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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先叙计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谓所住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午)三破多分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辰)二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一。(巳)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如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巳)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若汝)许(得一切)。便违(世间之)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许。退即不许。余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子)三总破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丑)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丑)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寅)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亦违世间(现见)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萨埵。刺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余可知。
(寅)二破法与性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便违(所执)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已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声等。彼所执声是有法。应非耳境宗。因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寅)三破亦一亦异。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一之与异)。二相相违。(其)体(必)应别故。(若执)一异体同。(决定)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同一体故。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寅)四破非一非异。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是)矫(强)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但遮。秖是四谤之所摄。岂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无所执著。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癸)二破余乘二。初假问总破。二随执别破。(子)今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余乘。彼计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子)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为法。(丑)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寅)初又二。初标列。二别破。(卯)今初。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卯)二别破二。初破有对。二破无对。(辰)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唯是识变。(巳)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午)今初。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午)二广显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结所成有对不实。(未)初又二。初约质碍有无破。二约方分有无破。(申)今初。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极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对色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申)二约方分有无破。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发影。(试观)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东边)承光。(西边)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见(身)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若)不尔(者。即如非色。无所质碍)。便无共和集(成粗色)义。或(许极微。互)相涉入。(既无质碍。)应(亦)不成粗(色。今既许和集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又彼既)执(所成)有对(果)色。即诸极微。若(极微)无方分(者。则)应(有对色亦)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未)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巳)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征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成。(午)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征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午)二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未)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未)二明所缘二。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申)今初。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申)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缘非无。(酉)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戌)初又四。初破计能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亥)今初。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但能生之一义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缘缘。则因缘及等无间缘。皆有能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亥)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
(或计)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物)时。似彼(和合物)相(之)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亥)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此识上无(有)极微相故。非诸极微。(各别)有(一)和合(之)相。(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非(可谓)和合(之)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时(一般)。色等极微。(决)非五识(所缘之)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亥)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此叙转计也。粗相为此识境。是具带相之义。彼相不离极微。体是实有。是具能生之义。二支无阙。故为此识之所缘缘。
彼执不然。(以极微)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若谓五识缘彼极微和集。则如)瓶瓯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极微(亦相)等者。缘彼(瓶瓯等)相(之)识。应无别故。(若瓶瓯有别者。则于)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若不舍者。)非(缘瓶瓯等)粗相(之)识。(能)缘(极微)细相(之)境。(若许粗相识缘细相境者)。勿余境识。(亦应互)缘余境故。(则)一识应(可)缘一切境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