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论。由此聚义蕴义得成。结也。
  论。于此经中至名现在。释经三世色也。
  论。自身名内至或约处辨。自身名内者。自身名内。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就处释内外。五根名内。五境名外。
  论。有对名粗至或相待立。以二义释粗.细。有对名粗。五根.五境名粗。无表名细.相待粗.细即所望不同。
  论。若言相待粗细不成。难也。
  论。此难至苦集谛等释外难也。
  论。染污名劣不染名胜。释胜劣也 即是无覆无记善法皆名为胜。有覆无记。不善名劣。
  论。去来名远现在名近。此就时远.近释也。
  论。乃至识蕴应知亦然。义同。类释余蕴也。
  论。而有差别至或约地辨述其异也。唯粗.细二与色蕴义别。余义皆同。
  论毗婆沙师所说如是。结婆沙师义也。
  论。大德法救至粗细同前。述异说也。此师不说有无对色。如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粗色者。即是五境名粗 所余名细者。即是五根非无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胜色者。从多说别 或就情释胜.劣也 不可见处名远色在可见处名近色。就处远.近释远.近也 过去等色如自名显者。即如释过去.未来.现在名。释三世色也。谓已生已灭名过去色。已生未灭名现在色。未生未灭名未来色 受等亦然者。类释四蕴也 随所依力应知远近。逐难重释 可意.不可意.三世等。说同易解 不须重释。无色之法无处所故。类同色说其远.近。难解故重释也。故随所依说远.近也。四蕴粗.细同婆沙释。
  论。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第二释处义也 旧译名入。义不尽也。灭义是入义但是其灭而不得生义。理实十二处。作心.心所生长之处。亦作灭没之处 今言处者。通其两义 训释词者。谓能生长心心所法名为处者。举一义训释 是能生长彼作用者。心.心所法先有体性。由十二处令行世取果。名为作用。
  论。法种族义至名十八界。第三释界。文有二释。一种族义。二种类义。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举喻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续等。法合也。
  论。此中种族至同类因故。释种族义也。
  论。若尔无为应不名界。以无同类因故。难也。
  论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云。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由此别应释种族义。如雄黄等展转相望。体类不.故名种族。如是眼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族 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 此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 有说。安立时分异故 复有说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异。虽诸界体并通三世。然就位别安立异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后 有人作俱舍师释处.界相滥难云。一同类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一少分。二境界缘名生之本。谓无为法一界少分。从多分说处义不同。少分相滥亦无有失者 今详此解。未为释难三科名义既许不同。不可处义复是界义。若许无为一分与处义同。无别界义。理合无为唯处非界。如无蕴义非蕴所摄。欲救俱舍应求别理。
  论。又说界声至名十八界。第二释也 与正理意大同正理论师断后释为当异处义故。虽二释不同总是第三释界义也。
  论。若言聚义至如聚如我。自下第四问答分别 萨婆多部三科总实 经部蕴.处是假。唯界是实 论主蕴假。处.界是实。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论。此难不然至亦名蕴故。有部救也。多实成因。有部不许。是不成过。
  论。若尔不应至有聚义故论主难也。经说聚义名之为蕴。而言一实亦名蕴者。此圣教相违过 正理论云。若以聚义释蕴义者。蕴则非实。聚是假故 此难不然。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 此释显经有大义趣。谓如言聚离聚所依。无别实有聚体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蕴外。不应别求实有我体。蕴相续中假说我故。如世间聚我。非实有 蕴若实有经显何义 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时品类无量差别。各是蕴故。蕴则无边。便生怯退。谓我何能遍知永断此无边蕴。为策励彼。蕴虽无边。而相同故总说为一 又诸愚夫。于多蕴上生一合想现起我执。为令彼除一合想故。说一蕴中有众多分。不为显示色等五蕴多法合成是假非实 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余法亦然。故蕴非假 又于一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余说如经。于一切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
  论有说能荷至物所聚故。第二释也 谓有为法皆有果故。即是因荷果义名之为蕴。虽言物所聚故。非以聚义释其蕴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与经不同。
  论。或有说者至我当与汝。第三释也 可分段义者。正理论云。可三世等分段义故 汝三蕴还者。可三分还我当与汝。
  论。此释越经至广如前说。破第三说。前说物所聚故。与经聚同 兼破二说亦得。经不说荷果重担义名为蕴故 正理论第三释。亦得为正。
  论。若谓此经至说名蕴故。此重破有部也。
  论是故如聚蕴定假有。总结成也。
  论。若尔应许至成生门故。有部反难。
  论。此难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顺释也。
  论。若不尔者至十二处别反难成也 论主许处是实。异于经部。
  论。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下通牒婆沙通释 故婆沙云对法诸师说。若观假蕴。彼说极微一界一处。一蕴少分。若不观者。彼说极微即是一界.一处.一蕴者 观假者。观待总聚假蕴极微即是一分。不观者。不观待假聚。极微即是色界.色处.色蕴准此。一极微得名为蕴。故知蕴是其实 通云。此应于分假说有分者 极微是蕴一分而假。名蕴者蕴是总名。是有分也 喻说可解。
  论。何故世尊于所知境。自下半颂。第六说三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缘。
  论曰至蕴等三门。此总释也。有三种三合说为三。
  论。传说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释第一三。佛意难知故言传说 故正理云。善逝意趣虽极难知。据理推寻似应如是 为愚心所说蕴。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为愚色说处。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为愚色.心说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论。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为利说蕴。蕴略故。为中说处。处非广.略故。为钝说界。界门广故 众生根性有三。一解迟.疾不同分三根别。二记难.易分三根别。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者略说。钝者广说。若记不同分根上.下。即钝为略说利为广说。
  论。乐亦三种至蕴处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种三。论主略说随其别义即有无量 故正理云。经主。此中所说犹少。谓诸弟子。已过作意.已熟习行初修事业。三位别故 怀我慢行。执我所随。迷识依缘。三过别故 恃命.财.族而生憍逸。三病异故 由此等缘如其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三。
  论。何缘世尊说余心所。已下第七明蕴废立。
  论曰至贪著诸见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诤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因也。在家之人因乐受故起贪之诤。出家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见诤。
  论 又生死法至生死轮回。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论。由此二因至邻次当辨。总结成也 正理论云。又此受.想能为爱.见二杂染法生根本故。各别显一识住名故。依灭此二立灭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类。
  论。何故无为说在处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颂。废立蕴也。
  论曰至乃至非识。此长行释。文中有二。一不可摄在色等蕴中。非色等故。二不可别立为第六蕴。无蕴义故 此文初也。
  论。亦不可说至名无为蕴。第二无蕴义也。文中有三。一无聚义。二无依义。三蕴义息 此是第一无聚义也。
  论。又言取蕴至故不立蕴。第二无依义也。
  论。有说至应非蕴。第三释。蕴义息故非蕴也。
  论。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论主破第三释。若蕴息得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得无为。无为非处.界。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 正理救云。经主难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谓处.界息。应非处.界 便违所宗 全于蕴门众生计我。入无余位诸蕴顿息 处.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蕴起假说为生 若诸蕴息亦立为蕴。般涅槃已余蕴应存。众生畏蕴有多过患。应于涅槃无安稳想。非处.界中全有多过。故无余位处.界犹随。故蕴不应例彼成失 又此息言。意非显断。空.非择灭体非断故。此言意显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名蕴息。非生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 此释与颂义善相符有人作俱舍释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然检三解并是婆沙师释也 检正理抄云。经主。谬取古师意。谓息为断 若以断义名息。即有空.非择灭难。彼非断故。亦名蕴息故。若以无聚义故名息。即不合举处.界为例。处.界义不息故 今详不尔。若唯断义名息唯在择灭。唯取蕴有息。余蕴无息无择灭故。亦不是都无蕴相名之为息。由第三解与第一释不合同故 今详古师言息。息灭所显故名为息。一切有漏法有二种息。谓断及非择灭。色灭兼显虚空。有为无漏唯有非择灭息。若以蕴息。故显无为则蕴不摄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显三无为。亦应无为非界摄。彼非断故。亦名蕴息故。若以无聚义故名息。即不合举处.界为例。处.界义不息故。应以空.非择灭为难。不应处.界例蕴。若谓正理同于初解。论主此破即违初解。应更思之。
  论。如是已说诸蕴废立。已下第九一颂半。辨蕴.处.界次第。于中有二。一明蕴次第。二明处.界次第 此半颂明蕴次第。
  论曰至立蕴次第。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以四义辨次第。二证蕴唯五。三以次第因别立受.想二蕴 此文第一四义辨次第。四义即为四别。此即第一随粗辨次第也。
  论。或从无始至立蕴次第。第二随染辨次第。并先果后因以为次第也。
  论。或色如器至立蕴次第。第三随器等次第也。
  论。或随界别至次第如是。第四随界辨次第也。
  论。由此五蕴无增减过。第二证蕴唯有五也。
  论。即由如是至故别立蕴。第三以次第因别立受.想二蕴。
  论。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颂。第二明处.界次第。
  论曰至或二三四。释颂本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现故先说。二唯取所造故先说。三取离境故先说。四远速故先说。五上下次第故先说 此文第一。唯取现境故。五先说也。
  论。所言四境至或二俱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根也。
  论。余谓前四至在二先说。第三。眼.耳取离境故在鼻.舌先。
  论。二中眼用至后闻声故。第四远.速故先说 文中有二。一。眼.耳。同离中知。眼远.速故先耳说。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说。此第一明眼先说也。
  论。鼻.舌两根至舌后尝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说也。
  论。或于身中至故最后说。第五上下次第故。从上先说。意无方处故最后说 根品中云。眼.耳.鼻根横布齐平如冠华鬘者。就根体说。此文言上下者。据所依根相也。义不相违 然正理改颂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远。三用.初二明。或随处次第 长行释云。于六根中。眼等前五。于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后方生。是故先说。如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为自识依及取自境。应知。俱是眼等功用 于五根中。初二用远。境不合故。所以先说 二中。眼用复远于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说 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后。如鼻于香能取微细。舌于甘苦则不如是。如舌于味能取微细身于冷暖则不如是 随处次第释不异前 若色等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云何梦中能取色等。有余师说梦中忆念先所受境。若不尔者。诸生盲人。于其梦中亦应取色 有说。梦中。非必忆念先所受境。境相现前分明取故。非于觉位忆念了别先所受境。如在梦中。色等现前分明可取。非于梦位忆昔境时。有殊胜德。过于觉位。由此。忆念先所受境明了现前。胜于觉位。是故梦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于梦位。有时亦能忆昔境者。此非实梦。不能分明取境相故 若尔。生盲何缘。梦位不能取色 谁言。生盲于其梦位不能取色。若谓梦中必定忆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应信。生盲。梦中取色。昔余生中曾见色故。又于梦中非唯梦见曾所受事。如余处说。是故生盲梦亦应尔。而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后知者据容有说。非必定然。如是所言。于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后生者。亦非必定。眼等五识展转互为等无间缘。本论说故。此中且约非梦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说。由此已释。定所取色。住空闲者咸作是言。定中青等。是有见色。不可说言此色定是眼识曾受。异类色相于此定中分明现故。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种所造。清洁分明无所障碍。如空界色 婆沙七十三。复次随顺粗细次第法故。谓六内处眼处最粗。是故先说。意处最细。是故后说。
  论。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自下第十一颂废立色处。及法处名。
  论曰至不总为一。释颂本也。文中有二。一释色处。二释法处 就释色处中。一释分十差别。二释最胜。三顺世立名 此释分十差别 为令了知境者。谓五境 有境者。谓五根 即五境.五根为十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