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略纂

  第二释难义中分三。一释俗所学。施戒修三。教俗修习。二又受施下。释内胜义。学三慧者应受彼施。教可应受。三复有六种摄益下。释前七八智德恩德。
  除匮乏者。施为除他资具阙乏。非为施彼随他富饶 结桥梁者。出生死河因 不现行者。隐行持戒。不现其相 欲解净者。意乐净也 引摄净者。起神通 胜解定净者。修四无量等净 智净者。生净智。
  受施六种中。受学者。学三学时。应受施。活命者。时急济命 弃舍者。诸欲受施辨舍乐。自已无物。应受他施。不然无得 羁游者。若无居住。受济所须 耽著者。悭贮恋受故受施。前五应受。后一不应。
  八损恼等。由此损恼。难以获安。应受他施。
  有覆障者。虽有屋宇。众事阙之。故生损恼。
  六损恼中。俱生者。有身即染病 逼切者后苦缠身 时变异者。寒暑改节 流漏者。屋宇破坏 事休废者。无业径求。如斯损恼应受他施。
  释前七八智德恩德中分七。一任持者。与为依止。
  勇健无损者。威势引接 覆护者。藏其过失 二善恶支相中。引彼非爱者。爱彼怨家。遮彼所爱者。憎彼智友。引非所宜者。陷以非法 三引接中。引摄离喜乐者。得第四定等。及证无为 四随转供事。供事于彼。而随彼转。非知旧者。非与相知。亦非旧识。其随转者。非彼先时摄属知旧供事随转 五由此供事。
  依四处得五果。无摄受处。即非知旧者。先非摄受故 无侵恼处。即诸亲友。废供养处即所尊重 同分随转处。即福慧者。由具福慧。是众多人。所共归趣处。既归趣已希学福慧。与彼分同名同分随转 得五果者。由于四处供事随转行施等故。总获五果。非各别招。或第三四果由供事。第四具福慧者。同分随转之所获得。余如次配。其义可知 于善决定。信而无疑 于善坚固。勇而无退也。戒以一切戒。定以一切定。慧以一切慧。为三学体。各随自乘。而无杂乱。依其位次。渐次而修。亦非乱错。若依乱越。所修三学说即不定。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第二

  旹享保七年(壬寅)正月二十九日交合并加粗点毕
  沙门高范(五十六夏胎生六十八岁)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第三(论本第六第七第八)

    基撰
  地中第四段。不如理作意中。十六异论。文分为三。初问。次答。后如是十六异论由二种门下。结成前破。答中为二。初列叙小乘外道强胜上首十六异论。后次第别破。因中有果。文分四。一总标。二征起。三叙执。四应审问彼下。广破之。
  雨众外道者。谓数论师之大弟子十八部主。雨时生故名雨。彼之徒党名众。彼计诸法。略为三。中为四。广为二十五谛。除神我谛。中间二十三谛名果。自性名因。果住因中。仍无别体。如金为钗铛。因果相殊。更无别体。名因有果。如唯识疏。金七十论述。
  叙执有二。初总。后别。别理中分三。初叙执所由。次彼作意思下叙执。后如是由施设故。结成因中常果性 执所由中。为性寻思者。性多思虑 为性观察者。性多推构。初体是思。后体是慧 住寻思地住自辨地者。地谓所依。依内寻伺外起言辨。在异生位。在思度位。故作是执。初四由法。后二由位。由具彼法。在彼位故。
  叙执有二。初叙四道理。后若不尔者下。返申四难成前四 一世俗共成理。若从彼性此性得生等是。谓从彼谷此禾得生。世界共知。谷为禾因。非麦为因 二唯于此求理。若求果者唯取此因非余。谓世等禾果。唯取谷因。以求禾生。而种于谷。非余麦等 三营构非余理。若即于彼谷加功营构诸所求事非余。谓即于彼谷。用力种锄以求禾果。非于麦等 四果从彼生理。又若彼果即从彼生不从余生。谓彼禾果从彼谷生。不从麦生。故知谷因中。已先有禾果。
  上叙四理。下返申四难。于前四一一别配 初难云。若不从彼谷此禾得生。尔者应世俗间。共立一切是一切因。果无定因果通生故。亦应麦等是谷等因 二难云。若求禾果。不唯求取谷因。尔者为求一禾果。应取一切麦豆等因 三若不于谷用力种锄以求禾果。尔者为求禾果。应于一切麦豆等中。加功营构 四若彼禾果不唯从谷生。尔者应从一切麦豆等中。所余一切谷麦等生。
  总结成中。如是者。牒前道理。施设故。结前第一因。世所施设谷是禾因。如是下三故字。别配下三理。随义应知。
  别破之中分三。初总征。二别难。后结成。别难中分二。初别申四道理。后显五相以示正宗。一无异道理。相者体也。因果无异。应无二种决定差别。应立量云。汝之果体。应非决定。果相即因相故。犹如因相。因相亦然。彼执体一相有异故。论有宗因故今加喻 若有异相下并设遮 若未生相便于因中果犹未生而说是有不应理者。因中之果。体犹未生。如何说有。量云。汝果于因中不应说有。未生相故。如兔角等 若已生相即果体已生复从因生不应理者。量云。因中先有已生果法应更不从因生。体已生故。如已生果。或言生者。是有体义正是本宗。
  示正宗中。又有相法于有相法中者。有相即有体相。能依果法。于有相法中即有体相。所依因法。第三即由自相可得如因自体不由比度者。如因自相有能生果功能可得。非有果体。此因自体现所可见。不由比度。四由自作业可得。谓如了别色业。以显眼识等。五由因变异故果成变异等者。亲因既变。果亦随之。缘亦如是。如谷禾等非因无变而独变果。如何汝等自性不变。余谛变成。量云。汝之自性亦应变异。果变异故。如谷麦等。四因结上。文易可知。
  从缘显了论中。文亦有四。即数论师金七十论。二十三谛。住在因中。从众缘显变为余谛。用息归本。一切世间本无生灭故。从缘显如常分别。
  此中有说。前雨众计法从缘生。故先难云。果先是有。复从缘生。不应正理。今从缘显故两众别。此义不然。论云。谓即因中有果者计。故非雨师。因明亦云。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名能别不成。若数论师计有生者。生必灭故。如何说为能别不成。故知前后同一师计。前言生者。表是有义。或设遮故。
  声相论者。即声显师。非声生计。声体是有。从缘显之。
  理中果先是有复从因生等者。初设难。一切非显者计。谓彼果法先来体有。复从因生不应道理。及成果法但从因显。诸计生者。无执果法住在因中。彼顺自宗果先是有。复征他计云从因生。
  然非不用功为成于果等者。世立显道理。谓世求果法。非不用功于因。若不为显果。复何缘而作功用。故作功用为成果者。岂不唯为显了果耶。既果不生故知从显。
  破中分三。初破数论执。次申正义。后例破声论。初中分二。初别难。后结成。别难中分三。一有障无障。二有性果性。三为异不异。
  有障无障者。谓果不显时为有障。体生故为障。而果不显为无障体。而为障彼故果不显 难无障体量云。无体应不能为障。以无体故。如石女儿 或汝果法应本已显。无障缘故。如汝因法。
  若有障缘属果之因何故不障同是有者。谓果体有有障。能障因体不无障。亦应障。俱是有故。量云。汝有体因障亦应障计体有故。如所障果。如水为果。闇能障之。盆是水因。闇亦能障。水盆俱有。闇障无差。因果不无。障障应等。翻覆比量义准可知。设若救云障缘亦能障于因者。亦应显因。何故但言从缘显果。量云。汝宗之因应从缘显。障所障故。犹如果法 或汝果法不从缘显。许有障故。犹如因法。
  有性是障缘等者。有性谓有体性。果性谓因所有即体名为义名果性。此中问。有体作障缘为果义作障缘。若有体是障缘。体性常有。是则性永不得显。显如未显。常有体故。因亦常有。何不为障。而独果有能为障耶。量云。汝宗之果应永不显。常有性故。犹如未显 汝宗因体亦应为障。体常有故。犹如于果。若言果性是障缘者。如芽一法。亦因亦果。望种是果。望茎是因。望茎不障。望因能障。障义摄显不显。故成一法亦显不显。应立量云。汝宗果体。亦应不显。有因体故。如自性因。然彼宗果体。一向显故为此难 或汝自性体亦应果。显之因故。如后果因。犹彼执芽是因必显故成斯难 或应果性非障。体即因故。如因 因亦应障。即果体故。如果。故言一法亦因亦果。
  本法与显为异不异等者。本法即果。先来有故。显谓显了。遇缘显故。若不异者法应常显。本来果法先常有故。先显今显。不应道理。量云。汝宗果法先来应显。即本法故。犹如本法。汝宗果法应今始有。以即显故。如今始显。本法比量翻此可知。
  若言异者彼显为无因耶等者。问果显时有因无因。无因量云。果法先来应显。显无因故。如后显时。或今应不显。显无因故。如未显时。
  若有显因果性可显非是因性等者。一种有因。果性可显。不可显因性。不应道理。量云。汝因应显。显有因故。犹如果法 或果应不显。显有因故。犹如于因。若彼救云。果法未显。显因须显。因法不隐。何须因显。有体是同。显因称有。有显不显。与理相违。量云。有体因显亦应显因。因显有故。犹如显果。
  结牒彼言性若是死不可显了等者。有相法中。若无彼性。不可显了。如角中乳。水中酪等。若有彼性方可显了。如乳中酪。矿中金。不遮有无性。但遮果住因。
  示正义有六。一处远难取。二四障难取。前第三云。覆蔽隐没映夺幻惑。三微细难取。如极微等。四心乱难取。如神通境等。五根坏难取。如老昧病等。六无智难取。如无真智他心智等。非彼因中先有果性。而不可取。六不摄故。
  声论者计。若内若外。全分一分。皆如唯识第一疏说。上来二计皆是增益邪见所收。
  三世论中。文亦有四。一叙宗。二征诘。三叙执。四破之。叙执中。初叙外道。后叙小乘。外宗量云。去来实有。世所摄故。犹如现在 内道教中一切有者。即十二处。彼宗意言。此十二处实相是有。意缘三世十二法处。故去来有。广如俱舍第二十卷。及五十二。初释此经义。
  理中若法自相安住此法真实是有者。总结诸法安住自相。此法真有。不安住自相。此法成无。如龟毛等。以去来世住自相故。法体成有。不同龟毛。若未来无者。应未受自体。应不即未来。量云。大乘未来应非未来。未受自体相故。如龟毛等。若过去无者。应失过去自体相。应不名过去。量云。大乘过去应非过去。失自体相故。如龟毛等。若如是者。三世诸法自相不成。自相不成故。亦非真实。量云。大乘现在自相不成。或亦非真实。世所摄故。犹如去来。现在既不尔。去来云何然。或有为自相实不成。无三世故。如兔角等。
  破宗有五。一申三难。二他返诘。三重征破。四释彼经。五说三世各十二相。以显彼非。初中有二。初申三难。后如是自相故总结前文 三难者。一一异自相难。二常等共相难。三来等七义难。
  有言相一立三世相不应道理。相者体也。量云。世应无三。即一体故。犹如一体。或世应无三相。是一故。犹如现在。此是设遮。非本宗义。
  若相异者性相实有不应道理。此实说言。三世相异离现在。外者去来二世性相实有。不应道理。量云。去来性相应非实有。异现在故。犹如兔角。大乘真如非定异现在故。无不定过。或因云现在无为所不摄故。宗喻同前。
  为是常相无常相者。三世共有故名共相。若常相者。假说征诘。非正彼宗。量云。汝宗五蕴应不堕三世。许常相故。如无为等 若无常相三世恒有。亦不应理。量云。汝宗五蕴非于三世恒是实有。无常相故。如兔角等 若言表诠无常非遮诠者。量云。五蕴诸法非三世恒有。世所摄故。如幻事七。
  义难中。初叙七难。后牒别破。合有四。萨婆多俱舍第二十颂曰。此中有四种。类相位待异。第三约作用。立世最为善。法救说。世由类不同。法行世时。类别非体。如金作器。形别类同。如乳成酪。味舍色在。法从未来流至现世。现入过去。唯舍得类。非舍得体 妙音说。世由相不同。法行世时。过去正与过去相合。而不名为离现未相。未来正与未来相合。而不名为离过现相。现世正与现在相合。而不名为离过去相。如染一妻。于余姬媵不名离染 世友说。世由位不同。法行世时。体同位别如运一筹。置一名一。置百名百。置千名千 觉天说世。由待不同。法行世时。前后相待。立名有异。如一女人名母名女 世亲说言。此四说中。第一执。同数论外道。第二执相。离皆有三相故。如染妻时。现有贪起。余但成就。何义为同。第四执一。世应即有三世。如过去世前后刹那。应名去来及与现在。未来亦然。相待同故。由此第三最为善说。依法作用未有正有已有别故。今此七义。初来征者。难法救类异义。第四难有业。破世友位别作用师义。第六异相。破觉天相待师义。第四第七有现在分。破妙音相异师义。余三设遮。非本部计。破此四师如俱舍说。决择五十一。叙为六计。文意大同。
  未至现在者。法体不迁转。向现在于此生者。未来死灭。现在方生。为缘生现者。法住未来为因缘故。生现别法。今有业者。未来无用。现在用生。今相圆者。本相不圆至现方满。今异相者。本体虽同。相待相别。有现在分者。谓法未来有未来分。及现在过去分。义显现在亦有现在分。及未来过去分。过去亦然。今此但举有二世分。余类可知。五十一有六。无此第六。彼第六者。即此第七。或有释言。此第六七合是彼第六。今异相者。即彼现在。有现在分及未来分。此离彼合。亦不相违。若作此释。便无觉天相待师义。故应知前所说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