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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十义书
岂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谁厥过斯彰。此过既彰。则义宗全坏。将何救于发挥邪说。应知。自发挥至今来义状。共得四番转计五回堕负。不知此后如何转计。更令理观非约行观耶(上人今既得知理观专是约行。故今来救曰。十种三法。正是止观约行之观。所显之理。行人既闻此理。则自能修于理观。如此救于十法。纯谈理观。岂可得耶。若论约行所显。正是心性三千。若谓十种三法。不离我心。用观显发。自是附法之观。不名理观也。上人自立观法。却令文全不谈理观。又云同于法界次第者。纯谈理观。直显心性。过于妙玄之说何在耶)。
应知。十种三法。唯谈果佛所证法相。只是约教开解。况文初自云。约信解分别。故于此后。须有观心一科。显于圆行。方合一家教观傍正之义也。
上人立宗既堕。将何更论。无请执迷。便希解悟。即伫回报。用塞虚心。
第二不识所观之心
扶宗记释。此观心文。初弃三观一。问答之文。是定所观。及释伏疑。未论修观。
辨讹破云。止观去尺就寸。观识之文。正明修观。何得例未修之义。
问疑书征曰。辅行于阴入境。文分两段。谓先重明阴境。即指三科内。唯取识心。去尺就寸文也。次明修观。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就寸文。是定所观之境。何曾便是修观相耶。岂可见在正修章中。便是修观相耶。只如正明修观文中。尚须更拣思议。取不思议。方为观法。何得将定境之文。便谓正明修观。
此既明文显示。无计曲救。故答疑书中。自甘伏云。见示去尺就寸之文。辅行指为先重明境者。诚哉是言。盖予昨来有失检寻。致兹造次。孔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今改之也(上皆答疑书文也)。
若稍后之义。或失寻捡。名相参差。则章钞共有。且夫定境修观。乃是止观一部纲格。进道要宗。岂须捡寻。方能分别。以此验知。上人于一家境观。素不挂心。答释之际。遍检诸文。旋作计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当理。
且夫大师。垂示观法。皆为除病。拣定识心。是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药。委细治之。若将病为药。是认贼为将。则一部止观。皆不堪也。
上人议论之前。凡得几回听讲。几回温习。几回说授。还曾于此境观。分药病否。若能分之。何故将所观。为能观耶。然虽知改之为贵。奈何错解既深。其根难拔。只略知分境观之文。而殊不能分境观之义。
且据上人心性之义。则彰其失错解未除也。何者诘难书。引金錍.及大意.不变.随缘.名心。以证所观。是随缘所成一念妄心也。上人乃辄云。缘有染净。随染缘作九界心。随净缘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将随缘一向在染。及坚执心性名通真妄。
又云止观引华严心造诸如来。是非染非净心等者。此则备见上人不识所观心境。致兹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及释签定判。属因为初心所观之境。故云佛法太高。众生太广。初心为难。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观心则易。是则诸佛亦有心。众生亦有心。若随净缘。作佛界心。则高远难观。若随诸染缘。作一切众生心。则广散难观。故辄取一分染缘熏起。自己即今刹那阴等之心。依之显性也。是则随缘不变之性。摄佛摄生。亦高亦广。不变随缘之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广。近而且要。是故初心最可托之修观也。
释签文云。理本无差。差约事用。岂非心即性故。何所不该。乃无差也。性即心故。心不是佛。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观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观之。似如可见。是知。言心性者。专是凡夫一念阴识之性矣。
况大意释心性之名。本结观于阴心之义。
金錍释心性之名。本显凡位情与无情。俱是随缘当体不变。以明俱有佛性也。那忽上人。将佛界心释之。则成金錍说佛有佛性。何关众生与无情耶。又成大意以佛界心。为所观境。不成观于现前阴心也。
且如止观十境。摄一切所观。何曾将佛界心不为境。恐是大师明境。有不了之过故。上人特释之也。
上人令予微回智烛洞鉴他心。予虽未有通明智烛。且将义学。微照上人怀抱。岂非示珠指辄将一念之心。直作真性释之。
又答疑书云。此玄文直显心性。及被诘难书。引金錍大意及诸文。显说心性在因一念属妄。无门巧救。遂公然不答直显心性之难。却于三两门。初引之而潜改云。此玄直显法性。
盖上人因遭诘难。始悟十种三法。显是果佛法相。定非直显心性。其过既大无由免脱。故于此难。略不敢下笔。乃旁随缘不变之说。约染净两缘释之。意令心性通于佛果。其如妙玄与释签。专对佛法生法。拣示心性。既云定属于因。故不可通果而释。况大意金錍。专示阴心之性。故从染缘九界心。说实不通于佛界及真心也。
上人虽且就随缘义释。而甚知先立直显心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门。初辄改为直显法性。既自知过如此。何不循理首伏。顿弃邪宗。共扬正义。那得唯事欺隐。改文转义。粗言强拒。岂以恶言。能拗圆解。岂以奸计。能遮深过。须防空界有护法诸天。世间有解义高士。或诛或鉴。良堪惭惧。审思审思。
又执心性各通真妄。纵听上人艰辛巧立。其奈非今所论。且今心性两字相连而立。岂令心却是真。性翻成妄。斯乃公违荆溪释义。
又所观心境。如何名真若令始行。缘于真心修观。正当荆溪所拣。缘理断九。义归别教也。
又执心造诸如来。是非染非净心者。此更不可。
且如止观引彼经偈。本证阴心能造一切。此有二意。一明阴心本。具如来性故(理造)二明烦恼之俦。是如来种(事造)故云心造如来。若夐指真心能造如来。正当金錍旁遮偏指清净真如为佛性也。又只知类种。全不识敌对种也。又不可偏执。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之文。遂立真心造法。须知阴心即理。是理之用。
若执真理造如来者。止观不须观阴显三千性也。何故不直立真心为境。而立阴等十境耶。何故诸文。多以无明心及妄为境耶。故若不即三道。而显三德者。乃教道所说也。
又上人数斥扶宗唯立识心为境。以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之义。谓不知心具三千。亦由上人素不谙境观药病。致见频有妄破也。
如止观去于丈尺。唯取于寸。乃是于事造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为所观之境。故云伐树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脉。唯取一根一穴。立所观境。故云先重明境。故扶宗云。以一念识心为境也。
至明修观。乃于能造阴识。明具三千。三千是假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诸法。故辅行云。心具假。此之三千。非法性无明。自他共离而造。故约此空假。遮照不偏名中道。岂非不思议境。义含三观。发心中既全依此理。岂不具三义耶。安心中遂以三止三观。总别安之。此去三观之义。节节转明也。故知。十乘无不以空假中。而为大体也。故云以一念识心为境。以三观观之。应知。广则十乘。略则三观。故云不思议境。望后九观。名所观境。望前阴识。则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观之三观也。即辅行次明修观文也。
良由上人。殊不知阴入境。与不思议境。分于能观所观。用药治病之义故也。
应知。于能造识心。观具三千。此之三千。是灸病之火。是伐树之斧。是舍重担之法。是破三贼之将。是观识心之三观。故辅行云。今文妙观。观之令成妙境。境方称理。又云。若以观安之。世谛方成不思议也。故未观未安。全是迷中阴入。何得未论观法。便自说具三千。若也定境便说三千。至修观法。更何所论。
又如辅行消丈尺寸喻。先将三科中。唯取识阴对之。后复云。若探取不思议境合此喻者。则以一念十界三科为丈等。释之。既云探取不思议意对喻。故知。不思议境。是次科之意也。定境之时。未合正论三千妙法也。若不尔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议耶。又十境不出三障四魔。今之定境。报障阴魔。因何未论破障降魔之法。便自说三千耶。
只如于识阴修圆三观者。约何义说假观耶。岂说缘生假耶。岂说建立之假耶。既修此等之假。仍须即阴说具三千方为妙假。故荆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经疏。以十二入为境。各具千如为观。若非此假。则空中亦浅全非圆观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识心为境。用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既是圆教三观。自合约于三千论其空中也。复明开发性德金光明。岂不含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详之文。破已解之语。
上人今立非染非净之真心为能造。染净诸法为所造。意以能造所造。俱为所观之境。便谓深得止观之意。乃错认之甚也。
以彼简却所造。唯取能造为境。乃是去其千枝百脉。唯取一根一穴。以为所观。若俱取者。大乖拣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上人固违彼说。自将非染非净真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又彼立染缘熏起九界心为境。上人乖宗。自立净缘所成佛界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天台荆溪负上人何辜。而苦见违返毁灭耶。以此验知。实不识所观之心也。
今就上人邪说。用正义示之。幸请寻省。非染非净真心者。不思议境也。能成净缘。十乘妙观也。佛界心者。妙观之果。常住阴也。能熏染缘。无始无明也。九界心者。无明之果也。生死阴也。生佛虽各由缘。而染缘所成本有。
故荆溪云。清浊虽即由缘。而浊成本有也。
今欲显于妙理。须破染中因果。故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以十乘观破之。使染中妙理显现。成于佛界常住之阴。
上人那得将净缘所成佛界心。及所显妙理。为所观心境耶。若以此法为所观。为将何法为能观耶。
止观本立三障四魔为境界。上人却以十乘妙理为所观。十乘妙理。若为所观境界。即须三障四魔。为能观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身。是落迦种子。若不改悔。陷堕非遥。
上人本立。十种三法。已纯谈理观故。废于附法观心。十法之中。既不简示阴识。为所观境。又不明于十乘。何名纯谈理观。既非理观。后文观心。安可辄废耶。能破之宗既坏。观心之义何伤。若欲改转速请相闻。
第三不分内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虽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举一全收。无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内外。彼此角立也。
若依实教修观行者。必须于事解理。以理摄事。故了万法唯心。亦了万法唯色。万法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
故修内观时。先用圆解。揽于万法。唯我内心。然后专于内心。而观诸法。若宜修外观者。亦须先揽万法唯一色等。然后专于一境。而观诸法。故观内心。则一切法趣心。若观外色。则一切法趣色。是则只一非内非外之三千。随乎观慧。趣内趣外不同。
若不尔者。趣色趣声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心之观。云何修耶。
上人虽云唯色。色即是心。坚执观于外色。亦只趣于内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千。
若尔。应是外色非性本具。举色不全收诸法耶。若不全收。何名色为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经文句。何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为万二千法门耶。且十二入中。唯有一分半属心。十分半属色。若如上人所说。只合有一千五百法门。则大师剩说一万五百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尘不亏。
又辅行云。若色心相对。则有色有心。论其体性。则离色无心。离心无色。若色心相。即二则俱二。一则俱一。故圆说者。亦应得云。唯色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何但独得云唯识耶。若合论者。无不皆悉具足法界。复次若从末说。一切众生二种不同。上界多著识。下界多著色。若约识唯识。揽外向内。令观内识。皆是一识。识既空。已十界皆空。识若假者。十界皆假。识若中者。十界皆中。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故当知。若色若识皆是唯色。若识若色皆是唯识。虽说色心。但有二名。论其法体。只是法性(文见辅行)。
今据此教文。若内若外。若心若色。趣观一境。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专观内心。外既归内。外著则亡。著内心者。令专观外色。内既趣外。内著方祛。外观本治内著。若还摄外归内。则弥增内著。重添他病。良可痛哉。
又上人坚破。若修内观。恐心外向所修外观。恐心内向。以为内外相隔。非是圆融。则有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过也。意谓。修内观时。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则外诸事境。一时遍观。方为圆观也。皆由上人不谙内外二境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须知以性融摄故。则内境外境。有相趣之义。约事分内外故。则观内不可放心缘外。观外不可放心缘内。
如修内观。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内心。即但于内心。观三千性德。
故四念处云。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若放心缘外。则不名专于内心。修乎三观也。又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诸法。实不遍缘于所造外境修观。内观既尔。外观岂不然乎。
故修外观。如观一尘。亦须先用妙解。了知内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尘。但于一尘。观一切法。
故四念处云。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则趣观外之一尘。既具十界。岂不摄乎内心。故云即见内心何得却谓此文是摄外归内耶。须知。此文是内心趣外之义也。
其犹帝网百千万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观此一珠。则彼彼多珠光影。咸趣于此。观彼彼珠。亦摄众珠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