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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挚不用死,皮帛必可制。(挚,雁也。皮帛,俪皮、束帛也。)
[疏]释曰:云“挚不用死”者,凡挚亦有用死者,是以《尚书》(元缺起卷首止此)云“三帛二牲一死挚”,即士挚雉。今此亦是士礼,恐用死雁,故云不用死也。云“皮帛必可制”者,可制为衣物,此亦是教妇以诚信之义也。
腊必用鲜,鱼用鲋,必ゾ全。(ゾ全者,不饣委败,不剥伤。)
[疏]“腊必”至“ゾ全”。
○注“ゾ全”至“剥伤”。
○释曰:腊用鲜者,义取夫妇日新之义。云“鱼用鲋”者,义取夫妇相依附者也。云“ゾ必全”者,义取夫妇全节无亏之理。此并据同牢时也。
女子许嫁,笄而醴之,称字。(许嫁,已受纳徵礼也。笄女之礼,犹冠男也,使主妇女宾执其礼。)
[疏]“女子”至“称字”。
○释曰:女子许嫁,谓年十五已上至十九已下。案《曲礼》:“女子许嫁,缨。”有笄兼有缨,示有系属。此不言缨,文不具也。云“醴之,称字”者,犹男于冠醴之称字,同。是以《礼记丧服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是其义同也。
○注“许嫁”至“其礼”。
○释曰:知“许嫁,已受纳徵礼也”者,以纳采、问名、纳吉三礼虽使者往来,未成交亲,故《曲礼》云:“非受币,不交不亲。”郑据纳徵,唯未行请期、亲迎也,二者要待女二十为之。云“笄女之礼,犹冠男也,使主妇女宾执其礼”者,案《杂记》云:“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郑注云:“言妇人执其礼,明非许嫁之笄。”彼以非许嫁笄轻,故无主妇女宾,使妇人而已。明许嫁笄,当使主妇对女宾执其礼,其仪如冠男也。又许嫁者,用醴礼之;不许嫁者,当用酒醮之,敬其早得礼也。
祖庙未毁,教于公宫,三月。若祖庙已毁,则教于宗室。(祖庙,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以有缌麻之亲,就尊者之宫,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宗室,大宗之家。)
[疏]“祖庙”至“宗室”。
○注“祖庙”至“之家”。
○释曰:此谓诸侯同族之女将嫁之前教成之法。经直云“祖庙”,郑知“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以有缌麻之亲”者,以其诸侯立五庙,大祖之庙不毁,亲庙四,以次毁之。经云“未毁”与“已毁”,是据高祖之庙而言,故云“祖庙,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共承高祖,是四世缌麻之亲。若三世共曾祖曾祖,小功之亲。若共祖,大功之亲。若共祢庙,是齐衰之亲,则皆教於公宫。今直言“缌麻”者,举最疏而言亲者,自然教於公宫可知也。云“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者,《昏义》文,郑彼注云:“妇德,贞顺也。妇言,辞令也。妇容,婉娩也。妇功,丝麻也。”云“宗室,大宗之家”者,案《丧服小记》“继别为宗”,谓别子之世长子族人来宗事之者,谓之宗者,收族者也。高祖之庙既毁,与君绝服者,则皆於大宗之家教之。又小宗有四,或继祖,或继祢,或继曾祖,或继高祖,此等至五代皆迁不就之教者,小宗卑故也。
问名,主人受雁,还,西面对。宾受命乃降。(受雁于两楹,南面,还于阼阶上,对宾以女名。)
[疏]“问名”至“乃降”。
○注“受雁”至“女名”。
○释曰:此亦记经不具者。案经直云“问名,如纳采之礼”,纳采礼中无主人西面对事,故记之也。知“受雁於两楹,南面”者,纳采时宾“当阿东面致命,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又云“授于楹南面”,问名如纳采之礼,故亦楹南面授雁,於彼唯不云“西面”,故记之也。云“还于阼阶上,对宾以女名”者,此即西面对,与拜时北面异处也。
祭醴,始扌及壹祭,又扌及再祭。宾右取脯,左奉之,乃归,执以反命。(反命,谓使者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还报於婿父。)
[疏]“祭醴”至“反命”。
○释曰:云“祭醴”者,谓赞醴妇之时,礼成於三,其为三祭之时。始祭醴云“初”,故始扌及壹祭,後祭醴又扌及为再祭也。云“宾右取脯,左奉之,乃归”者,经直云“降筵北面坐取脯”,不言用左右手,故记之也。云“右取脯,左奉之”者,谓先用右手取得脯,乃用左手兼奉之,以降授从者於西阶下,乃归,执以反命。
○注“反命”至“婿父”。
○释曰:知反命是此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者,以下云:“凡使者归,反命曰‘某既得将事矣,敢以礼告’。”言“凡”非一,则知四者皆有反命也。以纳采与问名同使,亲迎又无使者,故据此四者而言也。
纳徵,执皮,摄之,内文,兼执足,左首。随入,西上,参分庭一在南。(摄犹辟也。兼执足者,左手执前两足,右手执後两足。左首,象生。《曲礼》曰:“执禽者左首。”随入,为门中厄狭。西上,中庭位并。)
[疏]“纳徵”至“在南”。
○释曰:案经直云“纳徵,玄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则授币得如授雁之礼,至於庭实之皮,无可相如,故记之。
○注“摄犹”至“位并”。
○释曰:执皮者相随而入,至庭北面,皆以西为左,一手执两足,毛在内,故云“内文”。云“左首,象生”者,案《聘礼》“执皮者皆左首”,此亦执皮而左首,故云象生。与执禽者同,故引《曲礼》“执禽者左首”为证。必象生者,取妇人生息之义。云“随入为门中厄狭”者,皮皆横执之。案《匠人》云“庙门容大扃七个”,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每扃为一个,七个二丈一尺。”彼天子庙门。此士之庙门降杀,甚小,故云门中厄狭,故随入得并也。云“西上,中庭位并”者,俱北面西上也。
宾致命,释外足见文。主人受币。士受皮者自东出于後,自左受,遂坐摄皮,逆退,东壁。(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主人为官长。自,由也。)
[疏]“宾致”至“东壁”。
○释曰:此亦为经不见主人之士受皮之事,故记之也。云“释外足”者,据人北面以足向上执之,足远身为外,释之则文见,故释外足见文也。云“士受皮”者,取皮自东方,出于後者,谓自东方出於执皮者之後,至於左北面受之,故云也。云“逆退”者,二人相随,自东而西,今以後者先向东行,故云逆退也。
○注“宾致”至“由也”。
○释曰:云“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者,以其上经纳徵、授币如纳吉之礼,其目已具。今言之者,为执皮者释外足见文,及士受皮时节不见,故云宾堂上致命时,庭中执皮者释外足见文;主人堂上受币时,主人之士於堂下受取皮,是其庭实所用为节也。云“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但诸侯之士,国皆二十七人。依《周礼典命》: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命与不命,国皆分为三等:上九,中九,下九。案《周礼》三百六十官,皆有官长,其下皆有属官。但天子之士,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与诸侯之士异。若诸侯上、中、下士同命。今言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据上士为官长者。若主人是中士,则士是下士;若主人是下士,则士是不命之士、府史之等。此不命与子男之士不命者别,彼虽不得君简策之命,仍得人君口命为士。此则不得君命,是官长自辟除者也。案《既夕》宰举币是士之府史,则庭实胥徒为之。云“自,由也”者,谓由执皮者之左受之也。
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于房外。(女既次纯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盖母荐焉,重昏礼也。女奠爵于荐东,立于位而俟婿。婿至,父出,使摈者请事。母出南面房外,示亲授婿,且当戒女也。)
[疏]“公醴”至“房外”。
○注“女既”至“女也”。
○释曰:此亦前经不具,故记之。云“女既次纯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者,见於上文。云“盖母荐焉”者,舅姑共飨,妇姑荐脯醢,故知父母醴女亦母荐脯醢,重昏礼,故母荐也。云“女奠爵于荐东,立于位而俟婿”者,案《士冠礼》子与醮子及此篇礼宾、礼妇皆奠爵于荐东,明此亦奠荐东也。云“婿至,父出,使摈者请事”者,见于上文。云“母出南面房外,示亲授婿,且当戒女也”者,并参下文而言也。
女出于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诸西阶上,不降。(必有正焉者,以戒使不忘。)
[疏]“女出”至“不降”。
○释曰:此记亦经不具。以母出房户之西南面,女出房西行,故云“出于母左”。父在阼阶上西面,故因而戒之。云“母戒诸西阶上”者,母初立房西,女出房,母行至西阶上,乃戒之也。
○注“必有”至“不忘”。
○释曰:云“戒使不忘”者,谓衣笄恒在身而不忘,持戒亦然,故戒使不忘也。下文父母及庶母重行戒者,并与此文相续成也。此士礼,父母不降送。案桓公三年经书:“九月,齐侯送姜氏于ん。”《梁传》曰:“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祭门则庙门,言不出庙门,则似得下堂者,彼诸侯礼,与此异。以其大夫、诸侯、天子各有昏礼,故不同也。
妇乘以几。从者二人坐持几,相对。(持几者,重慎之。)
[疏]“妇乘以几”。
○注“持几者重慎之”。
○释曰:上经虽云“妇乘以几”,不见从者二人持之,故记之也。此几谓将上车时而登,若王后则履石,大夫、诸侯亦应有物履之,但无文以言。今人犹用台,是石几之类也。
妇入寝门,赞者彻尊幂,酌玄酒,三属于尊,弃馀水于堂下阶,加勺。(属,注也。玄酒,氵兑水贵新,昏礼又贵新,故事至乃取之,三注于尊中。)
[疏]“妇入”至“加勺”。
○释曰:经中唯置酒尊,不见彻幂以下事,故记之。
○注“属注”至“尊中”。
○释曰:经云“酌玄酒三注於尊”,谓於外器中酌取。此氵兑水三度注於玄酒尊中,礼成於三,故三注之也。云“玄酒,氵兑水贵新”者,案《郊特牲》云:“明水氵兑齐,贵新也。”又云:“凡氵兑,新之也。”是礼有贵新也。今昏礼,事至乃取之,故云贵新也。若然,礼有玄酒、氵兑水、明水三者,各逐事物生。名玄酒,据色而言,氵兑水据新取为号,其实一也。以上古无酒,用水为酒,後代虽有酒,用之配尊,不忘本故也。明水者,案《周礼秋官司ピ氏》云“以阴鉴取明水於月”,《郊特牲》云:“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著此水也。”注云:“著犹成也。言主人齐,此水乃成可得也。”配尊之酒,三酒加玄酒,郁鬯与五齐皆用明水配之。《郊特牲》云五齐加明水,三酒加玄酒,不言郁鬯者,记人文略也。相对,玄酒与明水别;通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故《礼运》云“玄酒在室”,彼配郁鬯,五齐是明水,名为玄酒也。以其俱是水,故通言水也。若天子、诸侯祭祀,得郁鬯与五齐、三酒并用。卿大夫、士祭直用三酒与玄酒,无五齐与郁鬯。又明水若生人相礼不忘本,亦得用,以其用醴醴,则五齐之中醴齐之类也。
,缁被里,加于桥。舅答拜,宰彻。(被,表也。有衣者,妇见舅姑,以饰为敬。桥,所以,其制未闻。今文桥为镐。)
[疏]“缁”至“彻”。
○释曰:上经虽云,不言表里加饰之事,故记之也。
妇席荐馔于房。(醴妇,飨妇之席荐也。)
[疏]“妇席荐馔于房”。
○注“醴妇”至“荐也”。
○释曰:此亦於经不见,故记之。但醴妇时唯席与荐,无俎,其飨妇非直有席荐,并有俎。俎则不馔于房,从鼎升于俎,入设于席前。今据醴妇时,同有席与荐馔于房中者而言也。
飨妇,姑荐焉。(舅姑共飨妇,舅献爵,姑荐脯醢。)
[疏]“飨妇姑荐焉”。
○释曰:经直言“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时同自明,不言姑荐,故记之也。
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篚在东,北面盥。(洗在北堂,所谓北洗。北堂,房中半以北。洗南北直室东隅,东西直房户与隅。)
[疏]“妇洗”至“面盥”。
○释曰:经唯言“北洗”,不言洗处及篚,故记之也。
○注“洗在”至“隅”。
○释曰:房与室相连为之房,无北壁,故得北堂之名,故云“洗在北堂”也。云“所谓北洗”者,所谓经中北洗也。云“北堂,房半以北”者,以其南堂是户外,半以南得堂名,则堂是户外之称,则知此房半以北得堂名也。知房无北户者,见上文云尊于房户之东,房有南户矣。《燕礼》、《大射》皆云羞膳者升自北阶,立于房中。不言入房,是无北壁而无户,是以得设洗直室东隅也。云“洗南北直室东隅”者,是南北节也。云“东西直房户与隅”者,是东西节也。
妇酢舅,更爵,自荐。(更爵,男女不相因也。)
[疏]“妇酢舅更爵自荐”。
○释曰:谓舅姑飨妇献时,舅姑荐。今妇酢舅,妇自荐之,嫌别人荐,故记之也。
不敢辞洗,舅降则辟于房,不敢拜洗。(不敢与尊者为礼。)
[疏]“不敢”至“拜洗”。
○释曰:此事当在妇酢舅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见酬酒洗时亦不辞,故也。此对《士冠》、《乡饮酒》之等主与宾为礼,皆辞洗,此则不敢也。此事於经不见,故记之也。
凡妇人相飨,无降。(姑飨妇人送者于房,无降者,以北洗篚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