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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
以慈心故。总修三种慈心也。一生缘慈。即观六道皆我父母。二法缘慈。即观地水火风是我身体。三无缘慈。即于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灭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开示于人。救护。则解其现在苦难。教化讲说。则拔其未来苦因。令不受未来苦难。又救是拔苦。度是与乐也。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者。见佛闻法。恒于人天类中修道。永离畜生难处。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苦众生。二苦众生想。三无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为称佛名。或为说法。以作救慧命之缘因。不犯。四坐视不救。随事结罪。不救身命。是一过。不救慧命。又一过。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救眷属有罪。余非所制。大士弘慈。一切悉救。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救则失三慈法利。救则成就三慈法门。 理解者。见外凡杀真谛。二乘杀俗谛。权教杀中谛。而不放救。 忏悔者。不救事杀。须作法。不救理杀。须无生。 修证者。慈心三昧成。常行事理二救。 性恶者。或不救事杀。如古人谓猪子云。正两脚时不挣。今既四脚。挣向何处。或不救理杀。杀尽安居。自作教他。宁惟不救。又从而助之。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相。
此总结第二段十戒。亦悬指广文也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五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六
姚秦三藏法师鸠摩罗什译
明菩萨沙弥古吴智旭注
菩萨比丘温陵道昉订
(庚)第二十一嗔打报讐戒
若佛子。不得以嗔报嗔。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讐。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不顺孝道者。被他杀害。必有夙因。快意报讐。重增未来怨结。非所以爱死者也。尚不畜奴婢者。举轻况重。然出家人。总不得畜。在家得畜。但不应非理打骂耳。七逆罪者。如孟轲云。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去自杀惟是一间。今我为父报讐。彼复结讐于我父。又种将来害父之因。故报讐即可名七逆也。结云出家菩萨者。意显在家菩萨。犹得兼用王法。以直报怨。出家断不可矣。 此是性遮二业。既伤慈忍。复结来怨故也。五缘成罪。一是讐。二讐想有六句。初二句轻。谓讐作讐想讐疑而行嗔报。二句稍重。谓非讐而作讐想讐疑。二句更重。谓非讐非讐想。讐非讐想。而行嗔打。即第九重戒摄也。三有报复心。四行嗔报事。五前人领纳。谓受其打骂。结轻。若害命。结归第一杀戒。在家菩萨。以直报怨。凭断事官依律决判。无有私情。若打若杀。皆不犯。或私行报复。或贿赂求托官府。过分治罚。一一刑辱。结轻。害命。结重。又戒本经云。若菩萨于他起慊恨心。执持不舍。是染污犯。亦可此戒兼制。又菩萨怨不宜报。恩则宜报。故戒本经云。受他恩惠。以慊恨心。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作方便而无力。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欲报恩而彼不受。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报则相讐相害。更无休息。不报则解怨释结。永无讐对。 理解者。见思尘沙无明为讐。以空假中观破之为嗔报。若了达烦恼即菩提。则无嗔报。亦名以直报怨。 忏悔者。事报。作法。理报。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报。圆住无理报。 性恶者。破烦恼怨。杀无明贼。
(庚)第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其法师者。或小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律尽解。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初始出家者。明其染法未深。未有所解者。无佛法中正解。既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则更不宜憍慢。而惟其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往往易生憍慢也。自恃凡有七事。一恃世间聪智。二恃位高。三恃年尊。四恃门族。五恃大解。六恃大福。七恃富财。其法师者。小姓则非大姓。年少则非年宿。卑门则非高门。贫穷则非富财。下贱则非有位。诸根不具则非聪明大解而实有德。是有真修。经律尽解。是有正解。解行双美。何得更论种姓。今不来咨受。其过何如。 此是性遮二业。慢如高山。法水不住。失传化之益。乖参学之方。四缘成罪。一法师。二法师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憍慢心。正是业主。与前第六嗔患为异。四不咨受。随所应咨不咨结罪。又戒本经云。轻说法者。不生恭敬。嗤笑毁呰。但著文字。不依实义。是染污犯。亦此戒兼制。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于应请者。而憍慢不请。则犯。余惟不得憍慢。不制悉请。大乘求法为务。一切应请。一切不应憍慢。 惟遮不开。 果报者。憍慢则失正法种。顽愚陋劣。重法则智慧开明。菩提增长。 理解者。一切诸法中。悉有安乐性。不善用观。横于其中取一舍一。就所舍处。不能于中如实观其法性。名憍慢不请。 忏悔者。事憍。作法。理憍。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憍。圆住无理憍。 性恶者。天上天下。惟吾独尊。不见世间诸天及人。堪受如来迎接礼拜者。假使佛为起迎。令彼即时头破七分。
(庚)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见好相。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师师相授不须好相者。以其展转传来。即是如来嫡胤。亦是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补佛处也。生至重心者。谓视师如佛也。不得好相不名得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难。生至重心便乃得戒。明从师受戒亦复不易。既受得已。请问先达。先达岂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轻心者。忽彼来人。恶心者。悭吝嫉妒。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遮二业。乖接引教训之道。四缘成罪。一求法人。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说出口。语语结罪。 七众同犯。皆得说法故。 大小乘共。小乘亦不许僻说故。 惟遮不开。 果报者。悋法则愚痴。憍慢则陋劣。不悋不憍。则功德智慧以自庄严。 理解者。有修有证。皆名憍慢。不知四悉因缘。皆名僻说。 忏悔者。事慢僻。作法。理慢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中慢僻。圆住断理中慢僻。 性恶者。我为法王。于法自在。随智随情。种种僻说。
(庚)第二十四不习学佛戒
若佛子。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学修习。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一切书记。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经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萨藏也。正见者。万行之解。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邪见者。通指下文诸法。二乘堕于偏空。外道执其谬计。俗典仅谈世务。阿毗昙。即二乘论。杂论。即外道论。一切书记。即俗典世论也。断佛性者。二乘焦菩提之芽。外道刳正觉之种。障道因缘者。内惑正解之因。外乱正修之缘也。 一向习小。惟是遮业。非染污犯。一向习外。性遮二业。是染污犯。不犯者。若上聪明。能速受学。若久学不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又菩萨比丘比丘尼。不学声闻毗尼。亦犯轻垢。故戒本经云。若菩萨。于如来波罗提木叉中。毗尼建立遮罪。护众生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广。同声闻学。何以故。声闻自度。乃至不离护他。何况菩萨第一义度。又复遮罪住少利少作少方便者。菩萨不同学此戒。谓一者从非亲乞衣。二者受自恣与。三者多受鉢。四者自乞缕令织。五者卧具坐具。六者金银。惟此六戒。声闻遮其自为。菩萨开其为他。则其余二百四十四戒。皆须同学明矣。设不学不持。则既犯比丘戒。亦犯菩萨戒。厥罪比声闻加一等。以是菩萨比丘。不同菩萨沙弥等故。即菩萨沙弥。亦须同学十戒。并威仪法。以非菩萨优婆塞故。若不学不持。比声闻沙弥亦加一罪。盖七众受此菩萨戒时。即举五戒。十戒。六重六随。二百五十戒等。一切转为无尽戒体。皆为菩萨之所应学。故经文但云学二乘阿毗昙者犯罪。不言学毗尼者犯罪。以毗尼乃大小通途。原不单属二乘故也。 七众同制。各有所急。比丘先习此经。及二部律。尼先此经。及尼具戒。式叉先习此经。及二六法。沙弥男女先习此经。及十戒威仪。在家先习此经。及优婆塞戒。余力方许徧习。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以本法为急。亦同不得习外。异者。大不学毗尼犯。小不学此经非犯。 开遮者。示同邪小以诱接之。 果报者。一向习小。障菩提。习外。堕爱见。 理解。忏悔。修证。同第八戒。 性恶者。邪小究竟即大。
(庚)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应生慈心。善和斗诤。善守三宝物。莫无度用。如自已有。而反乱众斗诤。恣心用三宝物者。犯轻垢罪。
说法主。即今法师。行法主。主清规者。亦可律师。僧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直院。教化主。劝人作福业者。坐禅主。知习禅事。如僧堂首座之类。行来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宾。慈心者。和诤守物。能与一切人乐也。 此是遮业。不善灭诤。随事结过。不善守物。随用结过。若三宝互用。自属盗戒。若发起诤事。别得性罪。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设充职事。亦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善灭诤。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贫穷困苦报。善和善守。则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观解者。不能和融事理。不知善守法财。 忏悔者。不善知事。作法。不善知观。无生。 修证者。无疑解脱。能和事诤。能守事财。圆初住。能和理诤。能守理财。 性恶者。兴般若兵杖。与一切法战。是名乱众斗诤。等赐诸子白牛大车。是恣用三宝物。
(庚)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菩萨。谓大士众。比丘。谓声闻众。皆应有利养分也。国王宅舍。谓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应卖自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卖身割肉。尚应供给。况本皆有分之利养耶。 此具性遮二业。以僧次请僧时。凡在界内者。皆应有利养分。而今不差客僧。乖施主心。贪利独受。是盗戒之等流也。四缘成罪。一有客。谓应得利养分者来在界内。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独受心。正是业主。四差竟。据义疏云。若知僧次的至彼人而不差者。且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更有来者。尚未专有分故。若差竟而别与余人。余人自知未应受请。而受得施主家食(贝+亲)。五钱入手。与差者同结重罪。畜生无异。又客来不与僧中物分。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轻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或有时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无。皆犯轻垢。善生经云。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大小乘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如慈悲道场忏法广明。 理解者。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名独受利养。 忏悔者。独受事养有二。若但犯方便轻垢。须作法忏。若已得五钱入手。结重。失菩萨戒。须取相忏。独受理养。须一心无生忏。 修证者。初果不独受事利。圆住不独受理利。 性恶者。尽十方是个自己。安有第二人同受供养。
(庚)第二十七受别请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已。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及八福田中。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轻垢罪。
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已等者。以施主修福。法应普徧平等。一切利施。本通十方僧众。繇汝别受。令彼十方不得利养。远有夺取十方之义。又八福田。并有应得僧次利养之义。如佛或应迹为僧。余可知也。 此是遮业。令施主失平等心。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三缘成罪。一是别请。若有僧次一人同受。不犯。二别请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又或请受戒说法。或知此人非我则不营功德。皆无犯。三受竟结罪。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无受利养事。善生经云。若优婆塞。受招提僧卧具床座。得失意罪。亦应此戒兼制。 大小不同制。小乘遮别众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不犯。不遮别受请。 开遮者。戒本经云。檀越来请。若至自舍。若至寺内。若至余家。若施衣食种种众具。菩萨以嗔慢心。不受不往。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狂。若远处。若道路恐怖难。若知不受令彼调伏。若先受请。若修善法不欲暂废。为欲得闻未曾有法。饶益之义。及决定论。若知请者为欺恼故。若护多人慊恨心故。若护僧制。解曰。此乃率众受供。非别受也。又云。有檀越以金银真珠摩尼瑠璃种种宝物。奉施菩萨。若嗔慢心。违逆不受。是染污犯。舍众生故。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知受己。必生贪著。或施主生悔。或施主生惑。或施主贫恼。若知是三宝物。是劫盗物若知受己。多得苦恼。所谓杀。缚。讁。罚。夺财。诃责。解曰。此则受以为众。非自享也。 果报者。既远有夺取十方之义。亦是盗戒等流。 观解者。受入空请。是别于俗谛。受出假请。是别于真谛。受但中请。是别于二谛。 忏悔者。受事别请。作法。受理别请。一心无生。 修证者。别初住。圆初信。不受事别请。别初地。圆初住。不受理别请。 性恶者。法界妙供。念念自受。如人饮水。冷暖自知。谁能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