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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止观法门释要
外道神我之计复有二别。一者计异物是我。二者计即物是我。虽有二计。总不达一切惟心。心外无物。故与大乘法门不同。初以理曲明竟。
△二以事巧示二。初许示。二正示。今初。
此事用相摄之义难知。我今方便令汝得解。汝用我语不。外人曰。善哉受教。
事事无碍法界。不离众生日用之间。迷者不觉。高推圣境。故今更就事以巧示之也。
△二正示二。初示大小相摄相即。二示时劫相摄相即。今初。
沙门曰。汝当闭目忆想身上一小毛孔。即能见不。外人忆想一小毛孔已。报曰。我已了了见也。沙门曰。汝当闭目忆想作一大城。广数十里。即能见不。外人想作城已。报曰。我於心中了了见也。沙门曰。毛孔与城大小异不。外人曰。异。沙门曰。向者毛孔与城但是心作不。外人曰。是心作。沙门曰。汝心有小大耶。外人曰。心无形相。焉可见有大小。沙门曰。汝想作毛孔时。为减小许心作。为全用一心作耶。外人曰。心无形段。焉可减小许用之。是故我全用一念想作毛孔也。沙门曰。汝想作大城时。为只用自家一念作。为更别得他人心神共作耶。外人曰。唯用自心作城。更无他人心也。沙门曰。然则一心全体唯作一小毛孔。复全体能作大城。心既是一无大小故。毛孔与城俱全用一心为体。当知毛孔与城体融平等也。以是义故。举小收大。无大而非小。举大摄小。无小而非大。无小而非大。故大入小而大不灭。无大而非小。故小容大而小不增。是以小无异增。故芥子旧质不改。大无异减。故须弥大相如故。此即据缘起之义也。若以心体平等之义。望彼即大小之相。本来非有。不生不灭。唯一真心也。
全举心体而成一毛孔。全举心体而成一大城。此不变随缘之用也。大亦唯心。大无大相。小亦唯心。小无小相。大小生时心不生。大小灭时心不灭。心既不生不灭。则唯心之大小全体即心故。亦即不生不灭。此随缘不变之体也。既全体起用。全用即体。宁不全用摄一切用耶。
△二示时劫相摄相即。
我今又问汝。汝尝梦不。外人曰。我尝有梦。沙门曰。汝曾梦见经历十年五岁时节以不。外人曰。我实曾见历涉多年或经旬月时节。亦有昼夜与觉无异。沙门曰。汝若觉已。自知睡经几时。外人曰。我既觉已。借问他人。言我睡始经食顷。沙门曰。奇哉。於一食之顷而见多年之事。以是义故。据觉论梦。梦里长时便则不实。据梦论觉。觉时食顷亦则为虚。若觉梦据情论。即长短各论。各谓为实。一向不融。若觉梦据理论。即长短相摄。长时是短。短时是长。而不妨长短相别。若以一心望彼。则长短俱无。本来平等一心也。正以心体平等。非长非短。故心性所起长短之相。即无长短之实。故得相摄。若此长时自有长体。短时自有短体。非是一心起作者。即不得长短相摄。又虽同一心为体。若长时则全用一心而作。短时即减少许心作者。亦不得长短相摄。正以一心全体复作短时。全体复作长时。故得相摄也。是故圣人依平等义故。即不见三世时节长短之相。依缘起义故。即知短时长时体融相摄。又复圣人善知缘起之法。唯虚无实。悉是心作。是心作故。用心想彼七日以为一劫。但以一切法本来皆从心作。故一劫之相随心即成。七日之相随心即谢。演短既尔。促长亦然。若凡夫之辈。於此缘起法上妄执为实。是故不知长短相摄。亦不能演短促长也。此明第四事用相摄之相竟。
唯心之长可以作唯心之短。唯心之短可以作唯心之长。故得相摄。长亦唯心。长无长相。短亦唯心。短无短相。故得相即也。余例上可解。
大乘止观法门释要卷第二
大乘止观法门释要卷第三
明 古吴沙门智旭 述
△五明治惑受报不同之义三。初正明。二释疑。三破执。初中二。初明治惑不同。二明受报不同。今初。
次明第五治惑受报同异所由。问曰。如来之藏既具一切世法出世法种子之性及果报性。若众生修对治道。熏彼对治种子性分分成对治种子事用时。何故彼先所有惑染种子事即分分灭也。即能治所治种子皆依性起。即应不可一成一坏。答曰。法界法尔。所治之法为能治之所灭也。问曰。所治之事即为能治之事所灭者。所治之性亦应为能治之性所灭。答曰。不然。如上已说事法有成有败。故此生彼灭性义无始并具。又复体融无二。故不可一灭一存也。是故众生未修治道之前。双有能治所治之性。但所治染法之性依熏起用。能治净法之性未有熏力。故无用也。若修治道之后。亦并具能治所治之性。但能治之性依熏力故分分起於净用。所治之性无所熏力。被对治故染用分分损减。是故经言。但治其病而不除法。法者法界法尔。即是能治所治之性。病即是所治之事。
△二明受报不同。
问曰。能治所治可尔。其未修对治者即无始已来具有一切故业种子。此种子中即应备有六道之业。又复一一众生各各本具六道果报之性。何不依彼无始六道种子。令一众生俱时受六道身耶。答曰。不得。何以故。以法界法尔故。但可具有无始六道种子在於心中。随一道种子偏强偏熟者先受果报。随是一报之中不妨自杂受苦乐之事。要不得令一众生俱受六道之身。后若作菩萨自在用时。以悲愿力故。用彼故业种子。一时於六道中受无量身教化众生也。
△二释疑二。初释凡圣同时受报疑。二释凡圣同时治惑疑。今初。
问曰。据一众生即以一心为体。心体之中实具六道果报之性。复有无始六道种子而不得令一众生一时之中俱受六道之报者。一切诸佛一切众生亦同以一心为体故。虽各各自具六道果报之性及六道种子。亦应一切凡圣次第先后受报。不应一时之中有众多凡圣。答曰。不由以一心为体故。便不得受众多身。亦不由以一心为体故。要须一时受众多身。但法界法尔。若总据一切凡圣。虽同一心为体。即不妨一时俱有一切凡圣。若别据一众生。虽亦一心为体。即不得一时俱受六道报也。若如来藏中唯具先后受报之法。不具一时受报之法者。何名法界法尔具一切法耶。
△二释凡圣同时治惑疑。
问曰。上言据一众生即以一心为体。心体虽具染净二性。而净事起时能除染事者。一切诸佛一切众生既同以一心为体。亦应由佛是净事故。能治余众生染事。若尔者。一切众生自然成佛。即不须自修因行。答曰。不由以一心为体故染净二事相除。亦不由以一心为体故染净二法不得相除。亦不由别心为体故凡圣二事不得相除。但法界法尔。一切凡圣虽同一心为体而不相灭。若别据一众生。虽亦一心为体。即染净二事相除也。如来之藏唯有染净相除之法。无染净不相除法者。何名法界法尔具一切法。
△三破执二。初破正计。二破转计。初中二。初起计。二破斥。今初。
问曰。向者两番都言法界法尔。实自难信。如我意者所解。谓一一凡圣各自别有净心为体。何以故。以各各一心为体。故不得於一心中俱现多身。所以一一凡圣不俱受无量身。又复各各依心起用。故不妨俱时有众多凡圣。此义即便。又复一一众生各以别心为体。故一一心中不容染净二法。是故能治之法熏心时自己惑灭。以与他人别心故。不妨他惑不灭。此义亦便。何为辛苦坚成一切凡圣同一心耶。
△二破斥二。初约共相法身直破。二引事例破。今初。
答曰。痴人。若一切凡圣不同一真心为体者。即无共相平等法身。是故经言。由共相身故。一切诸佛毕竟不成佛也。
△二引事例破二。初引多身无二心为例。二引染净无二心为例。今初。
汝言一一凡圣各各别心为体。故於一心中不得俱现多身。是故一众生不俱受无量身者。如法华中所明。无量分身释迦俱现於世。亦应不得以一法身为体。若彼一切释迦唯以一心为法身者。汝云何言一心不得俱现多身耶。若一心既得俱现多身者。何为汝意欲使一一凡圣各别一心为体故。方得俱时有凡圣耶。又复经言。一切诸佛身。唯是一法身。若诸众生法身不反流尽源即是佛法身者。可言一切众生在凡之时各各别有法身。既众生法身即是诸佛法身。诸佛法身既只是一。何为一一凡圣各各别有真心为法身耶。又复善财童子自见遍十方佛前悉有己身。尔时岂有多心为体耶。又复一人梦中一时见无数人。岂可有无数心与彼梦里诸人为体耶。又复菩萨以悲愿力用故业受生之时。一念俱受无量种身。岂有多净心为体耶。
△二引染净无二心为例。
又复汝言。一一凡圣各以一心为体。一心之中不得容於染净二法故。所以能治之法熏心时。自己惑灭。以与他别心故。不妨他惑不灭。此义为便者。一人初修治道时。此人惑染心悉应灭尽。何以故。以一心之内不容染净二法故。若此人净法熏心。心中有净法时仍有染法者。此人应有二心。何以故。以他人与我别心故。我修智时他惑不灭。我今修智自惑亦复未灭。定知须有二心。若使此人唯有一心而得俱有染净二法者。汝云何言以一心之内不容染净二法故净生染灭耶。是故诸大菩萨留随眠惑在於心中。复修福智净法熏心而不相妨。又复随眠之惑与对治之智同时而不相碍。何为一心之内不得容染净二法耶。以是义故。如来之藏一时具包一切凡圣。无所妨碍也。
△二破转计二。初转计。二破斥。今初。
问曰。既引如此道理。得以一心为体。不妨一时有多凡圣者。何为一众生不俱受六道报耶。又复修行之人。一心之中俱有解惑种子不相妨者。有何道理得以智断惑耶。
初领一心具包众多凡圣。仍转计一人俱受杂报。次领一心具包解惑种子。遂转疑智不断惑也。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成。今初。
答曰。蠓虫如上已言。法界法尔。一心之中具有一切凡圣。法界法尔。一一凡圣各各先后随自种子强者受报。不得一人俱受六道之身。法界法尔。一心之中一时具有凡圣不相除灭。法界法尔。一切凡圣虽同一心。不妨一一凡圣各自修智自断其惑。法界法尔。智慧分起能分除惑智。慧满足除惑皆尽。不由一心之内不容染净。故断惑也。法界法尔。惑未尽时解惑同体。不由别有心故双有解惑。
上文已曲明之故。但牒上义而为破斥也。
△二结成。
是故但知真心能与一切凡圣为体。心体具一切法性。如即时世间出世间事得成立者。皆由心性有此道理也。若无道理者终不可成。如外道修行不得解脱者。由不与心性解脱道理相应也。法界法尔。行与心性相应。所作得成。行若不与心性相应。既所为不成。就此明第五治惑受报不同所由竟。
△六明共相不共相识三。初总明。二别解。三结示。今初。
次明第六共相不共相识。问曰。一切凡圣既唯一心为体。何为有相见者。有不相见者。有同受用者。有不同受用者。答曰。所言一切凡圣唯以一心为体者。此心就体相论之有其二种。一者真如平等心。此是体也。即是一切凡圣平等共相法身。二者阿梨耶识。即是相也。就此阿梨耶识中复有二种。一者清净分依他性。亦名清净和合识。即是一切圣人体也。二者染浊分依他性。亦名染浊和合识。即是一切众生体也。此二种依他性虽有用别而体融一味。唯是一真如平等心也。以此二种依他性体同无二故。就中即合有二事别。一者共相识。二者不共相识。何故有耶。以真如体中具此共相识性不共相识性故。一切凡圣造同业。熏此共相性故。即成共相识也。若一一凡圣各各别造别业。熏此不共相性故。即成不共相识也。
真如平等心体即所谓一心真如门也。乃全相之体。非於阿黎耶识相外别有体也。阿黎耶识相即所谓一心生灭门也。乃全体之相。非於真如平等心体外别有相也。清净分依他性。即所谓生灭门中觉义也。染浊分依他性。即所谓生灭门中不觉义也。觉与不觉用虽有别。而惟以一心为体。譬如澄水波澜同一湿性。约凡圣有体同之义即为共相识性。约染净有相别之义即为不共相识性。繇有此二相识性。故随熏成二相识也。
△二别解四。初解共相识。二解不共相识。三解共中不共。四解不共中共。今初。
何者。所谓外诸法五尘器世界等。一切凡圣同受用者。是共相识相也。如一切众生同修无量寿业者。皆悉熏於真心共相之性。性依熏起显现净土。故得凡圣同受用也。如净土由共相成。其余杂秽等土亦复如是。然此同用之土唯是心相。故言共相识。又此同用之土虽一切凡圣共业所起。而不妨一一众生一一圣人一身造业即能独感此土。是故无量众生余处托生。不废此土常存不缺。又虽一一凡圣皆有独感此土之业。而不相妨唯是一土。是故无量众生新生而旧土之相更无改增。唯除其时一切众生同业转胜。土即变异。同业转恶。土亦改变。若不尔者。即土常一定也。
△二解不共相。
所言不共相者。谓一一凡圣内身别报是也。以一一凡圣造业不同熏於真心。真心不共之性依熏所起。显现别报各各不同。自他两别也。然此不同之报唯是心相。故言不共相识。
△三解共中不共。
就共相中复有不共相识义。谓如饿鬼等与人同造共业故。同得器世界报。及遥见恒河即是共相故。复以彼等别业尤重为障故。至彼河边但见种种别事不得水饮。即是共中不共也。复据彼同类同造饿业故。同於恒河之上不得水饮。复是共相之义。於中复所见不同。或见流光。或见枯竭。或见脓血等。无量差别。复是共中不共。若如是显现之时。随有同见同用者即名为共相识。不同见闻不同受用者即是共不共相识。随义分别。一切众生悉皆如是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