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论。由此十因名心随转。此总结也。
  论。此中心王至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述正义。二叙异说。此文初也 心王极多。谓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厌随一。及寻与伺。定共七支。总三十一法。并大.小相总二百七十九法。心已与一百五十八法为因 极少谓二定已上无覆无记心唯有十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法中。极少犹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者谬也。若尔九十八法中极多与几为因。显宗第九云。本相与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为俱有因。随于一有功能故。唯与所相为俱有因。正理论云。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与彼互为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说多因。随相不名心随转法 上文指释即此文是 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
  论。有说至并心本相。第二叙异说也。此师授义与前不同。唯取邻近以为因也。
  论。此说非善。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问非所以。
  论。违品类足至即所除法。出违文也。若不广述略意难知。前后引证句义别故。依品类足论第十三千问品中。将有身见对四谛为问云。几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等者。二非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二应分别(前二灭。道后二苦。集)谓苦圣谛或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或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因。或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此中唯有三句别也。无四句者。以身见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无能生身见不从身见生。不染污法中复无能生身见者。此中据因缘作论故。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狭取宽。有四节文。除俱句也。谓除过去.现在见苦所断随眠。及彼相应.俱有等。等言谓得。此从身见有同类.遍行因生。作同类因生身见也。身见相应.俱有法加相应.俱有因也。又除过去现在见集所断遍行随眠。及相应.俱有苦谛。是第二节也。此以从身见遍行因生。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见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等也。又除未来有身见相应苦谛。此第三节除也。此举身见除相应法不除身见。此以相应法作相应.俱有因生身见故除也。又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第四节除法也。此举身见.及相应法。取生.老.住.无常。以俱有因生身见故除也。诸余染污苦谛。即是从身见生。不与身见为因苦谛也。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因者。谓前所除法。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谓不染污苦谛。集圣谛亦尔(已上论文)。所以苦.集句数同者。苦.集谛同以一切有漏为体。因义名集。果义名苦。如识与意体无宽狭。然迷两谛烦恼有别。谓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师异释皆非宗意 如彼论言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者。以牒品类足初句也 言。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者。越前三节牒第四节文也。既身见及彼相应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故知。心相应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来世身见相应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见。更无余因故 言。或有苦谛至即所除法者。牒品类足第二句也。证身见相应法上四相为俱句也。以此证知十四非也。
  论。有余师不诵及彼相应法。述余师诵异也。若除及彼相应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见上四相。相应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见故不除也。由此唯十四法与心为因。
  论。迦湿弥国至知说有余。婆沙正余师诵文也 或应准义知说有余者。本相与法力既是等。法既为因。故知生等亦为因也。正理论中复有一师。一切同聚皆互相望为俱有因 非是正义。
  论。诸由俱有至彼必俱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论。或有俱有至因故成因。此虽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因也。有八对法。
  论。谓诸随相各于本法。第一对也。
  论。此诸随相各互相对。第二对也。
  论。随心转法随相于心。第三对也。
  论。此诸随相展转相对。第四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五对也。
  论。少分俱生展转相对。第六对也。谓散无表。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七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八对也。
  论。如是等诸法至因故成因。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论。非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对。十随转中有一生.住.灭。及堕一世.善性等同。无共三义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对不同。一果.异熟.等流义亦可知。前四对法言无一果.异熟.及等流义极难解。详其此意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义。果虽是同力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彼果故 此释随相不名心随转法。即是此中非一果也。如两人共证择灭无为。果虽是同非是一果。要相应共为能证因方名一果 若作此释非一果等。即遍八对若不尔者。因何前四对。士用.异熟.等流果。同阙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论总前八对。以非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横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未知竖望能同取不。
  论。得与所得至或俱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后或俱生故。又准论云俱生得虽与法俱有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后或俱生故。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后。准此亦合前得可后。后得可前。前后之得亦可法俱。
  论。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经部纵有部立十随转故成俱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许故。后拟破故。故言且也。
  论。而诸世间至有因果义。经部先纵今即夺也。世间种与芽等为因世共极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见如有部计立俱有因同时因果。故今应问萨婆多部。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法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时生法何成因果。
  论。岂不现见至亦为因果。有部答也。岂不现见。灯焰与明为因.芽与影为因。虽是同时有因果义。因何得说不见如是同时因果。
  论。此应详辨至用互为因。经部对也 于中有二。一破现灯.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为因。焰之与明。俱由前念与生因合。有于后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时之焰。与明为。理如前说。二破芽为影因者。余东边物障于光明而西边有影现既障光处.别生影处殊。如何说芽与影为因。
  论。理不应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释也。我今所说俱有因果。随因有无果有无故芽.影亦尔。如善因明者说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随有若此无彼定随无者。此定为因彼定为果。俱有法中随一有即一切有。随一无即一切无。以此之理故成因果。
  论。俱起因果至互为因果。经部纵夺也。纵其同时因果。而夺互为因果也。
  论。即由前说此亦无违。有部答也。即由前说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证同时因果。此亦证有互为因果。
  论。若尔如前至应互为因。经部难也。汝云一有一切有证互为因果者。如前所举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离。造色.大种。随相.与本法。皆不相离应互为因。
  论。若谓三杖至连持令住。纵有部救破也。汝若说俱有因犹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为俱有因。有对造色等俱起相望无力故不成因者 此应思惟。如是三杖。为由俱起相依力住。为由前生因缘合力令彼三杖俱起住耶。又现见。彼三杖之中。亦有离三杖外。别物绳.钩等连。地持令住。西方事火外道等。将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绳上安钩。用绳系三杖交立于地 经部计。三杖住由前念绳.钩.地。令后念三杖住也。
  论。此亦有余至因义得成。论主许有部俱有因义也。绳.钩等如同类因等。三杖相依如俱有因也。
  论。如是已说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类因也。
  论曰至为同类因。此总释也。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 准此论文。若是与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类之因名同类因。若以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类是因名同类因。义通两释不及前解。
  论。谓善五蕴至应知亦尔。此别释也。此中染言通其不善.有覆无记。以此二法互为因故 言无记者。谓唯无覆无记法也有覆无记非唯与无记为因故。亦非唯用无记为因故。善.染之因更无异论。无记五蕴异说不同。
  论。有余师说至四非色因。此是第二师说 前师说。同善五蕴等 第二师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师意。以色性劣故与胜为因。四蕴胜色故非色因。
  论。有余师说至色非四因。第三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力胜能与五蕴为因。色蕴势力劣故不为四因。
  论。有余师说至皆不为因。第四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色蕴虽同无记。力劣异类不互为因 四说不同既无评文何为正说 答曰应言前说为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蕴展转为因。因何无记业色。不与四蕴展转为因。违二性例 破第二师云。善心发善色。善色亦善四因。无记发无记。因何四蕴非色因 破第三师云。同类因法劣为胜因。因何色劣非四蕴因 破第四师云。善五蕴等色.心有异。展转为因。无记色.心因何相望总不成因 有人误解婆沙。妄断后说为正云。诸论皆有四说。并无评家 今解且以后师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种与意处为几缘。答所缘.增上。意处与大种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谓异熟因。增上者。如前说 解云。无记四大。既望意处。展转相望。不言有同类因。以此准知。无记色蕴。望无记四蕴。展转相望。非同类因 今详。此释未善其宗。言无记五蕴展转为因者。岂说一切色蕴皆展转为因耶 此说展转为因者。谓无记业色与四为因。非异熟生.及所长养。婆沙既云四大。此非业色。如何成证 又论先叙正义与善.染同。后述异师三说不定。因何将异师说破其本宗。
  论。又一身中至与余为因。释同身异位也。同一身中前与后因。非后前因。
  论。若对余身至应广思择。明异身十位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有五位。总成十位 异身者谓过.未身 同类者。谓根.境同类 一一与十位为因者。谓后位生法与前位不生为因。婆沙十八评家云。应作是说。余身十位一一皆与余身十位。及此身十位为同类因。此身十位一一皆与此身十位。及余身十位为同类因。后位已生法。与前位不生法。亦为同类因故 此论与婆沙不同者。此论此身唯据生说。婆沙此身兼不生说。正理论云。若就位说。有余师言。羯剌蓝位能与十位为同类因。頞部昙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与余为因。后位望前但有缘义。若尔最初羯剌蓝色应无有因。最后老色应无有果。故理不然 此师与此论前说义同。就一身中据生者说。何得辄难前位无因后位无果 复有师言。前生十位一一皆与后生十位各自类色为同类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于自类如应当说 同此论后说既言自类。异类定不为因。
  论。若不许色至因增上等。叙异师说违本论也。正理论云。譬喻者说诸色决定无同类因。但由众缘和合资助而得生长。现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故。非于地下曾有种生。芽从何起。故知色法无同类因。彼执违害本论所说。故本论言。过去大种未来大种因增上等。(更无余因。唯有同类因也)彼言。我说于此无违。由增上缘有近有远。如次说为因.增上故。无方逃难矫设此言。虽似顺文而实违理。又非许色有同类因。于理于文有所违害。然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种阙和合缘未生芽等。今缘和合芽等乃生。若彼泥中无同类因而得生者。应生一切或全不生。无定因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问同趣.同地处所差别。展转相望为有因不。有说无因。此不应理。应有大种是刹那故谓五净居所有大种。无始生死曾未起故 准此论文。生处虽异为同类因。然左眼不与右眼为因。身根不与余根为因。言前位与后位为因者。据同类说。非是羯剌蓝时身根与后眼等为因。
  论。为诸相似至为同类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别。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不尔云何至自部自地。重问答也。先总答后别释。
  论。部谓五部至无色八。开五部九地也。
  论。此中见苦至非余。明五部各各自部为因也。
  论。于中一一至皆无因义。此明五部一一别别九地各别为因非余。准此论文。但言自地.自部不简趣.处。故知。趣.处不同。所起烦恼皆互为因。同系缚故。故婆沙十七评家云。同地异处。所起烦恼展转相缚。随类展转为同类因。然除异部。五部随眠。系缚分齐有差别故。
  论。又此非一切至为同类因。明前与后因也 前生与后生者。谓过去前生与过去后生.及现在.未来生法。过去后生与现在.未来生法。现在与未来生法。皆名前生与后生也。诸不生法名不生也。前生之法与后生不生法为因。
  论。云何知然。问也。
  论。本论说故。答也。
  论。如发智论说至皆应广说。引本论文证也。虽未来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据已生说。虽至生相未越未来。
  论。然即彼论作如是问言。自此已下明未来世无同类因有六难也。一无时非因难。二染污苦谛难。三因果决定难。四本无今有难。五非心因法难。六染污眼识难 前四此论有文。后二婆沙具说。
  论。然即彼论至无有过。第一难云。若未来世无同类因。至现在世方为因者。此即有时作因。有时不作因。云何本论作是问言。若法与彼法为因。或时此法与彼非因耶。彼本论自答言。无时非因。故知未来有同类因。此中因者。四缘中因缘也。依四缘为问故。婆沙有七说不同。一云。彼依俱有因作论。以俱有因通有为法。亲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应.俱有二因作论。以此二因俱遍三性。亲能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应.俱有.异熟三因作论。以此三因亲能辨果通三世故。四云。彼依相应.俱有.异熟.能作四因作论。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云。彼依五因作论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有说除遍行因。体用狭故。七云。应说彼依六因作论。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此说为正 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论问答既问因缘。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缘故 问既通于六因 答亦兼其六因。谓已作因无时不作因故。如正理释云。能为因后无时非因 故准下正理云是余师非是评家之义 此论云。此依俱有.相应.异熟三因作论。与婆沙第三说同 正理论云。如本论说。若法与彼法为因。无时此法非彼法因。岂不过.现与彼为因未来非因。便违此说。无违此过。此依俱有.相应.异熟通三世因密意说故。有余师释。虽此通依六因作论。而无有失。未来既无同类.遍行。如何可说无时非因。未来虽无。而此意说。能为因后无时非因。又此未来亦定应有。谓有为法。于正生时定能为因殄诸障故。依此密说无时非因。然经主言彼非善释。以未来法正生位前。非同类因后方成故。如是过难前已释通。谓非未来有前后故。就三世说无时非因。意显更无第四时故。若尔。等无间缘应同此说。然本论不许故。本论言。若时此法未至已生非等无间。无斯过失。所以者何。等无间缘据开避力。非正生位有开避能。要已生时有开避力。若至已灭名已开避。同类因者如种子法。于正生位住种法中。至已生时正能取果。故因非类等无间缘 准上正理。虽有此救未能遣难。在未来时。因.缘二义俱未来故。何得独因。答云无时非因。正理自释。与此论同。取婆沙第三说为正 问未来正生位法在余未生法前。如何得说无前后耶 正理释云。过去诸法虽皆是前。而取果时已定前后。非未来法于正生时。作用别余可立前后。要至现在已生位中。方简未来令成后位。以已作用取彼为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