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

   居官居家本一理 居官当如居家,必有顾藉;居家当如居官,必有纲纪。
  子弟当习儒业
  士大夫之子弟,苟无世禄可守,无常产可依,而欲为仰事俯育之计,莫 如为儒。其才质之美,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 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事笔札,代笺简之役,次可 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如不能为儒,则巫医、僧道、农圃、商贾、伎术, 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子弟之流荡,至于为乞丐、盗窃, 此最辱先之甚。然世之不能为儒者,乃不肯为巫医、僧道、农圃、商贾、伎 术等事,而甘心为乞与、盗窃者,深可诛也。凡强颜于贵人之前,而求其所 谓应副;折腰于富人之前,而托名于假贷;游食于寺观而人指为穿云子,皆 乞丐之流也。居官而掩蔽众目,盗财入己,居乡而欺凌愚弱,夺其所有,私 贩官中所禁茶、盐、酒、酤之属,皆窃盗之流也。世人有为之而不自愧者何 哉!
  荒怠淫逸之患
  凡人生而无业,及有业而喜于安逸不肯尽力者,家富则习为下流,家贫 则必为乞丐。凡人生而饮酒无算,食肉无度,好淫滥,习博弈者,家富则致 于破荡,家贫则必为盗窃。
  周急贵乎当理
  人有患难不能济,困苦无所诉,贫乏不自存,而其人朴讷怀愧不能言于 人者,吾虽无余,亦当随力周助。此人纵不能报,亦必知恩。若其人本非窘 乏,而以干谒为业,挟持便佞之术,遍谒贵人富人之门,过州干州,过县干 县,有所得则以为己能,无所得则以为怨仇。在今日则无感德之心,在他日 则无报德之事。正可以不恤不顾待之,岂可割吾之不敢用以资人之不当用。
  不可轻受人恩
  居乡及在旅,不可轻受人之恩。方吾未达之时,受人之恩,常在吾怀, 每见其人,常怀敬畏。而其人亦以有恩在我,常有德色。及我荣达之后,遍 报则有所不及,不报则为亏义。故虽一饭一缣,亦不可轻受。前辈见人仕宦 而广求知己,戒之曰:“受恩多则难以立朝。”宜详味此。
  受人恩惠当记省
  今人受人恩惠多不记省,而有所惠于人,虽微物亦历历在心。古人言: 施人勿念,受施勿忘。诚为难事。
  人情厚薄勿深较
  人有居贫困时,不为乡人所顾;及其荣达,则视乡人如仇雠。殊不知乡 人不厚于我,我以为憾;我不厚于乡人,乡人他日亦独不记耶!但于其平时 薄我者,勿与之厚,亦不必致怨。若其平时不与我相识,苟我可以济助之者, 亦不可不为也。
  报怨以直乃公心
  圣人言:“以直报怨。”最是中道,可以通行。大抵以怨报怨,固不足 道,而士大夫欲邀长厚之名者,或因宿仇纵奸邪而不治,皆矫饰不近人情。 圣人之所谓“直”者,其人贤,不以仇而废之;其人不肖,不以仇而庇之。 是非去取,各当其实。以此报怨,必不至递相酬复,无已时也。
  讼不可长
  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彼稍服其不然则已 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以快意,穷治其仇。至于争讼财产,本无 理而强求得理,官吏贪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诉讼, 所费财物,十数倍于其所直。况遇贤明有司安得以无理为有理耶!大抵人之 所讼互有短长,各言其长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则牵连不决,或决而不尽其 情。胥吏得以受赇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暴吏害民必天诛
  官有贪暴,吏有横刻,贤豪之人不忍乡曲众被其恶,故出力而讼之。然 贪暴之官必有所恃,或以其有亲党在要路,或以其为州郡所深喜,故常难动 摇。横刻之吏,亦有所恃,或以其为见任官之所喜,或以其结州曹吏之有素, 故常元忌惮。及至人户有所诉,则官求势要之书以请托,吏以官库之钱而行 赂,毁去簿历,改易案牍。人户虽健讼,亦未便轻胜。兼论诉官吏之人又只 欲劫持官府,使之独畏己,初无为众除害之心。常见论诉州县官吏之人,恃 为官史所畏,拖延税赋不纳。人户有折变,己独不受折变;人户有科敷,己 独不伏科敷。睨立庭下,抗对长官;端坐司房,骂辱胥辈;冒占官产,不肯 输租;欺凌善弱,强欲断治;请托公事,必欲以曲为直,或与胥吏通同为奸, 把持官员,使之听其所为,以残害乡民。如此之官吏,如此之奸民,假以岁 月,纵免人祸,必自为天所诛也。
  
  
  
  
   民俗淳顽当求其实
  士大夫相见,往往多言某县民淳,某县民顽。及询其所以然,乃谓见任 官赃污狼籍,乡民吞声饮气而不敢言,则为淳;乡民列其恶诉之州郡监司, 则为顽。此其得顽之名,岂不枉哉?今人多指奉化县为顽,问之奉化人,则 曰:“所讼之官皆有入己赃,何谓奉化为顽?”如黄岩等处人言皆然,此正 圣人所谓“期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何顽之有!今具其所以为顽 之目:应纳税赋而不纳,及应供科配而不供,则为顽;若官中因事广科,从 而隐瞒,其民户不肯供纳则不为顽。官吏断事,出于至公,又合法意,乃任 私忿,求以翻异,则为顽;官吏受财,断直为曲,事有冤抑,次第陈诉,则 不为顽。官员清正,断事自己,豪横之民无所行赂,无所措谋,则与胥吏表 里撰合语言,妆点事务,妄兴论讼,则为顽;若官员与吏为徒,百般诡计掩 人耳目,受接贿赂,偷盗官钱,人户有能出力为众论诉,则不为顽。
  官有科付之弊
  县、道有非理横科及预借官物者,必相率而次第陈讼。盖粮税自有常额, 足以充上供州用县用;役钱亦有常额,足以供解发支雇。县官正己以率下, 则民间无隐负不输,官中无侵盗妄用,未敢以为有余,亦何不足之有!惟作 县之人不自检己,吃者、着者、日用者,般挈往来,送遗给托,置造器用, 储蓄囊箧,及其他百色之须,取给于手分、乡司。为手分、乡司者,岂有将 己财奉县官,不过就薄历之中,恣为欺弊。或揽人户税物而不纳;或将到库 之钱而他用;或伪作过军、过客券,旁及修葺廨舍,而公求支破;或阳为解 发而中途截拨……其弊百端,不可悉举。县官既素受其污啖,往往知而不问, 况又有懵然不晓财赋之利病。及晓之者,又与之通同作弊。一年之间,虽至 小邑,亏失数千缗,殆不觉也。于是有横科预借之患,及有拖欠州郡之数。 及将任满,请托关节以求脱去,而州郡遂将积欠勒令后政补偿。夫前政以一 年财赋不足一年支解,为后政者岂能以一年财赋补足数年财赋!故于前政预 借钱物多不认理,或别设巧计阴夺民财,以求补足旧欠,其祸可胜言哉!
  大凡居官莅事,不可不仔细,猾吏奸民尤当深察。若轻信吏人,则彼受 乡民遗赂,百端撰造,以曲为直,从而断决,岂不枉哉!间有子弟为官懵然 不晓事理者,又有与吏同贪,虽知是否而妄决者,乡民冤抑莫伸。仕官多无 后者,以此盍亦思上之所以责任我者何意?而下之所以赴愬于我者,正望我 以伸其冤抑,我其可以不公其心哉!凡为官吏当以公心为主,非特在己无愧, 而子孙亦职有利矣!
  卷之下治家
  宅舍关防贵周密
  人之居家,须令垣墙高厚,藩篱周密,窗壁门关坚牢。随损随修,如有 水窦之类,亦须常设格子,务令新固,不可轻忽。虽窃盗之巧者,穴墙剪篱, 穿壁决关,俄顷可辨,比之颓墙败篱、腐壁敝门以启盗者有间矣。且免奴婢 奔窜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窃盗,内有奔窜及子弟生事,纵官司为之 受理,岂不重费财力!
  山居须置庄佃
  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 人居之。或有火烛、窃盗,可以即相救应。
  夜间防盗宜警急
  凡夜犬吠,盗未必至亦是盗来探试,不可以为他而不警。夜间遇物有声, 亦不可以为鼠而不警。
  防盗宜巡逻
  屋之周围须令有路,可以往来,夜间遣人十数遍巡之。善虑事者,居于 城郭,无甚隙地,亦为夹墙,使逻者往来其间。若屋之内,则子弟及奴婢更 迭巡警。
  
  
  
  
   夜间逐盗宜详审
  夜间觉有盗,便须直言“有盗”,徐起逐之,盗必且窜。不可乘暗击之, 恐盗之急,以刃伤我,及误击自家之人。若持烛见盗击之,犹庶几。若获盗 而已受拘执,自当准法,无过殴伤。
  
  
  
  
   富家少蓄金帛免招盗
  多蓄之家,盗所觊觎,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于矜耀,尤盗之所垂涎也。 富厚之家若多储钱谷,少置什物,少蓄金宝丝帛,纵被盗亦不多失。前辈有 戒其家:“自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备不虞,不过百匹。”此亦高人之见,岂 可与世俗言!
  防盗宜多端
  劫盗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门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须于诸处往来路口 委人为耳目,或有异常则可以先知。仍预置便门,遇有警急,老幼妇女且从 便门走避。又须子弟及仆者平时常备器械,为御敌之计。可敌则敌,不可敌 则避,切不可令盗得我之人,执以为质,则邻保及捕盗之人不敢前。
  刻剥招盗之由
  劫盗虽小人之雄,亦自有识见。如富人平时不刻剥,又能乐施,又能种 种方便,当兵火扰攘之际犹得保全,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盗所快意于劫杀 之家,多是积恶之人。富家各宜自省。
  失物不可猜疑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寻。急寻,则人或投之僻处,可以复收,则无 事矣。不急,则转而出外,愈不可见。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当,则人或 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当,则正窃者反自得意。况疑心一生,则所疑之人 揣其行坐辞色皆若窃物,而实未尝有所窃也。或已形于言,或妄有所执治, 而所失之物偶见,或正窃者方获,则悔将若何!
  睦邻里以防不虞
  居宅不可无邻家,虑有火烛,无人救应。宅之四围如无溪流,当为池井, 虑有火烛,无水救应。又须平时抚恤邻里有恩义。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 虐邻里,一日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邻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 后,非惟无功,彼更讼我以为盗取他家财物,则狱讼未知了期!若不救火, 不过杖一百而已。”邻里甘受杖而坐视其大厦为煨烬,生生之具无遗。此其 平时暴虐之效也。
  火起多从厨灶
  火之所起,多从厨灶。盖厨屋多时不扫,则埃墨易得引火。或灶中有留 火,而灶前有积薪接连,亦引火之端也。夜间最当巡视。
  焙物宿火宜儆戒  烘焙物色过夜,多致遗火。人家房户,多有覆盖宿火而以衣笼罩其上, 皆能致火,须常戒约。
  田家致火之由
  蚕家屋宇低隘,于炙簇之际,不可不防火。农家储积粪壤,多为茅屋。 或投死灰于其间,须防内有余烬未灭,能致火烛。
  致火不一类
  茅屋须常防火;大风须常防火;积油物、积石灰须常防火。此类甚多, 切须询究。
  小儿不可带金宝
  富人有爱其小儿者,以金银宝珠之属饰其身。小人有贪者,于僻静处坏 其性命而取其物。虽闻于官而寘于法,何益?
  小儿不可独游街市 市邑小儿,非有壮夫携负,不可令游街巷,虑有诱略之人也。
  小儿不可临深
  人之家居,井必有干,池必有栏。深溪急流之处,峭险高危之地,机关 触动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儿狎而临之。脱有疏虞,归怨于人何及!
  亲宾不宜多强酒
  亲宾相访,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卧,须令人照管。往时括苍有困客 以酒,且虑其不告而去,于是卧于空舍而钥其门。酒渴索浆不得,则取花瓶 水饮之。次日启关而客死矣。其家讼于官。郡守汪杯忠究其一时舍中所有之 物,云“有花瓶,浸旱莲花”。试以旱莲花浸瓶中,取罪当死者试之,验, 乃释之。又有置水于案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遗毒于水,客饮而死者。凡事不 可不谨如此。
  
   婢仆奸盗宜深防 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绝仆婢奸盗等事。
  严内外之限
  司马温公《居家杂仪》:“令仆子非有警急修葺,不得入中门;妇女婢 妾无故不得出中门。只令铃下小童通传内外。治家之法,此过半矣。
  婢妾常宜防闭
  婢妾与主翁亲近,或多挟此私通,仆辈有子则以主翁藉口。畜愚贱之裔, 至破家者多矣。凡婢妾不可不谨其始,亦不可不防其终。
  
  
  
  
   侍婢不可不谨出入
  人有婢妾不禁出入,至与外人私通。有妊不正其罪而遽逐去者,往往有 于主翁身故之后,自言是主翁遗腹子,以求归宗。旋至兴讼。世俗所宜警此, 免累后人。
  婢妾不可供给
  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别宅置婢妾者;有供给娼女,而绝其与人往来者。 其关防非不密,监守非不谨,然所委监守之人得其犒遗,反与外人为耳目以 通往来,而主翁不知,至养其所生子为嗣者。又有妇人临蓐,主翁不在,则 弃其所生之女,而取他人之子为己子者。主翁从而收养,不知非其己子,庸 俗愚暗大抵类此。
  暮年不宜置宠妾
  妇人多妒,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无正室。夫蓄婢妾者,内有 子弟,外有仆隶,皆当关防。制以主母犹有他事,况无所统辖!以一人之耳 目临之,岂难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使有意外之事,当如之何?
  婢妾不可不谨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