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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螟。无传。蟲食苗心者为灾,故书。
○螟,亡于反。
[疏]注“蟲食”至“故书”。
○正义曰:《释蟲》云:“食苗心,螟。食叶,<虫貣>。食节,贼。食根,蟊。”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难知也。”李巡曰:“食禾心为螟,言其奸冥冥难知也。食禾叶者,言其假貣无厌,故曰<虫貣>也。食其节者,言其贪狼,故曰贼也。食其根者,言其税取万民财货,故曰蟊也。”孙炎曰:“皆政贪所致,因以为名。”郭璞曰:“分别蟲啖食禾所在之名耳。”李巡、孙炎以政致为名,舍人、郭璞以食处为名。陆机《疏》云:“旧说螟、<虫貣>、蟊、贼,一种蟲也,如言寇、贼、奸、宄,内外言之耳。故犍为文学曰:此四种蟲皆蝗也。实不同,故分别释之。”然则螟,非以蟲名,以食苗之处为名耳。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大夫书卒不书葬。葬者臣子之事,非公家所及。
○彄,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正义曰:《檀弓》下云:“君於大夫,将葬,吊於宫。”君亲吊之而不书者,吊丧问疾,人道之常,假有得失,不足褒贬,如此小事,例皆不书。葬若国家所营,则亦不可不书。大夫之葬,皆臣子自为,非公家所及,事不关国,无以得书葬也。他国之君书葬者,遣使往会,须书君命故耳。
宋人伐郑,围长葛。颍川长社县北有长葛城。
【传】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臧僖伯,公子彄也。僖,谥也。大事,祀与戎。
○观鱼者,本亦作渔者。)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材谓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也。器用,军国之器。)君,将纳民於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败也。(言器用众物不入法度,则为不轨不物,乱败之所起。
○度,待洛反,一音如字。亟,欺冀反,数也。)
[疏]“观鱼者”。
○正义曰:《说文云》:“渔,捕鱼也。”然则捕鱼谓之鱼。《天官》:“惇人,掌以时惇为梁。”“凡惇者,掌其政令。”是谓捕鱼为鱼。鱼者,犹言猎者也。
○“臧僖”至“败也”。
○正义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者,物谓事物,旌旗车服之属。若其为教战祭祀等大事,故布设陈列则可。如其细碎盘游,虽陈其物,不堪足以讲习大事。止谓不为大事而陈此物,故云不足以讲大事也。其材不足以备器用者,材谓皮革齿牙之属。若其为饰器用,故狩猎取材则可。如其因游宴戏乐,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备饰器用。止谓不为器用而取此材,故云不足以备器用也。人君一国之主,在民之上,当直已而行之,以法驱民而纳之於善,故云“人君将纳民於轨、物者也”。言当为轨、为物,纳民於其中也。既言民归轨物,更解轨物之名。故讲习大事,以准度轨法度量,谓之为轨。准度轨量,即谓习战、治兵、祭祀之属是也。取鸟兽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饰,谓之为物。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饰军国之器是也。刘炫云:“捕鱼猎兽,其事相类。此谏大意,言人君可观猎兽,不可观捕鱼。凡物者,广言诸物,鸟兽鱼鳖之类也。材谓所有皮革毛羽之类也。器谓车马兵甲,军国所用之物也。凡此诸物,捕之不足以讲习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备器用,如此者则人君不亲举焉。”其意言猎之坐作进退,可以教战陈,兽之齿牙皮革,足以充器用,人君可以观之。捕鱼不足以教战陈,鳞甲不足以为器用,人君不宜观之。人君以下云云同。今若人君所行不得其轨,举动不顺器服,不当其物,上下无章,如是则谓之荒乱之政也。乱政数行,国家之所以祸败也。其意言鱼非讲事,是不轨;材不充用,是不物。今君观鱼,是为乱国之政,祸败之本,故不用使公行也。事度轨量,正谓顺时狩猎以教习戎事也。材章物采,正谓取其皮革以修造器物也。下云“四时田猎,治兵振旅,以习威仪”,覆此讲事也。“肉不登俎,材不登器,则公不射”,覆此章物也。别言川泽之实,非君所及,指言不可观鱼,辞有首引,自相配成也。
○注“臧僖”至“与戎”。
○正义曰:僖伯名彄,字子臧。《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书“公子彄卒”是也。谥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僖为谥也。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得祖诸侯,乃以王父之字为氏。计僖伯之孙始得以臧为氏,今以僖伯之上巳加臧者,盖以僖伯是臧氏之祖,传家追言之也。成十三年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知大事,祀与戎也。必知兼祀者,以下云“鸟兽之肉,不登於俎”故也。刘炫云:“田猎止教戎,而言祀者,猎狩主以祭祀,故并祀言之。下注云:‘俎,祭宗庙器’,见此意也。”
○注“言器”至“所起”。
○正义曰:车马、旌旗、衣服、刀剑,无不皆有法度。器用众物不入法度,广言之也。器不当法,用非其物,则为不轨不物,政不在君,则乱败之所起也。
故春蒐、夏苗、秋狝、冬狩,蒐,索,择取不孕者。苗,为苗除害也。狝,杀也;以杀为名,顺秋气也。狩,围守也;冬物毕成,获则取之,无所择也。
○蒐,所求反,索也。狝,息浅反,《说文》作<狝土}。《穀梁传》云:“春曰田”,“秋曰蒐。”狩,手又反。索,所百反。孕,以证反,为苗,于伪反。
[疏]注“蒐索”至“择也”。
○正义曰:《尔雅 释天》四时之猎名与此同,说者皆如此注,故杜依用之。《周礼 大司马职》:“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田。”其名亦与此同。郑玄解苗田与此小异,言“择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实者”。孙炎亦然。桓四年《公羊传》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三名既与《礼》异,又复夏时不田。《穀梁传》曰:“四时之田,皆为宗庙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皆与《礼》异者,良由微言既绝,曲辨妄生。丘明亲受圣师,故独与《礼》合。汉代古学不行,明帝集诸学士作《白虎通义》,因《穀梁》之文为之生说,曰:“王者、诸侯所以田猎何?为苗除害,上以共宗庙,下以简集士众也。春谓之田何?春,岁之本,举本名而言之也。夏谓之苗何?择其怀任者也。秋谓之蒐何?蒐索肥者也。冬谓之狩何?守地而取之也。四时之田,总名为田何?为田除害也。”案:苗非怀任之名,何云“择去怀任”?秋兽尽皆不瘦,何云“蒐索取肥”?虽名通义,义不通也。故先儒皆依《周礼》、《左传》、《尔雅》之文而为之说,其名亦有意焉。虽复春猎,获则取之,不能择取不孕;夏猎所取无多,不能为苗除害。为因时异而变文耳。谓之猎者,蔡邕《月令章句》云:“猎者,捷取之名也。”
皆於农隙以讲事也。各随时事之间。
○隙,去逆反。
[疏]注“各随时事之间”。
○正义曰:隙训间也。四仲之月,自是常期。就其月中,简选间日。虽则农月,必有间时,故曰随时事之间也。仲冬,农之最隙,故大备礼也。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虽四时讲武,犹复三年而大习。出曰治兵,始治其事;入曰振旅,治兵礼毕,整众而还。振,整也。旅,众也。
○振,之慎反,整也。复,扶又反,下同。
[疏]注“虽四”至“众也”。
○正义曰:虽每年常四时讲武,犹复三年而一大习,犹如四时常祀,三年而复为禘祭,意相类也。出曰治兵者,以其初出,始治其事也。入曰振旅者,以治兵礼毕,整众而还。振讯是整理之义,故振为整也。“旅,众也”,《释诂》文。治兵振旅,坐作进退,其礼皆同。所异者,唯长幼先后耳。《释天》云:“出为治兵,尚威武也;入为振旅,反尊卑也。”孙炎曰:“出则幼贱在前,贵勇力也;入则尊老在前,复常法也。”庄八年《穀梁传》曰:“出曰治兵,习战也;入曰振旅,习战也。”《公羊传》曰:“出曰治兵,入曰振旅,其礼一也,皆习战也,是其礼同也。”何休《公羊》为“出曰祠兵”,休云:“杀牲飨士卒。”郑玄《诗》笺引《公羊》亦作“治兵”,是其所见本异也。此治兵振旅,亦四时教之,但於三年大习,详其文耳。《周礼》“春教振旅”、“秋教治兵”者,四时教民各以其宜。春即止兵收众,专心於农;秋即缮甲厉兵,将威不轨:故异其文耳。
归而饮至,以数军实,饮於庙,以数车徒、器械及所获也。
○数,所主反,注同。械,户戒反。
[疏]注“饮於”至“获也”。
○正义曰:桓二年传例曰:“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彼饮至在庙,知此言饮至,亦饮於庙也。军之资实,唯有车徒、器械,猎则有所获。《诗序 车攻》美宣王“脩车马,备器械”,“因田猎而选车徒”,故知数军实者,数车徒、器械及所获也。《说文》云:“械,器之总名。”虞喜云:“器械谓铠甲、兜鍪也。”宣十二年传言:楚国“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襄二十四年传曰:“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二注并云“军器”,不言“车徒及所获”者,彼无猎事,故不言也。
昭文章,车服旌旗。
[疏]注“车服旌旗”。
○正义曰:《周礼 巾车职》曰:“革路建大白以即戎”,“木路建大麾以田”。《司服职》曰:“凡兵事,韦弁服”,“凡甸,冠弁服”。郑玄云:“甸,田猎也。”计田猎当乘木路,服冠弁,但三年治兵,乃习兵大礼,不宜乘田车,服田服,天子盖乘革路,服韦弁也。在军君臣同服,公卿以下盖亦乘兵车、服兵服也。其旌旗,则尊卑异建。治兵之礼,为辨旗物,必不建大白、大麾。《大司马职》曰:“中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巾亶>,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遂以狝田。”郑玄云:“军吏,诸军帅也。师都,遂大夫也。乡遂,乡大夫也。或载<巾亶>,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也。郊,谓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也。野,谓公邑大夫。载旐者,以其将羡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载旟者,以其属卫王也。凡旌旗,有军众者画异物,无者帛而已。”然则治兵旌旗,当如《司马职》文也。按《司常职》云:“及国之大阅,赞司马颁旗物。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巾亶>,大夫士建物,师都建旗,州里建旟,县鄙建旐,道车载旞,斿车载旌。”计大阅治兵,俱是教战,而旌旗之物所建不同者,郑玄云:“凡颁旗物,以出军之旗则如秋,以尊卑之常则如冬。”“大阅备军礼,而旌旗不如出军之时空辟实。”然则大阅所建,尊卑之常;治兵所建,出军之礼。此“三年治兵”与“秋教治兵”,其名既同,建当不异。故服虔解此亦引《司马职》文,明是旌旗所建,用秋辨旗物之法。案《大司马职》“教治兵”,“王载大常”,所以《巾车》云“大麾以田”,又云“大白以即戎”者,先儒以为王田,春夏则大麾,秋冬则大常,旌旗所用虽如治兵之时,然王若亲军,则建大白。
明贵贱,辨等列,等列,行伍。
○辨,如字,又方免反,别也。行,户郎反。顺少长,出则少者在前,还则在后,所谓顺也。
○少,诗照反,注皆同。长,丁丈反,下注同。习威仪也。鸟兽之肉,不登於俎,俎,祭宗庙器。
○鸟兽之肉,一本作其肉。俎,庄吕反。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谓以饰法度之器。
[疏]“鸟兽”至“於器”。
○正义曰:《说文》云:“革,兽皮治去其毛,革更之。”然则有毛为皮,去毛为革。《周礼》掌皮“秋敛皮,冬敛革”,以其小异,故别时敛之,散文则皮、革通也。颔上大齿谓之为牙。鸟翼长毛谓之为羽。齿、牙、毛、羽各自小异,故历言之也。“登於俎”,谓升俎以共祭。“登於器”,谓在器以为饰。诸器之饰有用此材者。
○注“俎,祭宗庙器”。
○正义曰:飨燕之馔,莫不用俎,独言宗庙器者,明田猎取禽,主为祭祀,若止共燕食,则公亦不为。下注云“法度之器”,其义亦然,非法之器,公亦不举。登训为升。服虔以上“登”为“升”,下“登”为“成”。二“登”不容异训。且云“不成於器”,为不辞矣。又器以此物为饰,宁复待之乃成也?《周礼 惇人》:“凡祭祀,共其鱼之鲜薧。”特牲、少牢,祭祀之礼,皆有鱼为俎实。“肉登於俎,公则射之”,而以观鱼为非礼者,此言不登於俎者,谓妄出游猎,虽取鸟兽,元不为祭祀。不登於器,亦谓盘游,元不为取材,以饰器物。今公观鱼,乃是游戏,故以非之。然登俎、登器之物,虽君所亲,至於庶羞杂物,细小之伦,虽为祭祀,亦君不射。《礼》水土之品,笾豆之物,苟可荐者,莫不咸在,岂皆公亲之也?刘炫云:“此言田猎之时,小鸟、小兽,则公不射。虽讲事而田,尚不射小物,况鱼非讲事,不宜辄举。”不谓登俎之物皆公所亲射。祭祀水土云云同。
则公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言取此杂猥之物以资器备,是小臣有司之职,非诸侯之所亲也。
○射,食亦反。皂,才早反。舆音馀。猥,乌罪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