,不与服为先後,故不在上也。
屦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屦,纪具反。)
[疏]“屦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及后之服屦”,故从内官衣服,亦连类在此。若然,追师专掌妇人首服,此屦人兼男子,屦舄在下体,贱,故男子妇人同在此官也。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夏采,夏翟羽色。《禹贡》:徐州贡夏翟之羽。有虞氏以为,後世或无,故染鸟羽,象而用之,谓之夏采。
○夏,户雅反,注同。翟,雉名。采,如字,或作菜。翟,音狄。,如谁反。)
[疏]“夏采”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大丧以冕服复于大祖,以乘车建复于四郊。”丧事是终,故在末职也。
○注“夏采”至“夏采”
○释曰:案《尔雅》云:“伊洛而南,素质,五采皆备成章,曰。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谓之鹞。”此则夏翟之羽色也。又案《禹贡》徐州云:“羽畎夏翟”,是徐州贡夏翟之羽也。又云“有虞氏以为”者,《明堂位》云:“有虞氏之,夏后氏之。”注云:“有虞氏当言,夏后氏当言。”彼据虞氏始有,故云有虞氏以为也。又云“後世或无”者,案《冬官 考工记》有“锺氏染羽”,若有自然鸟羽,何须染之乎?故云“後世或无”,则据此周时而言也,故染鸟羽而用之。谓之“夏采”者,夏即五色也。此职中注及彼注皆云“谓注旄於干首”,不云翟羽者,盖注文不具耳。
●卷二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典,常也,经也,法也。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常者,其上下通名。扰犹驯也。统犹合也。诘犹禁也,《书》曰“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任犹亻事也。生犹养也。郑司农云:“治典,冢宰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教典,司徒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礼典,宗伯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政典,司马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刑典,司寇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此三时皆有官,唯冬无官,又无司空。以三隅反之,则事典,司空之职也。《司空》之篇亡,《小宰职》曰:‘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
○邦国,干云:“国,天子诸侯所理也。邦,疆国之境。”治典,直吏反。注下治典、邦治、治官、治职之治皆同。扰,而小反,郑而昭反,徐、李寻伦反。谐,户皆反。诘,起一反,禁也。干云:“弹正纠察也。”驯,似伦反。度,待洛反。亻事,侧吏反,下同,犹立也。)
[疏]“大宰”至“以生万民”
○释曰:自此以下至职末分为二段。从此职首至“以富得民”一段十条,明经国之大纲,治政之条目。自“正月之吉”以下至职末,明颁宣前法,依事而施。言“掌建邦之六典”者,谓大宰总御群职,故六典俱建也。“以佐王治邦国”者,以六典是王执治邦国,王不独治,故云“佐王”也。“一曰治典,以经邦国”,至“六曰事典”,皆云“邦国”者,邦国皆谓诸侯之国。但治典云:“经者,所以经纪为名,故云经。”教典云:“安者,地道主安,故云安。”礼典云:“和者,礼之用,和为贵,故云和。”政典云:“平者,司马主六军,以平定天下,故云平。”刑典云:“诘者,以其刑者有所诘禁天下,故云诘。”事典云:“富者,作事所以富国家,故云富也。”又治典、教典云:“官府礼典已下四典,皆云‘百官’者,尊天地二官,不局其数,故不云百官而云‘官府’也。”若然,六官其属各六十,得称百官者,举全数,故云百官也。且天官言“治官府”,地官云“教官府”,夏官云“以正百官”,秋官云“刑百官”,皆依本职而言之。至於春官主礼,不可云“礼百官”。礼所以统叙万事,故云“统百官”也。冬官不可云“事百官”,故变事云“任”。任谓任使,任使即事也。又天官主治,治所以纪纲天下,故云“纪万民”也。地道主民,故云“扰万民”,扰则驯顺之义也。春官主礼,礼所以谐和,故云“谐万民”。夏官主政,九畿职方制其贡,有贡赋之事,故云“均万民”。秋官主刑,刑者所以纠正天下,故云“纠万民”也。冬官主事,作事者,所以生养万民,故云“生万民”也。然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此天子之礼,不言兆民而言万民者,但兆民据天子而言之。今言万民,以畿外封诸侯,惟有畿内不封,故以畿内据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