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汇览三编

序张晋藩林乾谈及清代成文法的编纂及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型不能不说到乾隆朝所取得的成就。《清史稿?刑法志》称“高宗运际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就是对这种成就的肯定。乾隆五年正值而立之年的弘历颁行了由他亲自厘定的《大清律例》从而为清初以来近百年的修律活动画上了句号。这部“一定不易之成法”(薛允升《读例存疑》“总论”)既是中国传统法典中最完备的集大成者又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刑法典。18年后《大清会典》及其《则例》颁行又为清代也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立法树立了那个时代无法攀越的新高度。然而18
世纪的中国在盛世光环的笼罩下又是盛极转衰的重要转折时期。人口的压力城市手工业者的集体罢工———“叫歇”、数万十数万矿冶“佣工”的罢采;抗粮抗税抗官案的此伏彼起以及下层社会的秘密结社民间宗教的渗透;统治阵营中普遍蔓延的官商合流、金钱万能、商品拜物教以及由此而加剧的吏治腐败;裹挟欧风西雨的传教士的登陆中土让统治者大感头痛的商欠案以及中外法律的冲突的长现等等都在乾隆时代凸显出来。在时代的激荡中弘历没有听任法律处于无所作为的尴尬地位他要让权力这个万能的附庸发挥无所不在的力量。他也1
没有固守儒家传统的“法约刑简”理念而是着意发挥这个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工具的作用。最基本的对策就是增加例文。所谓“以万变不齐之情欲御以万变不齐之例”(《清史稿?
刑法志一》)。据统计康熙初的旧例为321条至康熙六十一年新增例仅为115条两项相加为436条。雍正三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为824条至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例文为1049条至乾隆三十三年增加到1456条28
年间增长407条年均增例14.5条。乾隆四十三年为1508条。乾隆六十年的例文数目不详但推断当在1600条左右。又据同治九年例文1892条计(这是迄今所见的清代例文最高数字的记载)
似乎可以说在清朝入关后君临全国的268年间扣除旧例约有半数以上的例文是在乾隆六十年间制定的。乾隆年间例文的大量增修一方面是为了弥补律文的疏简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法操自上严格限制法司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律文是“万世之法”(袁枚《答金震方先生问律例书》《小仓山房文集》卷十五)
具有“有伦有要”、“若网在纲”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它疏阔、简略难以涵盖情伪万端以致许多案件不能据此审断。这就是例文“踵事弥增”有不可遏止之势的根本原因(《读例存疑》序文)。例文的大量增修当时就引起不少诟病。学者袁枚讥之为“以死法待活人”称“若必欲设数万条成例待数万人行事而迎合之是以死法待生人而天下事付傀儡胥吏而有余”。由于没有大量例文的增修遂使司法审判权潜移至各级法司他们可以根据律文的不足“自由裁量”这当然是“性矜明察”的乾隆皇帝所不允许的。他要求各级法司“不得稍存畸重畸轻之见”尤其不允许有所“权度”(《清高宗实录》卷七一八)。但例文无论怎样增加也不能适应“世情万变”的社会需要。而且“吏胥专例”对法条的解释权与其说是操2
之在上不如说操之各级法司的胥吏之手。其客观效果似乎走向了反面“法欲密而转疏义求明而反晦”(《读例存疑》序文)。事实上如果把清代的例理解为一种判例法比起以往朝代不足两千条的例文不可谓多。尤其是乾隆以后的百年间例文增加并不多而社会转型的匆匆步履已将法律滞后的现实推向极端。这期间随着司法权的下移大量的成案被称引比附并大有代例而行的趋向。这是清代法律递嬗中又一大枢机。本来就单一的例、案而言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取代的。《刑法志》称“乾隆一朝纂修(例)八九次而改变旧例及因案增设者为独多”。因为例带有“一时之事”、“因时制宜”的性质由此它的删改增修就是不可避免的而采案入例或以案破例是通常的两种形式。就在乾隆增加例文以弥补律文不足的同时就已出现了以案代例的倾向。他指出:“律例一书原系提纲挈领立为章程俾刑名衙门有所遵守。至于情伪无穷而律条有限原有不能纤悉必到全然赅括之惟在司刑者体察案情随时详酌期于无枉无纵则可不可以一人一事而即欲顿改成法也。”但援引成案以代律例的情况仍无法禁止以至于不得不修改“断罪引律令”的例文。本来乾隆三年例规定: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查核附请著为定例。仅仅过了五年即乾隆八年弘历删改前例谕称“司刑名者偿引用律例意为低昂其弊亦不可不防。嗣后如有轻重失平、律例未协之案仍听该督抚援引成案刑部详加查核将应准应驳之处于疏内声明请旨”。(光绪《大清会典事3
例》卷八五二)本来《大清律例集解?凡例》有“成案与律例相为表里虽未经通行之案不准引用然其衡情断狱立议折中颇增学识”的规定因此成案中的通行与条例、则例实质相同具有法律效力(《清国行政法》(
日)织田万上海广智书局印本43
页)。到了嘉庆时期以案代例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尽管皇帝三令五申“迭奉明谕”“遵例不遵案”(《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刑一》黄山书社1997年版372
页)
但“引案附例上下其手”的情况仍司空见惯。甚至习幕的刑名师爷皆从熟悉成案入手而不读律例(张廷骧《入幕须知?赘言十则》)
这也是乾隆后期尤其是嘉道时期刑案之类书籍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在《刑案汇览》问世前后已有几十种这种书籍行世。比较重要的有《刑部说帖》(有嘉庆十六年、道光五年、十一年、十三年、十四年等多种版本计186卷、册)、《秋审比较条款》(乾隆四十九年本)、《驳案新编》(乾隆四十六年全士潮等刊印本)、《成案备考》(嘉庆十三年沈廷瑛原刻本)、《成案质疑》(洪弘等辑80
册乾隆十一年刊本)、《成案续编》(乾隆二十年刊本、19册)、《成案续编二刻》(乾隆二十八年刊本、10册)、《刑部比照加减成案》(32卷许?等辑道光十四年刊本)、李馥堂辑《两歧成案新编》(2卷道光十三年刊本)、《加减成案新编》等等。在清中后期相继刊行的刑案之类汇编中由鲍书芸参订、祝庆祺辑成的《刑案汇览》一书以其资料源自档案、内容精良、案件收录多、时间跨度长而备受推重。按照鲍书芸所说此书“胪陈案以为依据征说帖以为要归一切谨按通行无不备具”。(《刑案汇览序》)这大体概括了构成本书的主要案源及内容即主要辑入的是说帖、通行、成案。4
清朝的刑部有“直省刑名总汇”之称是六部中职官最多的(407人)一个部所属有直隶、奉天等17个清吏司及律例馆、督捕司、提牢厅、减等处等下属机构。“说帖”属于刑部档案的一种通俗而言它类似于中央三法司对地方呈报的重罪案件(清代案件审断采取分级管辖)所拟的意见书。刑部对它的定义是“三法司会议往来札商及刑部堂司酌定准驳各案”(《刑部说帖各省通行成案摘要抄存》凡例)
案件无论准、驳皆须由律例馆抄录存查。其主要用途有二:一是大修律例时作重要参考其中的一部分纂入为例;二是未经著为定例的部分存馆备查。由于“说帖非颁行者可比不可遽作成案声叙引以辩驳也”。(《刑部说帖抄存》凡例)就是说“说帖”不能在审断案件时引用比附判决。“说帖”的产生是这样的。全国各直省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据道光时江西道御史奏称每年各省题、咨案件“约有数万”见《刑案汇览》“讲读律令”2页下)
按省区分由各司复核原审。各司在审核该管地区题、咨案件后拟具说帖呈刑部会堂以求准驳。若刑部会堂认为该案“例无专条情节疑似”即将各司拟定的说帖批交律例馆覆核。律例馆对该案核查后再拟具说帖呈交刑部会堂酌夺再行交司照办。所有这些说帖的原件皆装订成册归入刑部档案。鲍书芸看到的刑部说帖始自乾隆四十九年至编辑《刑案汇览》时已逾五十年因此保存在刑部的说帖“愈积愈多”“其中有今昔情形不同及初无定例后有专条者有案情重叠并先后所论不同者”这些说帖按年汇册但没有分门别类难以检阅。鲍书芸编辑《刑案汇览》一书时做了大量工作将“说帖与现行条例逐加详核析异归同删繁就简”共计集入乾隆四十九年至道光十三年间的说帖达二千八百余件约占《刑案汇览》全书的十分之四。5
比较而言“通行”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刑部对它的解释是:“各直隶省通行系律例内所未备载或因时制宜或随地立法或钦奉谕旨或奏定章程均宜遵照办理者也。”乾隆九年对“通行”颁行于各直省地方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大清会典事例》卷852)。它的时效性甚至要比“例”强即“倘遇案仍引用旧例必犯部驳”。(《刑部说帖抄存》凡例)这说明它是地方法司办案时必须参考的法律依据对地方刑司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是它与“说帖”的显著区别。与“说帖”相同的是“通行”中的一部分也在律例馆修例时作为新例编入《大清律例》中(这部分《刑案汇览》没有收入)。而未编入刑法典的“通行”因为对全国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也在一段时间将其编辑成册作为判案的依据。如自乾隆元年至嘉庆十四年的通行即由江苏臬司刊印。收入《刑案汇览》这一时期的通行即来自江苏通行刊本。嘉庆十五年以后编入《刑案汇览》的通行则直接“照刑部原稿汇录”。总计集入《刑案汇览》的通行达六百余件。辑入《刑案汇览》的另一主体部分是“成案”。如前所述成案在律例不相吻合的条件下被赋予法律效力因此在断案引征时有法理依据。这也是清人极为重视成案的原因。清末名幕张廷骧说:“律例如古方本草办案如临症行医。徒读律(例)而不知办案恐死于句下未能通用。”(《入幕须知?
赘言十则》)强调一个出色的刑名师爷必须熟悉成案。成案的作用“非第为引证比附之取资也”有时可以认为是“用刑之圭臬也”(《驳案新编》卷首)。道光十三年李逢辰辑写的《比引成案新编》序中即说:“成案与律例相为表里虽未经通行之案不准混行牵引然衡情断狱律无正条准援他律例比附。”“成案”作为判例的一种是指比照判决之案《刑案汇6
览》“凡例”解释曰:“成案俱系例无专条、援引比附、加减定拟之案。”因此整理、编辑成案的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据鲍书芸称这些成案曾于道光三年进行一次详细的核查当时按各司底簿逐细检查自嘉庆十八年起至道光三年止得1900
余案。编辑《刑案汇览》时将其中“定有专例各案”予以删除后集入《刑案汇览》的共1400余件。由于成案辞语简略编入《刑案汇览》时“悉照清查时原底集录并无增损”这不但使我们了解比附判决的结果而且详细掌握了其过程。成案在《刑案汇览》全书中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刑案汇览》刊行后祝庆祺又辑《续增刑案汇览》16
卷所辑说帖、成案、通行等案计1670多件收案时间接续前书。分类方法仍按前书即按照《大清律例》的名例、吏、户、礼、兵、刑、工诸律进行分组编纂。其后又有潘文舫等所辑《新增刑案汇览》16卷辑入道光二十二年至光绪十一年间经由中央司法机关审理的刑案291件。以上三种《汇览》除各有单行刊本外有几个合刊版本较好的是光绪十九年上海鸿文书局版。此外又有光绪十四年上海图书集成局仿袖珍版以及台湾成文出版社据上海仿袖珍版的影印本。《刑案汇览》合刊本共收案例7600多件大体反映了清中后期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审判制度的嬗变对以案代例的变化也有相当反映因此历来为治法史者所重。早在1961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两位著名汉学家德克?布迪(Derk
Bodde)和克拉伦斯?莫里斯(ClarenceMorris)
在为该校法学院开设的中国法律思想课程上即主要以《刑案汇览》中的案例作为课堂讨论的材料。后来他们以此为主干著写了LawInImperialChina一书这部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是西方学者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杰作之一其中译本7
《中华帝国的法律》由法史学专家朱勇先生译出并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列入《海外中国研究丛书》于1995年出版。遗憾的是《刑案汇览》一直没有整理标点本加之几个刊本雕印极少这无疑影响对它的广泛利用。这次北京古籍出版社据成文出版社影印本加以标点整理出版实在是嘉惠士林的一件事尤其是治法史者的一大福音。二??三年十月于中国政法大学8
刑案汇览序夫抉狱断刑必衷律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在制宜以善用。我朝钦定《大清律例》节经修纂至当至精。而其用之也要在随时随事比附变通期尽乎律例之用而后可以剂情法之平。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至哉言!不穷其理于律例之中未足为明慎也;不通其意于律例之外亦未足为明慎也。天下刑名汇于刑部凡值省题达各案刑部详加核义苟有可疑必援彼证此称物而类比之剖析毫厘律例之用于是乎尽。情与法皆两得矣。岁癸未余奉职西曹见历年成案颟若画一而文牍浩如渊海每思分门别类裒集一书以便检阅。自维研究未精未遑从事。洎居母忧归扬州晤会稽祝君松庵读所录例案一编窃幸与鄙见同也。爱馆之家属成全帙而君虚怀雅抱与余商榷是非悉心对勘昕夕忘疲。编次未竟会祀君应闽督孙文靖公幕府之聘壬辰复至扬州重加研究阅三寒暑而始蒇事得书六十卷。于广搜博采之中寓共贯同条之义胪陈案以为依据徵说帖以为要归一切谨按通行无不备具。散见者会之系称者简之其有未尽更缉拾遗以备参考门分类别条理秩然以是徵祝君刑名之精而用心之苦也。既成谋付剞劂名曰“刑案汇览”。盖以穷源竟委俾阅者一览无遗汇而通之可以无不明无不慎。荟萃之功洵深矣哉!道光十四年岁在甲午九月歙鲍书芸季涵氏书。1