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无表章栖玩记

  章。表色为体者。
  有作是说。准灯亦取形色为体。
  章。意业取前等者。
  且随小教。要思身语作如此配。理实意业。亦为动发。如前已解。
  章。其处中业者。
  辨表业也。此中初解诸不具者。唯有漏故。
  章。及佛余善者。
  饶益有情摄善法戒名为处中。问。下有章文纂意亦许摄善法戒名为处中。云何断此以为不正。答。因摄善戒可为处中。今并佛位故为不正。所以者何。因摄善法戒有未具足。未可法轨有名处中。佛位不尔。一切善法无不具成。正可法轨名律仪故。前解为正。问。佛虽可尔。因中无漏云何不许。言唯有漏以为正也。答。因中无漏亦随所应无不具足。於一行中行一切等亦可法轨。非处中故不通无漏。下文直依有漏摄善。不云皆故。问。回心二乘见前无漏既不具成。一切一切何非处中。若尔初解还非为正。答。彼受之表唯有漏故。此约受体不论行业。故唯有漏。问。何故但言佛身无漏可法可轨。不言余也。答。且言极成例於十地。无漏之处必律仪故。下第六门地起之中却唯后解。须思。
  章。许佛等等者。
  不唯佛位无漏发。十地位中亦为无漏。发於身语二表业故。所发假业虽是有漏。能发之思通无漏故。
  章。其别解脱等者。
  已上解表下解无表。处中无表虽分二性。亦不别配非律不律。故不相违。
  章。由愿制思等者。
  上并三类总入此文。故处中者不可别说。非胜期愿。
  章。唯识云等者。
  下引诸文并成假立。此言愿者。制戒之愿非菩提愿。其菩提愿初引一切菩萨行故。此中识疏自解此云。由愿显成无表之相乃至随作善恶多少时节限故。其菩提愿制於何。故此中乃至不律处中。枢要具说如何说为等愿也。又此正是色支戒愿其等愿如何相。故诸未达者其类颇多。皆於此文证等愿极。疎谬矣。妄为师矣。全不思矣。应疾改矣。尚有固执不惭所陋。当大众前曲配会云。制尽未来一切戒藏。何非分限。何不同者。此言无义等心文。只有求佛度有情。言无此语故。又此中愿通不善故。
  章。谓此或依等者。
  准彼疏解。於此文中具有七义。彼疏前五后复二义。文不具次。今随论文略次叙之。一者依义。显假依实。二者发义。取其正发。拣前二思及后剎那并拣中间不发身语之思。彼连身语故拣不发。三者胜义。拣中下思虽熏种子不发无表。不倍增故。四者身语。显得色名之所因处。五者善恶。拣其无记不立无表。六者思种。拣现行思别脱不依现思立故。七者增长。拣羯磨前犯舍之后。彼前后位非无表故。此不约佛。佛位已满。虽不增长名无表故。今详文理依常拣法。思种之言可为二义。思拣其余受想等故。如是即成八义拣法。疏略一义。
  章。虽非形色等者。
  既非实色明是假立。非思是何。
  章。十七地中者。
  八根本.八近分并中间禅名为十七。如是皆止欲恶立名。戒本止於不善而立。恐堕恶趣。非止有覆而立戒故。问。常说静虑只是四禅。云何此说十七地也。答。名狭体宽。本名只云定律仪故。名体俱宽。言禅律仪名狭。准此有说准此静虑名通。非也。
  章。此说道俱无漏戒等者。
  周法师云。此释定共不通无漏之所以也。显道共胜。不言定共通於无漏。或顺小乘。或示条然。理实定共亦通无漏。与道共戒一体义分。与定俱故。与慧俱故。立为二戒。
  章。对法云等者。
  此对法文自已会讫。今借引会然更释成。
  章。十地随应有之者。
  八根本地未至中间。无七近分如前已解。言随应者。其不还应等多少不定。
  章。已造作者等者。
  为有现行定慧相应。何不皆耶。或直取彼偏有此语。或遍大文。
  章。二业三业者。
  周法师云。身语为二并意为三。何须二三而别说者。为约小乘及大乘故。集玄解云。即表无表名之为二。此二业中各有三业。故云尔也。
  章。实是色是表者。
  二义为实。称实各实。非别有体。
  章。然是非业等者。
  是一义假。
  章。身语等者。
  上辨假业。此辨实业。一义是实。二义是假。三个非字是三义也。相从得名名之为假。非于无体。
  章。其无表色中等者。
  一实一假。义准可知。
  章。不现行法者。
  所防者也。所发或有。故不说之。其不律仪定有所发。无则不成七业道故。
  章。一者分义等者。
  周法师云。一一别说名之为分。多类合说名之为类。故二义别。今解分者即是位义。约位辨之名为支分。故并受学皆名为支。或如品分篇章之名。以将受学品分勒之。后解为胜。类者体类。即七支类名为支类。如下自悉。
  章。苾刍律仪者。
  若言苾刍及具足者。非菩萨戒。
  章。一受具足支者。
  此初受时名为一支。
  章。谓作表白第四羯磨者。
  一白三羯磨。通数表白。名为第四。以举两头不言中间。二羯磨也。至第四也。作表白前乞戒之位是资方便。不在此段。
  章。及略摄受等者。
  粗者大也。即重戒也。羯磨之后略为指示四波罗夷粗罪之相。令彼摄受。已上并约受者为支。不取受者。问。准瑜伽论。先略开示四波罗夷持犯之相。令生爱乐方得与授。今何授已方略说也。又彼何无先表白也。答。彼说菩萨。此声闻故。何故不同。释曰。菩萨寻师初遇。须先说示令乐。声闻先自为优婆塞.沙弥之时。已体量故。不须先说令其爱乐。既与授已。若不为说持犯何也。又声闻人从众乞受。若不先白便说羯磨。众不齐故听不专故。菩萨不尔。只从师受。白於谁故。
  章。十戒六法等者。
  十戒即是沙弥.沙弥尼者。六法即是式叉摩那。此之三众。自从归依至於说相皆是此支。
  章。二受随法学处支者。
  受已随学名受随法学处支也。学即行持。
  章。自初受后者。
  解其受字指初支也。接下字义是初支后受之随等。
  章。於毗奈耶者。
  此广律也。次别解脱是略戒本。於此二中所有随顺。解其随字。随顺前受。名为随也。苾刍尸罗解其法字。次下二句解其学处。於彼之下通示奉行。
  章。此意即显等者。
  此下章释配属可知。
  章。谓止持等者。
  解於彼下示其所学初支四重。此顺四重所有止持。性遮之戒是此支也。如杀人等在初支中。杀傍生等在於此支。是其性罪。其畜养等是其遮罪。此是止持性遮二戒。不行彼事名为戒故。因止引作。作中性者侍尊病等。作中遮者护说法等。所等者内等明多。问。何名性遮。答。此是罪名。不由遮制本性是罪。名为性罪。因制成罪非关本性。名为遮罪。於应止作皆为此二。於此二中。应止即止应作即作。名之为戒。性遮之戒依主释也。於遮罪中遮意颇多。或防性罪或生善心。或无利益或妨道业。诸如是等皆在此支。并是随顺前受支故。更有为护佗信心者。不是顺前而亦遮制。在第三支。问。於作持中云何不制而便成罪。答。不敬侍师。不看尊病。诸如是等岂须制之方成罪也。余利他事。彼本自利不制非罪。且作此解。后更细对一一戒条而料简之。
  章。三随护他心支者。
  随亦随顺。随顺前支而护他心。言由成前故者。此解随义由谓成前而修此支。故是随前。言所有轨则具足者。此一义也。所行具足是第二义。
  章。此意即显等者。
  此下次第释前二义。此释轨则即是威仪。
  章。其沽酒家等者。
  此第二义所行具足。所行处所不如法处不应行往。义灯第二旃陀罗者。严炽上屠也。羯耻罗者云断狱家。纂第四云。西域别立断狱之人求财活命。周法师云。羯耻那者。有云唱令家。不云何者为唱令家。此非唱令。至下当引。
  章。四随护如所学处支者。
  随亦随顺。随顺守护如前所立所学处支不令为罪。言於微细罪中深见怖畏等者。此第一义。谓字已下连前进起。由聪睿故第二义也。牒前见怖欲增聪睿。此虽二义并微细罪。显扬论云。所犯可出名微细罪。理应更有於深重罪及随法罪深见怖畏。此中但言微细罪者。举小况大乃至小罪亦见怖也。即瑜伽论。无有毁犯犯已还净。
  章。第二十卷。
  脱落个二字在二十二。第二十是修慧地故。
  章。若诸苾刍尸罗成就为第一住者。
  乍观住字似连於下。今捡二论皆属於上。瑜伽论云。云何名为安住具戒。谓於所受所有学处不亏身业.不亏语业。无缺无穿。如是名为安住具戒。显扬论云。此中尸罗成就住者。谓於所受学处身业无犯.语业无犯。不破无穿。如是名为尸罗成就住。
  章。守别解脱律仪为第二义者。
  瑜伽论云。云何名为善能守护别脱律仪。谓能守护七众所受别脱律仪。即此律仪众差别故成多律仪。今此义中唯依比丘律仪处说善能守护别解脱律仪。显扬论云。守别解脱者。谓七众尸罗名别解脱。即此尸罗众差别故建立多种。此中义者。唯依比丘相说。是名守别解脱律仪。前二别者。第一约总。不犯身语。第二约别。差别戒相。
  章。轨则所行者。
  轨则第三。所行第四。於轨则中复有三种。一威仪路成就轨则。即四威仪。不越世间随顺世间。不越毗奈耶随顺毗奈耶。於所应行如所应行。即於此中如是而行。由此行故不为世间之所讥毁。不为贤良正志善士诸同法者.诸持律者.诸学律者之所呵责。二於所作事成就轨则。若依服事若便利事。乃至敷设卧具等事。乃至复有余事。不越世间云云同前。三於诸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则。若於正法受持读诵。若於尊长修和敬业。乃至一切所修加行。不越世间云云同前。第四所行圆满之中复有五种非所行处。一唱令家。二淫女家。三沽酒家。四国王家。五旃荼罗羯耻罗家。
  章。於微细罪等者。
  微据小也。细即随小。犯已少功。能出名小。见怖畏者。勿我因此不堪证得所未证得乃至世间恶名云。
  章。受学学处为第六者。
  受即当此四中第一。学即当此四中第二。瑜伽论云。谓於先受别解脱戒白四羯磨。受具足时从戒师所得闻少分学处体性。当此第一少分即是四波罗夷。或总相少。此受具足当此第一。次下彼学当此第二。彼论次云。彼从现教轨范师处得闻所余别解脱经。总略宣说过於一百五十学处。皆自誓言一切当学云云。故此中言三千学处。
  章。彼第一第二等者。
  彼之第五唯怖小罪。今此第四并怖大罪。於大罪中总别本末如次。皆为守护无犯。犯已还净。问。四波罗夷如何还净。答。亦许忏悔不堕恶道。但求不共。不许重摄。
  章。故苾刍等者。
  此有五众故置等者。或但比丘.比丘尼二。瑜伽文中只言苾刍。无此等字。
  章。近事律仪者。
  正理论云。彼先归依佛法僧已。亲近承事所尊重师便护尸罗。故名近事。或能习近如理所为坏恶事业。或能亲近事佛为师。
  章。即离杀生者。
  离损他命。后二可知。文上互影。
  章。三违越等者。
  此言违者即是持名。下言越者即是过名。违於越故名为违越。若不尔者。此支便是罪之名也。故此违越同下不越。勿同后云便多违越。彼违即越是言犯故。
  章。若有妄语等者。
  周法师云。由妄语故覆藏己罪。不肯忏悔熏修戒也。
  章。离沽酒家放逸处者。
  恐饮等者。
  章。近住律仪者。
  正理论云。谓此律仪近阿罗汉住。以随学彼故有说此近尽寿戒住。有说此戒近时而住。纂第十三云。近住二因者。谓日夜持离欲恶二行。与尽形持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章。一受远离等者。
  唯有杀盗。
  章。二受远离等者。
  前近事戒只遮佗妻。故与初合。此并遮自。故别为一。
  章。三违越等者。
  准前解之。
  章。即是三种者。
  此即五戒之上增者。故此为八。
  章。决定齐戒者。
  集玄解云。齐是一戒之别名。戒是诸戒之通称。总别合目名为齐戒。婆沙论云。离非时食是齐亦是齐支。余是戒支而非齐。余圣教中名八齐者。是齐支故。总名为齐。齐是净义。又离喧义。
  章。如孝子等离诸乐具者。
  此当初义。次下二句当第二义。又次二句是第三也。节食本为非梵行也。
  章。五不坏正念支。
  与前近事第三支同。其名虽异义相正同。若坏正念即违犯故。今此立名与前别者。今为形前正念住故。言不自在转者便犯戒也。或此更宽。
  章。出家五众等者。
  问。沙弥六法既亦具四十戒。六法如何具也。答。自近事时已有轻重。故此乃至威仪具足悔过自净。悉皆具有。言十及六且约受支。不言学者。
  章。非定道等者。
  定道十善其支必具。故无不同之所以也。其不律仪及分受者。既非入众。随其所宜故亦不说。不同所以故不立支。
  章。论其支类等者。
  七支十支须辨多少。至下当知。
  章。唯有身三语四支者。
  七中四支通其轻重。绮语等三唯是轻也。於轻之中更有性遮。重者唯性名之为体。
  章。所余但为等者。
  上解四重。内虽有轻约重别言。下解三轻。内有性罪约遮而立。或此不是解遮之名。对重如是不论性遮。言非有别类者不同。四重立为四支名非别类。於诸戒条溷而论之。非不亦有。不可说云前四所摄。集玄解云。普遮之言遍其七支。七支之余为护七支。不离七支名非别类。言四体者。且随小乘四重而言。实有七支。绮语等三虽非重戒。然是业道故别为类。不同其余轻遮戒也。周法师问。为护四体。余戒皆是。何但三支。答。三防妄语其用胜故。举其胜者例劣不言。非无余也故但七支。今解如前不离七也。性遮轻重而有影显。又解所余四重之余。一切皆是相合总言。不离七支名非别类。性遮之理只如前解。又或四字无是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