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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
(庚)第四十一为利作师戒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时。菩萨与他人作教诫法师者。见欲受戒人。应教请二师。和尚阿阇梨二师。应问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现身有七遮罪者。师不应与受戒。若无七遮者。得与受戒。若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苦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好相者。佛来摩顶。见光见华。种种异相。便得灭罪。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是人现身亦不得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轻戒者。对首忏悔。罪便得灭。不同七遮。而教诫师于是法中。一一好解。若不解大乘经律若轻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义谛。习种性。长养性。性种性。不可坏性。道种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观行出入。十禅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而菩萨为利养故。为名闻故。恶求多求。贪利弟子。而诈现解一切经律。为供养故。是自欺诈。亦欺诈他人。故与人授戒者。犯轻垢罪。
教诫法师。即教授阿阇梨也。比丘戒法。于僧中受。故和尚及羯磨阇梨。皆须现在比丘为之。菩萨戒法。于十方诸佛菩萨前受。故现在法师。但得为教授阇梨。应教请二师者。谓请本尊佛为和尚。此土即是释迦。请补处大士为阿阇梨。此时即是弥勒。是名为二师也。文中以和尚阿阇梨二师为句。应问言者。即是教诫师应问。此谓未请二师之前。先应问其遮难。知无七遮。方教请二师耳。故菩萨善戒经云。十方诸佛菩萨大德听。今某甲三说时已从十方诸佛及菩萨僧得菩萨戒。说者我是。受者某是。我为某甲证人。大师者。谓十方无量诸佛菩萨僧是。小师者。我身是也。又受菩萨戒。既以本佛为和尚。补处为阇梨。亦即以十方佛为同坛尊证。十方菩萨为同学善友。今不言请尊证同学者。亦如比丘受戒。但请二师也。他经亦有备请五位圣师者。随机广略。故不同耳。犯十戒者。谓曾受此菩萨大戒而毁犯之。或曾受比丘沙弥及五戒等而破于本根。故须得见好相。若本未受戒时。作杀盗等业。止有世间性罪。不名犯戒。亦不须问。惟七逆须问耳。现身亦不得戒者。谓不许重受大戒。而得增益受戒者。谓作来生受戒胜因。对首忏悔者。谓对清净大小乘众自首其罪。誓不更造。即所谓作法忏也。若轻若重是非之相者。轻则易忏。重则难忏。是犯须忏。非犯则不须忏。倘轻罪说重。重罪说轻。犯谓非犯。非犯谓犯。不能使人决疑出罪也。第一义谛者。即是戒之体性。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之极果。习种性。长养性者。谓研习空观。渐次增长。即十发趣心。性种性。不可坏性者。谓分别假性。俗谛建立。故不可坏。即十长养心。道种性者。谓中道能通。即十金刚心。正法性者。谓证入圣位。即十地及等妙二觉。多少观行出入者。谓发趣则从假入空。长养则出空入假。金刚则回二边入中道。十地则从凡入圣。又习种性则空观尚少。长养性则空观乃多。性种性则假观尚少。不可坏性则假观乃多。道种性则中观尚少。正法性则中观乃多。又三观次第修习则少。若一心中修习则多也。十禅支者。即四禅所用喜乐等十支也。不解轻重是非。则昧于戒相。不解第一义谛。则昧于戒理。不解习种性等。则昧于道共定共种种差别。昧戒相。则不能决疑出罪。昧戒理。则不能启迪真信真解。昧道定差别。则不能令人修证趣入。可谓一盲引众盲矣。 此是遮业。而深坏法化。二缘戒罪。一是为利心。二摄受徒竟。戒本经云。为贪奉事。畜养眷属。是染污犯。亦此兼制。前之无解作师。过在好名。今则正在好利。名利皆生死根本。菩提大障。其罪是均。故皆结云自欺欺他。而为利者。其心益陋劣矣。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无授戒事。但令为利摄受徒众。亦犯。 大小俱制。小乘师德如前说。 惟遮不开。 果报者。破坏法门。剧于恶律仪罪。 理解者。二乘为真谛利。出假菩萨为俗谛利。别向为但中利。惟圆人了达法界。无利可为。 忏悔者。为事利。作法。为理利。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不为事利。别地圆住。不为理利。 性恶者。普利法界。正是独利自己。从名字为利。乃至究竟为利。
(庚)第四十二为恶人说戒戒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故。于未受菩萨戒者前。若外道恶人前。说此千佛大戒。邪见人前亦不得说。除国王。余一切不得说。是恶人辈。不受佛戒。名为畜生。生生之处。不见三宝。如木石无心。名为外道。邪见人辈。木头无异。而菩萨于是恶人前说七佛教戒者。犯轻垢罪。
说戒者。半月半月诵戒也。除国王者。佛法付嘱国王故也。虚生浪死。故名畜生。顽然罔觉。故如木石。背觉合尘。常居理外。故名外道。 此是遮业。预向人说。则后受不能殷重。故半月说戒时。必先遣未受大戒者出也。四缘成罪。一未受戒人。谓未受此菩萨戒者。二未受人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为说心。谓或为利养等。四前人得闻。从此时结罪。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一切时中。不得向沙弥等说五篇罪名。以彼若解五篇名义。便成盗法重难故也。大乘惟半月诵戒时。须遣未受者出。余时不论。如前文云。一切时中。皆应讲此经律。后文云。见一切众生。应劝受三归十戒等。故知不同毗尼藏也。又菩萨比丘比丘尼。一切时中。亦不得以五篇罪名。向未受具戒者说。而菩萨沙弥等。亦不得预知五篇名义。致成重难。永障此生受具戒也。 惟遮不开。 果报者。说则轻亵正法。不说则屏翰正教。 理解者。常住佛性。名为真戒。未悟圆宗。皆名恶人。应以余法。示教利喜。不应但赞一乘。反令众生没在苦。 忏悔者。事说。作法。理说。须于一心无生中。善达四悉因缘。 修证者。初果及别住。不犯事说。具知根智。不犯理说。 性恶者。如喜根强毒。不轻授记。即是向恶人说。
(庚)第四十三故起犯戒心戒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毁犯圣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养。亦不得国王地上行。不得饮国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贼。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复常扫其脚迹。一切世人皆骂言。佛法中贼。一切众生。眼不欲见。犯戒之人。畜生无异。木头无异。若故毁正戒者。犯轻垢罪。
谓出家菩萨。本以信心受戒。故堪受一切供养。堪受天人鬼神恭敬。若受而故毁。便不得受一切供养。便为鬼及世人所贱。可见戒之不可毁犯如此。柰何起心。故欲毁之。虽尚未毁。先已从心结罪矣。 此是性遮二业。轻视戒律故。三缘成罪。一是犯。二犯想。三起心欲犯。念念轻垢。又戒本经云。起五盖心不开觉者。是染污犯。亦此兼摄。 七众同犯。而出家人为世福田。其责倍重。 大小俱制。小乘即所谓轻戒罪也。随所犯罪。更加一轻戒罪。大乘亦应例此。又大士执心。严于声闻也。若本无故毁心者。但随事结本罪。不加此罪。若直起此心。未犯事者。小但责心。大亦应忏。 惟遮不开。 果报者。任其故起。则障增上戒。障增上心。障增上慧。得轻戒罪。若能开觉。则戒根坚固。定慧可克。 观解者。起理外心。即名犯戒。 忏悔者。起心犯事。作法。起心犯理。一心无生。 修证者。位不退人。无犯事心。念不退人。无犯理心。 性恶者。谤诸佛。毁于法。不入众数。为与众魔共一手作诸劳侣。
(庚)第四十四不供养经典戒
若佛子。常应一心受持读诵大乘经律。剥皮为纸。刺血为墨。以髓为水。析骨为笔。书写佛戒。木皮谷纸。绢素竹帛。亦悉书持。常以七宝。无价香华。一切杂宝为香囊。盛经律卷。若不如法供养者。犯轻垢罪。
供养有五事。一受持。二读。三诵。四书写。五香华杂宝供养。剥皮为纸等。举重况轻。 此是遮业。无敬法心。故得罪也。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诵持毗尼。结罪。大乘应修五事。又不供养三宝亦犯罪。戒本经云。于一日一夜中。若佛在世。若佛塔庙。若法。若经卷。若菩萨修多罗藏。摩得勒伽藏。若比丘僧。若十方世界大菩萨众。若不少多供养。乃至一礼。乃至不以一偈赞叹三宝功德。乃至不能一念净心。若不恭敬。懒惰懈怠。是染污犯。若忘误。非染污犯。不犯者。入净心地菩萨。如得不坏净比丘。常法供养一切三宝。善生经云。若得新谷果蓏菜茹。不先奉献三宝。先自受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若以残食施于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惟遮不开。 果报者。慢法。则远离正法。失智慧种。敬法。则生生处处。常遇妙法。 观解者。一念不与真净大法相应。名不供养。 忏悔者。事不供。作法。理不供。无生。 修证者。初果及净心地人。无事慢。念不退人。无理慢。 性恶者。自心即法即三宝。不应以心更供于心。
(庚)第四十五不化众生戒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见一切众生。应当唱言。汝等众生。尽应受三归十戒。若见牛马猪羊一切畜生。应心念口言。汝是畜生。发菩提心。而菩萨入一切处山林川野。皆使一切众生发菩提心。是菩萨若不发教化众生心者。犯轻垢罪。
大悲心者。知一切众生。及三世诸佛。与我身心无二无别。欲拔其性德之苦。而与以性德之乐也。心念口言者。了达同体法性之力。冀令感通开悟也。 此是遮业。乖于弘誓故制。四缘成罪。一众生。二众生想。三无教化心。四不行教化。遇可化而不化。随事结过。然大士化度众生。不出四摄。一者布施。即财法无畏三种。如悭嗔杀盗等戒所制。二者爱语。即此戒制。三者利益。四者同事。戒本经中别制。此经亦属此戒所摄。戒本经云。以慊恨心不随他者。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彼欲为不如法事。若病。若无力。若护僧制。若彼虽如法。能令多人起非法事。若伏外道故。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解曰。此即利益摄也。又云。见众生所作。不与同事。所谓思量诸事。若行路。若如法兴利。若田业。若牧牛。若和诤。若吉会。若福业。不与同者。嗔恨心。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彼自能办。若彼自有多伴。若彼所作事非法非义。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先许他。若彼有怨。若自修善业不欲暂废。若性闇钝。若护多人意。若护僧制。解曰。此即同事摄也。 七众同犯。 小乘无化他义。不制。 果报者。不化则失二利。化则二利增长。 观解者。一心转教余心。名化众生。一念不与妙观相应。名为不化众生。 忏悔者。事不化。作法。理不化。无生。 修证者。行不退。常行事化。念不退。常行理化。 性恶者。三世诸佛一口吞尽。有何众生可度。
(庚)第四十六说法不如法戒
若佛子。常应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贵人家一切众中。不得立为白衣说法。应在白衣众前。高座上坐。法师比丘。不得地立为四众说法。若说法时。法师高座。香华供养。四众听者下坐。如孝顺父母。敬顺师教。如事火婆罗门。其说法者若不如法说。犯轻垢罪。
高座者。以高卑言。上坐者。以上下言。不如法说。谓不顺说法仪式。非谓颠倒谬说也。 此是遮业。三缘成罪。一不如法。二不如法想。三正说法。若为名利。是染污犯。若忘误。非染污犯。又此且据坐言。若准律中。则人卧己坐。不得为说。人坐己立。人在座。己在非座。人在高坐。己在下座。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人在道。己在非道。皆不得为说。又衣缠颈者。覆头者。裹头者。叉腰者。著革屣者。著木屐者。骑乘者。持杖者。持剑者。持矛者。持刀者。持盖者。皆不得为说。惟除为病人说法。一切不犯。 七众同犯。以沙弥等。亦许登高座故。以白衣说一句一偈义。亦应如法故。又善生经云。僧若不听说法赞叹。輙自作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亦此兼制。 大小乘俱制。 开遮者。僧祇律云。若比丘为塔事僧事。诣王及地主时。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恐生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王虽听。比丘无罪。又比丘患眼。前人捉杖牵前。为说无罪。又比丘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虽持刀杖。为说无罪。 果报者。不如法。则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如法。则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 观解者。坐法空座。乃名如法。 忏悔者。事不如法。用作法。理不如法。用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事常如法。别地圆住。理常如法。 性恶者。依正刹尘。俱说俱听。更何高下。
(庚)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立统官制众。使安籍记僧。菩萨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广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而反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宝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轻垢罪。
四部者。居士。居士妇。童男。童女也。不听出家行道。则断僧宝。不听造形像佛塔。则断佛宝。不听造经律。则断法宝。 此具性遮二业。障善法故。四缘成罪。一是三宝事。二三宝事想。三有制限心。四制限得成。随事结罪。 在家二众全犯。出家五众。无自在权势。设能随力非法制限。亦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如弥勒昔为国王。假设非法制限。以兴正法。 果报者。制限。则得断灭三宝大罪。不制。能招弘护三宝功德。 观解者。不于一切法中显出三宝体性。名非法制限。 忏悔者。事制限。须殷勤建立三宝。理制限。须善修一心三观。 修证者。初果以上。无事制限。别地圆住。无理制限。 性恶者。不听于九界外。别别施设佛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