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佛藏
- 藏外
- 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同第五行。此节属共期处。
同第七行。此节属无足处。文云。蛭虫于投罗虫等。大律作(虫*质)虫千头罗虫。
同第九行。此节属二足处。
同第十二行。文云。人两足离地。大律作过二踔。同。文云。二双步。丽藏本及一切经音义皆作二叟步。大律作二踔。
同第十四行。此节属四足处。并多足处。
第二十叶第十行。文云。不应生欲想欲觉。律论释云。欲想者。身口不动。但心想女人。欲觉者。心既瞢醉。身体((梦夕)/登)瞢。
第二十七叶第十五行。文云。滴糟。丽藏本作酒糟。大律亦尔。
同第十六行。文云。似酒酒色。丽藏本似字下无酒字。大律亦尔。
第二章立表辨相
辨相中。初列犯相。次标境想。三明开缘。今初。
罪分上中下三品。杀盗淫妄四戒。皆具三品。饮酒一戒。唯有中下二品。故先后别列。
四妄语
三邪淫
二 盗
一 杀
向人说证果乃至罗刹来到我所等彼领解。
入道。(女有三处。男有二处。)
取他物直五钱。
杀人命断(若杀生身父母阿罗汉圣人。即犯逆罪。)
上品不可悔罪
四妄语
三邪淫
二 盗
一 杀
误说而未遂本心。
说不了了。前人未了解。
向聋痴不解语者说。
二身和合止而不淫。
取而未离处。
杀人不死。(若后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
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发心欲妄语而未言。
发心欲淫而未淫。
发心欲盗而未取。
发心欲杀人而未杀。
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四妄语
三邪淫
二 盗
一 杀
小妄语。又两舌恶口绮语等。(若言不了了者犯下品可悔方便罪。)
向天龙鬼神说。或向解语畜生说证果等。彼领解。
向人说旋风土鬼来至我所。(旋风土鬼。次于罗刹等。故为等流。)
入余处。(非道。)
取他物。直不满五钱。
杀天龙鬼神。(杀不死。下品可悔方便罪。)
中品可悔等流罪
向不解语畜生说证果等。
取他物。直三钱已下。
杀畜生(杀蝇蚁蚊虫等。及用有虫水者。亦尔。)
下品可悔等流罪
次标境想
三明开缘
唐南山律师云。戏笑说等。虽不犯重。而犯轻罪。以非言说之仪轨故也。
菩萨戒本云。又如菩萨为多有情解脱命难。囹圄缚难。刖手足难。劓鼻刵耳剜眼等难。虽诸菩萨为自命难。亦不正知说于妄语。然为救脱彼有情故。知而思择。故说妄语。以要言之。菩萨唯观有情义利非无义利。自无染心。惟为饶益诸有情故。覆想正知而说异说。说是语时。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文)小乘律中。虽无此文。若为解脱命难等。亦宜准是开听。
宋灵芝律师云。余药不治酒为药者。非谓有病即得饮也。须徧以余药治之。不瘥方始服之。
第三章 别录旁义
若已受五戒而毁犯者。皆结突吉罗(新译作突色讫里多。)罪。分其轻重。为上中下三品。突吉罗。此云恶作。佛说犯戒罪轻重经云。若无慙愧。轻慢佛语。犯是者。如四天王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涅槃经云。若言如来说突吉罗如上岁数入地狱者。并是如来方便怖入。如是说者。当知决定是魔经律。非佛所说。
第三叶第四行。释云。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等。是谓具支成犯。以诸戒结罪。皆须具足支缘方成犯事。若尽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罪。若阙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见他人杀而欢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见他杀。有力应救。设力不能救者。应起慈心念佛持咒。祝令解冤释结。永断恶缘。
五戒之中。小乘与大乘异者。惟是杀戒颇多差别。大乘杀畜生者。天台义疏结罪虽有二途。而灵峰毗尼事义集要唯用其一。谓大士杀傍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萨戒者。必已发菩提心。自应了知众生同有佛性。慈悲爱愍如子如身。岂可轻视傍生横加杀害。故单用结重一途也(文)今人唯受五戒。虽不结重。应生慈心善行救护。
若借人物。久而不还。回为已有者。即得盗罪。
律载盗罪最繁。多至数卷。可见是戒护持非易。(今人付邮政局寄信时。以纸币加入信内。寄印刷物时。以信加入印刷物内。悉犯盗税罪)。
第二十一叶第十七行。文云。共淫女行淫。与直。无犯应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然戕身败德宁谓无过。思之。
若己之妻妾有娠时。乳儿时。及非淫根处而交遘者。亦名邪淫。如智论广说。(准义应是可悔罪)。
律论云。若长老闻此不净行。慎勿惊怪。何以故。如来怜愍我辈。为结戒故。说此恶言。若不说者。云何得知罪之重轻。若法师为人讲。听者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驱出。何以故。佛怜愍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生慙愧心而听。何以笑。
妄语戒正制大妄语。兼制小妄语。小妄语者。如经云。实闻而言不闻等。应犯中品可悔罪。
又两舌。恶口。绮语。亦并犯中品可悔罪。两舌者。向此说彼。向彼说此。构起是非。乖离亲友。恶口者。骂詈咒咀。令他不堪。绮语者。无义无利。世俗浮辞。增长放逸。忘失正念。
口说出家在家菩萨比丘比丘尼罪过。梵网经及优婆塞戒经悉结重罪。不论说者实不。并犯。今五戒中。虽不结重。弥须慎护心生大惧。
若为利养故。种种赞叹他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成就。而密以自美。若为利养故。坐起行立言语安详。以此现得道相。欲令人知。悉犯中品可悔方便罪。
若教他人饮酒者。咽咽二俱结罪。咽咽结罪者。随一咽结一罪。多咽结多罪。
宋灵芝律师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气味全在。犹能醉人。世多贪啖。最难节约。想西竺本无。故教所不制。准前糟麴足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从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