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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
(庚)第十谤三宝戒
若佛子。自谤三宝。教人谤三宝。谤因。谤缘。谤法。谤业。而菩萨见外道及以恶人。一言谤佛音声。如三百矛刺心。况口自谤。不生信心孝顺心。而反更助恶人邪见人谤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此戒亦名谤菩萨藏。说相似法。或云邪见邪说戒。谤者。乖背之称。凡解不称理。言不审实。异解异说。皆名为谤。因者。邪见之心。缘者。邪说方便。法者。言说著述等事。业者。前人领解。 此亦性遮二业。邪见为本。复加口过也。五缘成重。一众生。二众生想。三欲说心。四正吐说。五前人领解。众生者。向上中二境谤则重。向下境轻。众生想六句。如前可知。欲说心者。谓邪见推画。惟此是实。余皆虚妄。既心存谬解。喜向人说也。邪见虽多。大端有四。一上邪见。二中。三下。四杂。上者。拨无因果。如阐提等。中者。谓三宝不及外道。若心中计成。失戒。若心知三宝胜。口说不如。既未翻归。不失戒体。语语结重。下者。弃大取小。计成。失菩萨戒。计若未成。犯轻。属下文心背大乘戒摄。杂者。或偏执。或杂信。或系念小乘。或思义僻谬。偏执又二。一执大谤小。如戒本经云。若菩萨如是见。如是说言。菩萨不应听声闻经法。不应受。不应学。菩萨何用声闻法为。是犯染污起也。二偏谤一部。于方等中。偏言某部非佛说。亦犯轻垢。如戒本经云。若菩萨闻菩萨法藏甚深义。真实义。诸佛菩萨无量神力。诽谤不受。言非利益。非如来说。是亦不能安乐众生。是犯染污起也。杂信者。不背因果。及三宝大乘。但言外道鬼神。亦有威力。奏章解神。或复劝他。悉犯轻垢。系念小乘者。知大乘高胜。且欲先取小果。后更修大。此名念退。犯轻垢。亦下文暂违菩提心戒摄。思义僻谬者。如今人义浅。三五家释。是智力不及。此应非罪。若轻辄去取。复有知他为是。强欲立异。皆犯轻垢。又有说相似法。如戒本经云。若菩萨如是见。如是说言。菩萨不应乐涅槃。应背涅槃。不应怖畏烦恼。不应一向厌离。何以故。菩萨应于三阿僧祗劫久受生死。求大菩提。作是说者。是犯染污起。何以故。声闻深乐涅槃。畏厌烦恼。百千万倍不及菩萨。彼习不染污心。胜阿罗汉也。正吐说者。若自说。若令人传说。若作书著述等。前人领解者。纳受邪言。随语语结罪。披书发解。亦语语结罪。 七众同。 大小异。大士化人为任。故重。小乘说杀无果报。淫不障道。世界有边无边等。均名恶见。语语犯第七聚。三谏不舍。结第三篇。更或不舍。作恶见不舍举羯磨。虽非灭摈。而治法最严。冀令永舍恶见故。然终不结重也。 惟遮不开。 果报者。二地品云。邪见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生邪见家。二者其心谄曲。十善业道经云。若离邪见。即得成就十功德法。一得真善意乐。真善等侣。二深信因果。宁殒身命。终不作恶。三惟归依佛。非余天等。四直心正见。永离一切吉凶疑网。五常生人天。不更恶道。六无量福慧。转转增胜。七永离邪道。行于圣道。八不起身见。舍诸恶业。九住无碍见。十不堕诸难。若能回向菩提。后成佛时。速证一切佛法。成就自在神通。净戒品云。离邪见者。亦四种报。一者于现世中。离恶知识。亲近善友。闻法信受。未生不善。令永不生。已生不善。令尽除断。未生善法。修习令生。已生善法。修令增长。此正见者。一切善法之根本也。二者能闭不善行门。于大众中。名称普闻。心无疑悔。三者未来生处。遇善知识。得善伴侣。顺于正见。归佛法僧。更无异向。于菩萨行。无退转心。除灭罪愆。增长福聚。有漏无漏。生死涅槃。过患利益。能善分别。了达诸法无我我所。无有执著。正见力能究竟清净。四者所有三乘胜妙功德。人不能测。正见之力。皆悉圆满。能为众生作归依处。度脱有情出生死苦。悉皆安置无上大乘。乃至处于法王之位。 理解者。凡外谤真。二乘谤俗。出假谤中。但中谤于二谛。 忏悔者。事谤作法。例前可知。谤真。于四无生。随用一忏。谤俗。于体观等三。亦随用一。谤中。于次第一心。亦随用一。谤二谛者。惟用一心无生。 修证者。藏不谤真。通不谤俗。别不谤中。圆不谤二。各于外内二凡永伏。分证永断。 性恶者。用事谤。如婆薮仙人。用理谤。四句即为四门。门门皆入道。
(己)三总结
善学诸仁者。是菩萨十波罗提木叉。应当学。于中不应一一犯如微尘许。何况具足犯十戒。若有犯者。不得现身发菩提心。亦失国王位。转轮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发趣。十长养。十金刚。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堕三恶道中。二劫三劫。不闻父母三宝名字。以是不应一一犯。汝等一切菩萨。今学。当学。已学。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八万威仪品当广明。
此十重戒。与璎珞经同。若善生经。单明在家六重。则无后四。若地持经。单明出家八重。则无酤酒说过二戒。又地持羯磨文中明受戒法。亦通在家。今此经及璎珞。去复存单。合成十重。然善生经意被界内。不制后四。犹之可也。地持被界外机。胡不制酤说二戒耶。若谓出家不妨酤酒说过。此决不然。若谓在家不妨赞毁乃至邪说。此尤不可。盖或各就僧俗易起过边制之。实则十戒皆通僧俗也。不得现身发菩提心者。直指此生为语。亦失国王位等者。现在既失其义。未来必并失其名也。问。犯前四戒。则一切戒体俱失。犯后六戒。止是失菩萨法。何云亦失比丘比丘尼位。答。此是一往乘势之语。又或如从高处坠。法尔至底。理无中止。所以身子六心中退。仍向五道轮回。亦其验也。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四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五
姚秦三藏法师鸠摩罗什译
明菩萨沙弥古吴智旭注
菩萨比丘温陵道昉订
(戊)二明四十八轻戒三。初总标。二别释。三总结。
(己)今初
佛告诸菩萨言。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四十八轻今当说。
初句结前。次句示后也。
(己)二别释四十八。第一不敬师友戒。(至)第四十八破法戒。
(庚)第一不敬师友戒
若佛子。欲受国王位时。受转轮王位时。百官受位时。应先受菩萨戒。一切鬼神。救护王身百官之身。诸佛欢喜。既得戒已。生孝顺心。恭敬心。见上座和尚阿阇梨大德同学同见同行者。应起承迎礼拜问讯。而菩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嗔心。不起承迎礼拜。一一不如法供养。以自卖身国城男女七宝百物而供给之。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一切受佛戒人。皆应敬重师友。以有爵位者易生憍慢。故偏举王及百官为诫也。受戒则福庇幽明。所以鬼神救护。又能弘护法化。故诸佛欢喜。上座有三。一生年上座。戒腊在先。二福德上座。众所推敬。三法性上座。证入圣位。和尚。或云邬波驮耶。此翻亲教师。或翻力生。繇此人力。生我无漏妙戒身故。阿阇梨。或云阿遮梨耶。此翻轨范师。谓教授威仪。示我轨式。即下文所称教诫法师也。大德者。总叹具大功德。同学者。宗同一师。同见者。心同一解。同行者。身同一业。憍者。亢己。慢者。忽人。痴者。不知贤圣。嗔者。心怀忿恚。以自卖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尚应如此供养。况迎拜之仪而不为耶。此四十八轻戒。准十重法。亦应有不敬因。不敬缘。不敬法。不敬业。饮因。饮缘。饮法。饮业。乃至破法因。破法缘。破法法。破法业等。但以众轻垢。成与未成。同称恶作。故不复委明耳。 此亦性遮二业。四缘成罪。一师友。谓上座及同行等。二师友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不敬心。戒本经云。若憍慢嗔恨。不起迎拜等。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或无记心。或忘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重病。若乱心。若睡眠不知。若听法。若说法。若在说法众中。护说者心。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护僧制。若护多人意。四应迎不迎。应供不供等。事成。随事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 惟遮不开。或方便令调伏。亦得名开。 果报者。师友知识。是得道大因缘。是全梵行。不敬则永失法利。魔所摄持。敬则常遇善缘。成就佛法。 理解者。外道不敬真谛。二乘不敬俗谛。藏通不敬中谛。别教不敬二谛之友。 忏悔者。慢人。作法忏。慢法。如次用四种无生。 修证者。初果得不坏净。及净心地菩萨。永断事慢。四教分证人。如次断四种理慢。 性恶者。瑜伽法中作观音慢。是观行慢。十地品云。我当于一切众生中为首为胜等。是分证慢。天上天下。惟吾独尊。是究竟慢。
(庚)第二饮酒戒
若佛子。故饮酒。而酒生过失无量。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何况自饮。亦不得教一切人饮。及一切众生饮酒。况自饮酒。一切酒不得饮。若故自饮。教人饮者。犯轻垢罪。
故饮者。明非不知误饮。一切众生。指异类也。余如酤戒中释。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酒。谓饮之醉人。二酒想六句。二咽咽结罪。二轻垢。二无犯。三有饮心。四入口咽咽结罪。若教他饮。咽咽二俱结罪。不犯者。病非酒不疗。 七众同犯。 大小乘俱制。 开者。如末利夫人事。 果报者。饮酒之罪。有五五百果。第一五百世在咸糟地狱。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虫。四五百在蝇蚋。五五百在痴热无知虫。文云五百世无手。或但举最后五百也。 理解如酤酒中说。 忏悔者。事饮。作法。理饮。无生。 修证者。得法自在人。饮无迷乱。 性恶者。用事饮。如济颠等。用理饮。即法性真酒。耽荒无厌。
(庚)第三食肉戒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众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食肉得无量罪。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故食者。明非不知误食。一切众生肉者。不论水陆空行。但是有情身分。悉遮止也。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与我同体。而今食啖其肉。残惨之甚。故云断大慈悲佛性种子。准此。则蚕口兽毛。亦所不忍。是以鸯掘经云。若丝绵绢帛。展转传来。离杀者手。施于比丘。亦不应受。受者非悲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肉。谓有情身分。二肉想。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食心。正是业主。四入口咽咽结罪。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初听三种净肉。一不见杀。二不闻杀。三不疑为己杀。又有九种十种不净肉等禁食。余非所制。大士怀慈。一切悉断。又知水有虫。或疑有虫。不看不漉。辄饮辄用。大小俱制。又蚕绵大小俱制。大乘为众生故。得畜憍奢耶等。而非自用。兽毛小乘不制。大乘亦无特制。而佛顶经中亦兼及之。不用弥善。 开遮者。或鹿角虎骨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若为药故伤生命。同得杀罪。 果报者。楞伽经云。为利杀众生。以财网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呌呼狱。若无教想求。则无三净肉。彼非无因有。是故不应食。佛顶经云。死死生生。互来相啖。恶业俱生。穷未来际。又云。杀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又云。服其身分。皆为彼缘。必使身心于诸众生若身身分。身心二途不服不食。我说是人。真解脱者。 理解者。凡外食断常瘜肉。二乘食偏真枯肉。菩萨食出假脂肉。别教食但中顽肉。 忏悔者。事食。作法。理食。用四种无生。 修证者。别初住。圆初信。永断事食。四教分证。断四理食。 性恶者。用事食。如释迦本生。现恶罗刹形。怖人令受归戒。用理食。则中道法性。名为第一美肉。恣意饱啖。
(庚)第四食五辛戒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葱。慈葱。兰葱。兴渠。是五辛。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茖葱。即韭。慈葱。即葱。兰葱。即小蒜。兴渠。此方所无。一切食中杂有此辛。亦不得食。非但戒单食也。 此是遮业。臭秽妨于净法。故制。四缘成罪。一是辛。二有辛想。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食心。四入口咽咽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大乘防过义深。较小略重。 开遮者。病非蒜等不愈。须处僻静别室食之。不得入佛塔僧堂。不得入僧浴室。不得上都圊内。俟断食更七日后。臭气都尽。沐浴浣衣。香熏入众。具如律明。 果报者。佛顶经云。是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纵能宣说十二部经。十方天仙嫌其臭秽。咸皆远离。诸饿鬼等。舐其唇吻。福德日消。长无利益。修三摩地。善神不护。魔王得便。命终自为魔王眷属。受魔福尽。堕无间狱。 理解者。见思辛。尘沙辛。无明辛。 忏悔者。事食。作法。理食。无生。 修证者。事辛为修行第一渐次。最初应断。初果断见辛。四果断思辛。出假断尘沙辛。别地圆住。分断无明之辛。 性恶者。辛是薰染为义。以法界辛。徧熏法界。如击涂毒鼓。置毒乳中等喻。既以毒喻圆理。亦可以辛喻也。
(庚)第五不教悔罪戒
若佛子。见一切众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毁禁。七逆。八难。一切犯戒罪。应教忏悔。而菩萨不教忏悔。同住。同僧利养。而共布萨。一众说戒。而不举其罪。不教悔过者。犯轻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