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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宗八要直解
先举颂。次释成也。释云非可谓瓶瓯等之能成极微。亦有形量差别。而遂舍其微圆之相。故知项腹等种种别形。但在假法。非在实法。此中且权指极微为实法也。又形别物假使析至极微。则彼形别之觉决定即舍。譬如一瓶一瓯同时打得粉碎。则决不起瓶瓯之觉。亦决不可分别谁是瓶之极微。谁是瓯之极微矣。若青黄等物纵使析至极微青仍觉青。黄仍觉黄。非可谓彼觉亦舍也。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世俗有即四俗谛中之假名。无实谛所摄不能为缘生眼等识。但是第六意识所缘而已。实物即是四俗谛中之随事差别谛。亦四真谛中之体用显现谛。今青黄等色正是眼识自所变之相分。名为性境。故云。亦在实物。然亦在二字意显青等名言。便非实物青等。体相是识所变乃为实物耳。二破诸转计竟。
【(乙)三结非外色】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既不可以极微为所缘缘。又不可以和合为所缘缘。既不可以极微之和集相为所缘缘。又不可以极微之和集位为所缘缘。则所执心外色等。岂有可作所缘缘体者哉。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此之谓也。以上即是真能破竟。是故结云其理极成。
【(甲)二申正义二。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三结惟内境。(乙)初中二。初正立。二释疑。(丙)今初】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此设为问答以征起也。问曰。若如上破极微和合。俱不可以作所缘缘。则彼五识之所缘缘。岂全不有耶。答曰。非全不有。又设问曰。若尔外色既非所缘缘体。则汝所谓有所缘缘毕竟云何。
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先举颂答也。内色者谓识所变之相分。色如外现者。谓本不在心外。由众生不了心体从来无外。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妄认心在色身之内。故于自识所现之色有似乎在外也。即此似如外现之内色为眼等识之所缘缘。许彼相在识有所缘义及能生识。复有缘义故也。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此重释颂义也。外境虽无谓从来心外无法也。似外境现谓随情假说为外也。带彼相即是具所缘义。从彼生即是复具缘义。二义无阙故是真能立矣。
【(丙)二释疑又二。初疑问。二答释。(丁)今初】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既是俱起便无先后。云何能作生识之缘。故疑问也。
【(丁)二答释】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亦先举颂次释成也。内心境相与能缘之识决定相随故。虽俱时而起。亦得与识作缘。如因明论师所说。若此法与彼法。有则俱有。无则俱无。有无相随者。虽复俱时而生。而此有故彼有。则此即为因相。彼即为果相。故此释上二句颂义也。又或前识之相分得为后识之生。缘以五识现行相分熏于本识。则能引彼本识中生似自果之功能令起。亦不违正理故此释下二句颂义也。生似自果功能。指五净色根能生现行五识。故名所生之五识为似自果。名能生之五根以为功能。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竟。
【(乙)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丙)今初】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此引契经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等义而设问也。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此先以颂略答也。谓第八识上色之功能名为五根。应于正理即此功能与彼相分境色。无始以来常互为因互相熏生也。
【(丙)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二句。次释后二句。(丁)今初】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
五净色根非是现量所得。以其能发识故比量而知有根。此但第八识相分上之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八法所造。故本识上五种净色功能名为眼等五根。亦不违理。惟此功能。能发五识理无心外之别法故。然五根既是比知不是现量。故在识在余俱不可说。而心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功能决在识而非余也。
【(丁)次释后二句又二。初正释。二辩一异。(戊)今初】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言此第八识上五根功能与前所说五识相分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何以知之。谓此本识中所有功能至于成熟位时。则能生现行五识上之五种内相分境色。即此五识内相分境色。复能熏于本识。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故云无始互为因也。
【(戊)二辩一异】
眼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
五根净色及本质境色是第八识之相分。前五识所缘缘境色是前五识之相分。相见不离自证体故。故可说一所缘不是能缘。亦可说异。又相见差别故。非一不离自证故非异。又因果体用亦非一异故。既达诸法本无实性。便可随乐应说也。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竟。
【(乙)三结唯内境】
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诸识且指前五识言。内境相即指各识自所变现之相分言。既五识不缘外境。则第六识至七八识。皆无心外所缘缘境明矣。故云理善成立。即所谓真能立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五
音释
斥(昌石切)瓯(音讴瓦器也)认(而振切)析(音锡剖析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六
明古吴蕅益释智旭解
观所缘缘论释
陈那菩萨造论 三藏法师玄奘译
护法菩萨造释 三藏法师义净译
若言能令毒智人为令其慧极明了。及为消除于罪恶稽首敬已观其义。
此归敬而述其释论之意也。若言者即指观所缘缘论之文字。语言文字即教观即是行所缘缘即理此三法宝。本惟佛说陈那造论以申明之。是菩萨僧故一言字三德三宝皆悉具足。毒智人者外道我法二执是见思毒。余乘法执是无明毒。由与此毒相应故名毒智。由此毒智故令凡外起有漏之罪恶招分段果。亦令余乘滞偏空之罪恶作变易因。今此观所缘缘论遮外境之非有表相分之。不无破徧计而显依圆阐唯识。而彰中道能令毒智当下即成极明了慧。慧既明了罪恶自消。此论上合佛意下益群生。如此故稽首敬已重观其义而释之也。
此下欲解释文须出本论。即以本论之文作科。不敢更立繁科也。既借论文作科故。仍低二字书之。以便观览菩萨大慈必恕我罪。
【(论)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
论曰诸许眼等识者。于所弃事及所收事。或舍或取。是观察果。故所舍事体及颠倒因是所显示。
此总明先叙外执之大意也。论曰诸许眼等识者。是牒论文于所弃下方释其意。所弃事谓外人所执极微和合二法决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弃之。所收事谓外人所许生识带相二语。于义不谬故大乘设许而收之。如是舍所弃事取所收事是观察因所成宗法之果。方得名真能破故也。是中所舍外执极微和合二种事体。及彼各缺一义之颠倒因。乃是此论之所显示。由显示彼颠倒之因。乃可破彼所执极微和合之事。由破所执极微和合不能作所缘缘。乃可显示心外无法宗旨。故欲申正义成真能立。先须破外执也。
此中等言谓摄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识。由他于彼一向执为缘实事故意识不然。非一向故许世俗有缘车等。故纵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识相似之相。离其境于眼等识。境不相离得成就已方为成立。是故于此不致殷勤。
谓此论中等之一字摄他余乘共许。依其五净色根之五种识也。问曰。何故观所缘缘但约前五识辩而不约第六识耶。答曰。由他余乘于彼五识一向执为能缘心外实事境故。故须破之。意识不然。非一向故。余乘亦许意识缘世俗有以其能缘车等。诸假法故纵彼妄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独头意识相似之相。以离无其所执外境。今但当于眼等五识明其所缘相分之境。决不相离得成就已。方为理善成立。是故于此意识不致殷勤谓不劳细辩也。
又复于惯修果智所了色诚非呾迦(此云情计)所行境故。及如所见而安立故。今此但观闻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此于自聚不能缘故。复缘过未非实事故。犹若无为为此等言摄五识身。
恐有问曰汝谓意识不缘实事。则彼惯修果智。于禅定中所了定果色法。岂非现量性境耶。今释之曰又复于惯修果智所了之色。诚非情计所行境故。及如所见而安立故。谓已得惯修果智自然离于二取。决不妄计定果色为心外之实我实法。今此论中。但观从闻生得智。从思生得智之境。以为所缘缘也。如斯则知散位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以此意识于现在五识自相分聚。决不能亲缘故。或复缘于过去未来非实事故。犹若无为非是有法为此论中等之一言。但摄前五识身不必摄于意识。
若尔根识引生所有意识。斯乃如何。
此因前文所云。此于自聚不能缘故而设问也。谓若云意识不能缘五色聚。则五根识所引生之意识。岂亦不缘五尘境耶。
非此共其根识同时。或复无间皆灭色等为所缘故。或缘现在此非根识曾所领故。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此则遂成无聋盲等。复违比量知有别根。
答曰。非此引生意识共其前五根识同时。以既名引生必有先后。此之意识或复但以无间皆灭之。色声香味触为所缘故。盖色等五尘唯心所现。初生即灭不容暂留。故引生意识但得缘彼落谢影子非现量也。又恐问曰同时意识。岂不许缘外五尘耶。今遂释曰。或许同时意识缘现在境。然此意识既与五识同起。便非能缘根识曾所领故。设许意识缘彼五尘。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不假前五根识。此则遂成无聋盲等。复违比量知有别五根之用矣。正显同时意识亦自变相而缘决无亲缘外境之理。设许意识能亲缘境。则聋盲等亦有意识。何独不能缘声色耶。又意识既自能缘外境。则五根发识功能亦为无用。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于意识不复存怀眼等诸识。色为依缘而方有。故无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许是无本意如此。
增色谓所执心外五尘也。言此论所以。但遮增色者。以是余乘之所欲故特须破之。明其外所缘缘非有。然于意识不复存怀。良以眼等五识必以色根为依色尘为缘而方有。故至于意识所缘无表色法。但是不作性。故自许是无不同所计外五尘境本意如此。故不须约意识辩也。
此于所缘将为现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为此正意遮所缘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时之根功能之色将设许之。
此申明遮彼所欲增色之意也。彼所执心外增色复有二种。一者所依根色。二者所缘尘色。而今先破所缘者。以此等之人妄于所缘。将为现量以为实得外境。深生取著踏履邪途。尤可悲痛为此正意。但遮破彼妄计五识所缘微尘和合之性。直待后文因便方更遮斯五识所依根性。今于同时之根功能之色。且将设字以纵许之也。
言外境者。彼执离斯而有别境。此显其倒显彼执有异事可取故言境也。
外境即论中外色二字恐有难曰。既无外境何故论中自言外色。故今释曰。言外境者。以彼余乘妄执离斯五识而有别境。此正欲显其倒故非外而假名为外。又显彼虚妄执有异事可取故非境而假言境也。
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总聚。实事应理。
总聚即论中下文所谓和合。实事即论中下文所谓极微也。问曰。外境既无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斥其总聚无实。则微尘实事应符正理耶。
诚如来难彼自前后道理相违。余复何失。缘其实事及缘总聚是所许故。将欲叙其别过为此。且放斯愆。
答曰。诚如来难过仍在彼余复何失。盖彼执总聚则违缘字道理。彼执实事则违所缘道理。故云。前后道理相违也。或以实事为所缘缘。或以总聚为所缘缘。乃是彼之所妄许。故今大乘家将欲叙其二支有缺之别过。故于妄计极微是实之愆。且放过一著也。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正是此意。
【(论)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
或许极微虽复极微唯共聚已。而见生灭。然而实体一一皆缘。不缘总聚犹如色等。设自诸根悉皆现前。境不杂乱。彼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实事断割有能一一极微成所缘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识之因性故是彼生起亲友分义。然而有说其所缘境是识生因在诸缘故。
此详叙妄执极微之似能立以为下文真能破之张本也。言或有妄许极微作所缘缘者。盖谓虽是极微共聚而见生灭然。而五识于此极微实体一一皆缘。不缘和合总聚之假法。犹如色声香味触之五尘。设自诸根悉皆现前。于五尘境不相杂乱。以彼五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极微实事之上。眼取其色。耳取其声。鼻取其香。舌取其味。身取其触。名为断割有能。故知一一极微成于五识所缘之境。又即是彼五识之因性。故复名为缘。是故合称为所缘缘。何以故。以此极微乃彼眼等五识之因性。故是彼眼等五识生起之亲友分义。然而有说其所缘境即是识之生因。以在诸缘之所摄故言亲友分义者。谓亲因缘如父母所缘。缘如亲友也。诸缘即四缘一亲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缘缘。四增上缘也。此中量云极微是有法成所缘境宗。因云。彼因性故然无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